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SD63-2020-0002
泰资规发〔2020〕3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抄送到我局的《关于印发<泰顺县农业绿色发展先行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泰农〔2019〕177号)文件的有关任务,由泰顺县林业种苗和技术推广站承担组织实施的“猕猴桃特色园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项目,将在泰顺县猕猴桃特色园省级先行区和罗阳镇猕猴桃特色园市级先行区内,对1200亩示范基地实施秸秆综合利用工程建设,达到秸秆循环利用目的。为了确保项目的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特编制猕猴桃特色园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经研究,同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猕猴桃特色园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2.猕猴桃特色园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简表
3.猕猴桃特色园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项目申报责任承诺书
4.猕猴桃特色园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项目储备库汇总表
5.猕猴桃特色园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项目评委评分表
6.猕猴桃特色园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项目评委评分统计表
泰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泰顺县猕猴桃特色园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泰顺县猕猴桃特色园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建设成效,根据《浙江省农业厅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农业绿色发展先行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浙农科发〔2018〕22号)、《关于印发<泰顺县农业绿色发展先行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泰农[2019]177号)、《关于印发〈泰顺县2015年度温州市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资金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泰财农〔2016〕520号)等有关文件,特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章 扶持对象、环节与条件
第二条 扶持对象(建设主体):猕猴桃特色园区内规模基地合作社等企业。
第三条 扶持环节:1、建设猕猴桃枝条切割粉碎、堆制发酵、搅拌配制等收储堆场;2、推广使用猕猴桃枝条切割粉碎机、小型肥料搅拌机;3、推广使用深施肥料的旱地开沟机、微型挖掘机。
第四条 扶持条件:1、猕猴桃种植面积50亩以上;2、项目实施地块具备道路畅通、场所合规等硬件要求;3、购置机器标准:具有产品合格证及相关农用生产功能,其中:微型挖掘机载人操作时,人和机总限高在1.9米内。
第三章 项目申报、立项
第五条 项目申报。项目建设主体须签订《2019年泰顺县猕猴桃特色园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项目申报责任承诺书》(详见附件3,以下简称《承诺书》),填写《泰顺县猕猴桃特色园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简表》(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简表》),并签署负责人承诺意见,经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和盖章后,将申报材料于8月18日前上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种苗和技术推广站。
第七条 项目立项。县林业种苗和技术推广站汇总上报材料,建立项目储备库(详见附件4)。按竞争性分配程序立项实施以下项目:1、建设猕猴桃枝条切割粉碎、堆制发酵、搅拌配制场所650平方米;2、推广使用猕猴桃枝条切割粉碎机11台、小型肥料搅拌机1套;3、推广使用深施肥料的旱地开沟机2台、微型挖掘机8台。以上的设施场所和器械配置到位后,能够对猕猴桃特色园区内的1200亩示范基地实施秸秆综合利用,达到秸秆循环利用目的。
第四章 竞争性分配程序与办法
第八条 专家评审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专家评审以实行公开答辩(专家评审会)方式进行评审,实行专家负责制,具体要求与程序如下:
(一)人员组成。专家评审会由县委农办(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等单位有关人员及专家共3人或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专家来源。评审专家的遴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申报项目所属产业类别,从县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库(泰财监督〔2015〕349号)中随机抽取相对应专业类别专家。
(三)评审程序与方式。(1)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管科室人员作项目申报情况介绍;(2)项目申报单位负责人作项目建设实施方案介绍;(3)专家提问及现场公开答疑;(4)评审组成员现场评分并填报《2019年泰顺县猕猴桃特色园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项目评委评分表》(详见附件5);(5)工作人员统计《2019年泰顺县猕猴桃特色园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项目评委评分统计表》(详见附件6)并公布打分结果。
第九条 结果公示。根据专家组评审得分情况,从高到低顺序将拟定建设主体单位的项目进行公示。在拟定项目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一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便取消立项资格,并按得分排序从备选项目中替补上来再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计划文件。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监督
第十条 项目实施: 项目建设主体要根据《简表》的建设内容、规模、进度及投资等项要求进行,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按期完成。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与财务监督管理:为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在施工过程中,有关乡镇要加强项目监管;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实施进度、工程质量及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规范合理。
