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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规定,各市、县政府根据当地区位条件、公用设施建设状况、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等综合因素,确定土地等级级数和范围,选择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同时,为响应省政府的号召,推动我县以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最终实现经济由高速度向高质量转变。在此背景下,我局起草了《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等级级数及适用税额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政策内容
《公告》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建制镇范围:罗阳镇、司前畲族镇、筱村镇、泗溪镇、彭溪镇、雅阳镇、仕阳镇、三魁镇、百丈镇、南浦溪镇、龟湖镇、西旸镇的行政区域。
(二)土地等级划分
我县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共分三个等级,具体如下:
1.一级地段:罗阳镇行政区域。
2.二级地段:司前畲族镇、筱村镇、泗溪镇、彭溪镇、雅阳镇、仕阳镇、三魁镇行政区域。
3.三级地段:
百丈镇、南浦溪镇、龟湖镇、西旸镇行政区域。
竹里畲族乡、包垟乡、凤垟乡、东溪乡、柳峰乡、雪溪乡、大安乡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各级地段适用税额标准
一级地段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6元。
二级地段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4元。
三级地段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2元。
三、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泰顺县税务局
解读人:叶学军(泰顺县税务局税政一股股长)
业务科室:税政一股,联系方式:0577-67592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