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泰顺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近年来,《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3号)《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2015年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6号)《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 号)《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禁限养政策排查整改的通知》(浙环函〔2019〕30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等文件相继出台,进一步加强了国家、省畜禽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规范了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
泰顺现行的《泰顺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暂行规定》(泰政办〔2010〕100号)的部分内容不满足相关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禁限养政策的要求。
为切实做好泰顺县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结构,合理布局养殖区域,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有效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不断推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走规模化科学养殖新路,不走散养污染环境老路”的决策部署,推动实现“以标准化、绿色化、规模化、循环化、数字化、基地化引领走稳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目标,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突出重点区域的环境保护,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一)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7.《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3号);
8.《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7年修正);
9.《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年修正);
10.《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1年);
11.《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8年修正);
12.《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2015年);
13.《浙江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浙政发〔2016〕12
号);
14.《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 号);
15.《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
16.《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
17.《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0〕33号);
18.《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禁限养政策排查整改的通知》(浙环函〔2019〕305号);
19.《泰顺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暂行规定的通知》(泰政办〔2010〕100号)。
(二)相关规划、方案及其他资料。
1.《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2016年);
2.《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15年);
3.《浙江省环境功能区划》(2016年);
4.《泰顺县域总体规划(2015-2030)》(2017年);
5.《泰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2014年修订版);
6.《浙江省乌岩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2017年);
7.《氡泉-九峰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06-2020)》(2007年);
8.《泰顺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15年);
9.《泰顺县彭溪镇总体规划(2011-2030)》(2012年);
10.《泰顺县三魁镇总体规划(2011-2030)》(2012年);
11.《泰顺县仕阳镇总体规划(2011-2030)》(2012年);
12.《浙江省泰顺县司前畲族镇总体规划(2011-2030)》(2012年);
13.《泰顺县泗溪镇总体规划(2011-2030)》(2012年);
14.《浙江省泰顺县筱村镇“1+X”总体规划》(2012年);
15.《浙江省泰顺县雅阳镇总体规划(2011-2030)》(2012年);
16.《泰顺承天氡泉省级自然保护区界线矢量化成果报告》(2018年);
17.《泰顺县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方案》(2016年);
18.其他相关资料。
三、划分原则
(一)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原则;
(三)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相统一原则;
(四)稳产保供原则;
(五)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
四、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泰顺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进行划分,具体禁养区划定区域范围如下:
(一)城镇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域。范围包括中心城区和11个镇政府所在地范围,分别为泰顺中心城区建成区、司前畲族镇建成区、百丈镇建成区、筱村镇建成区、南浦溪镇建成区、泗溪镇建成区、彭溪镇建成区、雅阳镇建成区、仕阳镇建成区、龟湖镇建成区、三魁镇建成区、和西旸镇建成区,总面积14.80平方公里。
(二)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包括9个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别为飞云江泰顺、文成、瑞安大型水库饮用水源区(泰顺段)、三魁金狮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泗溪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彭溪镇饮用水源保护区、雅阳镇饮用水源保护区、仕阳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寿泰溪泰顺饮用水源区(坑口水库)、寿泰溪泰顺饮用水源区(岭尾水库)和洪口溪泰顺饮用水源区(樟嫩梓水库),总面积52.7平方公里。
(三)风景名胜区。范围为氡泉-九峰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核心范围,总面积47.88平方公里。
(四)自然保护区。范围为乌岩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氡泉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总面积67.24平方公里。
(五)其他禁养区。经省批准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养殖区域。
五、附则
(一)畜禽养殖:是指猪、牛、羊、兔、鸡、鸭、鹅等家畜、家禽人工饲养活动。
(二)畜禽养殖场:指养殖规模达到生猪存栏200头以上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其他畜禽存栏数量按照《浙江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593-2005)规定的换算比例折算。
(三)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城镇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的范围经法定程序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相应调整。
(四)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方案自2020年4月18日起实施,《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顺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暂行规定的通知》(泰政办〔2010〕100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