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理依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按照县政府工作部署,县司法局组织对2019年12月31日以前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二、清理范围、内容和程序
(一)清理范围。按照《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及公开工作的通知》(泰政办发明电[2020]7号)文件要求,这次清理的范围是:2019年12月31日前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不一致或者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以及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与《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现行开放政策不符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准入行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的,“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证照分离”,野生动物保护领域,民法典精神、原则和规定不符的按照相应的专项清理要求清理。
(三)清理程序。一是泰政办发明电[2020]7号文件下发后,在清理责任单位反馈的初步清理建议基础上,结合本次清理的标准和要求,县司法局逐项对清理建议进行了审查,提出了初步审查意见。为确保清理质量,在初步审查意见基础上县司法局再次通过党政网公布初步清理结果向各清理责任单位征求意见。二是形成《关于公布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于2020年11月30日-2020年12月8日期间在泰顺县政府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三是对超过10年的文件,清理责任单位不提出废止或宣布失效清理建议的,原则上均要求其提供第三方评估。四是清理结果经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核、经县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清理结果
经清理,继续有效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127件、修改后继续有效的县政府规范性行政文件3件、宣布失效、废止的县政府规范性行政文件163。
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调整,继续有效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工作职责调整的,不再另做修改,按照机构改革方案和部门“三定”方案,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负责实施。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泰顺县司法局
解读人:林正义(局长)
联系方式:0577-59292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