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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1008003011001/2020-49735
  • 主题分类:
  • 医保-
  • 文 号:
  • 无〔2020〕5号
  • 发布机构:
  •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10-28

[视频+图文解读]《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方案的通知》解读


      一、问:这次县政府专门出台《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背景、政策依据、和主要目的是什么?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完善统一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落实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任务要求,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4号)和《泰顺县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泰政发〔2018〕96号)等有关规定,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目的是:保障参保人患病特别是患大病时,一定程度地减轻经济负担,参保人身体健康时,缴纳的保险费可以用来共济互助其他参保病人,从而体现出“一人有病万家帮”的互助共济精神。

意义是:可以解决看病难及看病贵部分问题,减轻城乡居民的负担。

二、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给人民群众带来哪些实惠?

答:(一)主要内容

1、参保范围。具有本县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包括在校中小学校学生、托幼机构在园幼儿以及已登记户口的新生儿应当参保。非本县户籍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子女可自愿参保。

2、参保方式。应按照整户参保原则,本县居民由户籍所在乡镇村(居)委会负责以户为单位进行全员参保,非本县户籍参保人员可在居住地所在乡镇村(居)委会参保;父母(或监护人)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子女,由其父母(或监护人)自行到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办理参保手续,务必做到应保尽保。

在我县辖区内学校、幼儿园就读、就托的非本县户籍的学生儿童和持有居住证参保的人员可以在居住地所在村(居)办理参保手续。

3、筹资标准: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1120元(含大病保险85元)。其中:个人缴费360元(占筹资标准的32.1%);各级财政补贴760元(占筹资标准的67.9%)。珊溪水库库区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生态补偿金补贴140元(待定),个人负担220元(待定)。

(二)财政资助对象及医疗政策待遇:

1、财政资助人群:

(1)在册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户家庭成员按认定一户参保一户的口径执行;2020年9月底在册的百岁以上老人、三老人员、享受民政局定期定量救济的精减退职人员、孤儿及困境儿童等,具体名单由民政局负责提供。

(2)2020年9月底在册持证残疾人,名单由县残联负责提供。

(3)2020年9月底在册重点优抚对象,名单由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提供。

(4)县级以上劳模,名单由县总工会负责提供;政法机关授予见义勇为称号的人员,名单由县政法委负责提供。

(5)2020年9月底在册的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中的独生女母亲、失独家庭中的夫妻,名单由卫生健康局负责提供。

(6)现役军人在服役期间,其父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名单由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提供。

2、医疗政策待遇。我县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住院统筹待遇、门诊统筹待遇(含慢性病门诊待遇)及大病保险待遇,具体如下:

(1)住院统筹待遇。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累计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超过起付标准至最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支付:在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90%;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0%;在温州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60%。超过最高限额(20万元)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一个医保年度内设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具体为: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700元。

(2)门诊统筹待遇。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门诊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为100元。其中,已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设起付标准。一个医保年度内设一次门诊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下的门诊合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超过起付标准至最高限额1500元以下的部分,按以下比例支付: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在市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35%,超过最高限额1500 元的门诊合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城乡居民基层医疗机构慢性病门诊费用报销不设医保起付标准,一个医保年度内政策内门诊费用最高限额1500元维持不变,慢性病门诊报销比例为60%(肺结核基层门诊报销比例为70%),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在门诊指定药店报销比例为35%;其中:高血压、糖尿病在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50%。

(3)大病保险待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23500元,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因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超过起付标准至起付标准15倍(即325000元)以下的合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基金支付75%。其中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贫困人群,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即11750元),支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即85%),贫困人群大病保险不设封顶线。

三、问:《通知》新增了哪些政策?与原来政策不一致的是什么?

答:新增资助参保对象及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调整

新增资助人员:现役军人在服役期间,其父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

具体政策变化如下:

1、温州市市域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保药店)的门诊报销比例标准,由20%提高为35%。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年统筹封顶线标准由15万元提高至20万元。

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用标准由35元/日提高为45元/日。

4、取消原我县制定的住院结算未使用市民卡实时结算的,报销比例下降10%的规定。

5、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由65元调整为85元(其中:个人缴纳40%即34元,统筹基金承担60%即51元);普通人员报销比例由60%调整为75%、贫困人员报销比例由65%调整为85%。

四、问:《通知》征求意见情况如何?

答:无意见

五、问:《通知》的适用对象是哪些?具体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答:具有本县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包括在校中小学校学生、托幼机构在园幼儿以及已登记户口的新生儿应当参保。非本县户籍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子女可自愿参保。在我县辖区内学校、幼儿园就读、就托的非本县户籍的学生儿童和持有居住证参保的人员可视作本县户籍人员,享受相应的财政补贴。

具体从2020年10月27日时候开始执行。

六、问:《通知》由谁负责解读?

答:本《通知》由泰顺县医疗保障局负责解读,解读人:范晓辉,业务科室:待遇保障科,联系方式:0577-59296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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