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合理利用城镇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泰顺县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浙政办函〔2016〕153号)、《浙江省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等级级数及适用税额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等级标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我县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划分标准定为三级,每级相应税额分别为2元、4元、6元。
二、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根据我县目前经济发展状况,对于土地等级税额及征收范围的划分,按以下方案确定:
一级: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征收标准为6元,征收范围为罗阳镇;
二级: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征收标准为4元,征收范围为司前畲族镇、筱村镇、泗溪镇、彭溪镇、雅阳镇、仕阳镇、三魁镇;
三级: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征收标准为2元,征收范围为百丈镇、南浦溪镇、龟湖镇、西旸镇。
竹里畲族乡、包垟乡、凤垟乡、东溪乡、柳峰乡、雪溪乡、大安乡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上述规定自2021年2月20日起执行。
泰顺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6日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