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自查验收:项目建设主体单位完成年度计划后,先进行全面自查验收,后再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同时提交有关工程管理和财务报账材料,如:实物器械与相关票据等。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组织相关单位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开展项目验收工作。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计划完成情况与项目资金财务管理情况等。
第七章 补助方式、标准与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补助方式。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
第十五条 补助标准。本项目总投资48万元,其中省财政补助资金24万元。按项目建设主体单位投资额的50%予以补助,最高财政补助标准如下:1、收储堆场:塑料大棚50元/㎡(砖木结构100元/㎡);2、枝条切割器械:粉碎机3500元/台、小型肥料搅拌机15000元/套;3、施用肥料器械:旱地开沟机2000元/台、微型挖掘机2万元/台。项目建设主体的投资额依照下达建设计划指标内的验收情况核定。
第十五条 资金拨付。项目经验收组验收合格后,将项目建设主体的建设内容、总投资和核定的补助资金进行公告,公告无异议后,由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发文下达补助资金。
第八章 考核奖惩
第十六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对项目建设单位开展项目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与下年度项目立项、资金安排相挂钩。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主体单位要对项目实施过程和报账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如有出现多头、重复、弄虚作假、非法骗取、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等违反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有关规定的,予以列入黑名单,并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附件2
泰顺县猕猴桃特色园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项目申报表
一 | 项目名称 | 负责人 | |||||||
二 | 建设单位 | 手机 | |||||||
三 | 建设地点 | ||||||||
四 | 主要建设内容 | ||||||||
五 | 建设内容分项名称 | 投资单价 (元/台·套) | 规模 (数量) | 投资 (万元) | 财政补助资金(万元) | 建设进度安排 | |||
合 计 | |||||||||
六 | 建设单位承诺意见 | 本单位对以上建设内容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保证项目不多头重复申报,并保质保量按期完成。 法人代表签名: (项目单位章) 2020年 月 日 | |||||||
七 |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2020年 月 日 |
注意:表格请附上企业营业执照及基地现场照片。
附件3
泰顺县猕猴桃特色园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项目申报责任承诺书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
我单位将严格按照《浙江省农业厅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农业绿色发展先行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浙农科发〔2018〕22号)、《关于印发<泰顺县农业绿色发展先行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泰农[2019]177号)、《关于印发〈泰顺县2015年度温州市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资金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泰财农〔2016〕52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组织申报的 项目,保证向县自然资源局及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项目前期工作落实到位,保证该项目不虚假、多头、重复申报。
我单位承诺对申报确定的项目根据年度计划按时保质保量实施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使用、财务核算不出现任何违法违规行为,项目建设资金落实到位,不改变用途,不截留占用、挤用、挪用,确保项目建设成效。如出现上述问题我单位将承担一切责任,同意将我列入黑名单。
申报单位(盖章)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2020年 月 日
附件4
2019年泰顺县猕猴桃特色园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项目储备库汇总表
序号 | 乡镇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建设地址 | 建设内容 | 项目总投资(万元) | 财政补助金额(万元) | 项目负责人 | 备注 |
附件5
泰顺县猕猴桃特色园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项目评委评分表
项目名称: 项目申请单位:
序 号 | 评审指标 | 评审标准 | 指标分值 | 评审得分 |
1 | 申报材料 | 项目建设内容是否真实合规、投资是否准确合理,提供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 10 | |
2 | 主体资格 | 为猕猴桃种植的企业或种植户,得30分。不是的,不得分。 | 30 | |
3 | 基地面积 | 种植基地面积50亩以上;得50分。达不到的,不得分。 | 50 | |
4 | 实施意愿 | 有实施项目意愿(实现“机器换人”)的意愿,得10分;没有的,不得分。 | 10 | |
合 计 | 100 |
专家签名:
附件6 泰顺县猕猴桃特色园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项目评委评分统计表 | ||||||||||||
序号 | 乡镇 | 申报主体 | 评 委 打 分 | 合计分 (去掉最低分、最高分) | 得分 (评委平均分) | 名次 | ||||||
评委1 | 评委2 | 评委3 | 评委4 | 评委5 | 评委6 | 评委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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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所有分值计算保留一位小数点 | ||||||||||||
计分员: 核分员: 时间: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