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泰顺县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激发市场活力,加大“最多跑一次”改革力度,根据《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83号)和《关于印发温州市放宽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的通知》(温政办〔2015〕47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住所(经营场所)指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所称企业是指在泰顺县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各类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要遵循合法规范、便捷高效、宽进严管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应当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经营场所)前依法申请变更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不具有确认房产权属、认定房屋使用属性或作为征收补偿依据的作用。
第五条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应详细填报。申请人应当确保地址信息的真实有效。
第六条 企业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并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申请人应当对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及其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登记机关对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
第七条 推行“一址多照”,允许同一地址登记为2个以上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同一地址作为多个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多个主要办事机构共同日常办公的合理需求。
第八条 推行“一照多址”,对无需前置审批的企业在本县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免予分支机构登记,在营业执照上加注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即可。对需要前置审批的企业申请办理“一照多址”,如许可证件上已记载生产经营场所的,可参照办理。
第九条 以住宅申请登记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请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遵守公序良俗,承诺主动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条 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分类实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
负面清单明确不实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的区域、行业、经营方式或范围,明确其需要提供的场所证明材料提交要求(见附件1)。
负面清单外的,申请人只需提交《泰顺县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见附件2),不再需要提交权属证明等场所证明材料。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登记时,按其申报承诺的地址核定住所(经营场所),并在营业执照住所(经营场所)栏中加注“自主申报”字样。负面清单外的,申请人也可选择提供住所(经营场所)证明依法登记。
负面清单由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县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发布,并根据工作需要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建筑安全、安全生产以及国家安全等要求,申请人不得以下列场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一)违法建筑;
(二)经鉴定的危房;
(三)非规划为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
第十二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住所(经营场所)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机制,根据投诉举报或行政检查结果,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查无下落的主体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企业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不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罚。对不如实申报住所(经营场所)而取得企业登记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并实行信用惩戒。
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违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住建、资源规划、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消防、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第十三条 本细则本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泰顺县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负面清单.docx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