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11001/2021-49706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 文 号:
  • 无〔2021〕0号
  • 发布机构:
  •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1-01-22
  • 有效性:
  • 有效

[视频+图文解读]《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等级级数及适用税额标准公告》的政策解读


(视频解读,请点击播放按钮)

一、制定背景

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规定,各市、县政府根据当地区位条件、公用设施建设状况、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等综合因素,确定土地等级级数和范围,选择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同时,为响应省政府的号召,推动我县以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最终实现经济由高速度向高质量转变。在此背景下,我局起草了《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等级级数及适用税额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政策内容

《公告》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建制镇范围:罗阳镇、司前畲族镇、筱村镇、泗溪镇、彭溪镇、雅阳镇、仕阳镇、三魁镇、百丈镇、南浦溪镇、龟湖镇、西旸镇的行政区域。

(二)土地等级划分

我县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共分三个等级,具体如下:

1.一级地段:罗阳镇行政区域。

2.二级地段:司前畲族镇、筱村镇、泗溪镇、彭溪镇、雅阳镇、仕阳镇、三魁镇行政区域。

3.三级地段:

百丈镇、南浦溪镇、龟湖镇、西旸镇行政区域。

竹里畲族乡、包垟乡、凤垟乡、东溪乡、柳峰乡、雪溪乡、大安乡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各级地段适用税额标准

一级地段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6元。

二级地段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4元。

三级地段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2元。

三、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泰顺县税务局

解读人:叶学军(泰顺县税务局税政一股股长)

业务科室:税政一股,联系方式:0577-67592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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