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泰顺县科研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顺县财政局 泰顺县科学技术局
2020年12月31日
泰顺县科研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泰顺县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和公正的管理,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研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19〕7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科研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计〔2017〕146号)、《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暂行管理办法》(浙科发规〔2019〕110号)、《温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温市科发〔2017〕57号)、《温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科技专项与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温市科发〔2017〕58号)、《温州市科研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修订)》(温市科管〔2019〕8号)、《关于印发温州市基础性科研项目透选细则的通知》(温市科综〔2019〕3号)、《泰顺县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试行)》(泰政办〔2015〕3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我县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及相关的其它科学技术活动,包括一般科研项目、重大科研创新攻关研究项目。县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是指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县开展科研活动、提升科研创新能力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一般科研项目采取财政补助和经费自筹两种立项方式。主要是工业、农业、社会发展(含医疗卫生、教育)、科技合作以及软科学研究项目,重点支持科学技术研发、应用性研究和试验发展的关键技术的研究,资源环境、人口健康与保障、教育、公共安全、减灾防灾、农业与农村发展等领域的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以及产业发展共性技术的研发;软科学研究项目重点支持经济、科技、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研究,政策研究,以及软科学研究的基本理论与方法等。财政补助项目,是指县科技局每年择优遴选予以立项的项目,每个立项项目县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经费自筹项目是指项目负责人自愿,承担单位同意,具备一定科研条件和研发能力,经过专家评估,县科技局予以立项,但研发经费需要自筹的项目。
重大科研创新攻关项目,重点在前沿技术探索、关键共性技术以及产业化等方面的攻关项目。通过项目实施,加快突破一批核心技术,取得一批标志性成果,研制一批自主创新产品。重大科研创新攻关项目由若干个重点专项组成,突出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制造、生命健康等重点领域,在项目申报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增补、调整。
第三条 科研项目的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突出重点、统筹支持、科学规范、注重绩效、透明公正、宽容失败等原则。
第四条 科研项目管理实行公开行政制度。按照政务公开的范围和程序,项目的申报、立项、验收结果等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实现项目申报、评审、立项、验收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组成员与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
(一)项目管理者在项目立项、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如与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二)咨询与评审专家如与咨询评审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回避;由咨询或评审对象申请提出且理由正当需要回避的专家应当回避。
(三)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和科技中介机构与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放管服”改革,明确项目各管理层级的责任,确保委托放权到位、管理规范有序。
(一)县财政局主要职责
1.负责年度财政科研经费的安排。
2.会同县科技局做好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3.监督科研项目财政经费的使用。
(二)县科技局主要职责
1.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
2.完善项目和经费管理制度,加强科研信用管理。
3.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批准项目的变更和终止申请。
4.组织科研项目经费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5.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解决的有关问题。
(三)项目承担单位所在乡镇或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1.审核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及择优推荐。
2.审核项目的变更、终止等重大事项,审核项目验收材料。
3. 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完成项目合同规定的任务。
4.承接县科技局下放的科研项目管理职责。
(四)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1.负责申报项目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和科研伦理审查。
2.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项目立项后应及时签订项目合同,严格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组织项目实施,落实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的必要条件,及时完成项目研发任务和目标。
3.按规定合理统筹安排使用经费,及时为项目负责人办理预算调整手续。
4.自觉接受县科技局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开展项目实施的阶段性自查,及时反馈项目的实施进展、取得的阶段性研究成果、经费使用情况以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5.指导、督促项目负责人及科研人员及时、规范、准确做好研究开发、试验等科研记录、账册,确保记录客观、真实、完整。
6.及时报告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7.项目完成后按规定进行项目验收,提交项目验收材料等。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 县科技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要求、截止时间、申报程序等。
第八条 县科技局要进一步完善项目发现机制,逐步建立并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项目的机制。项目征集和发现的渠道和方式包括:
(一)公开征集。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解决制约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核心关键技术与应用示范等问题,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科研项目。
(二)主动设计。跟踪了解重点领域技术发展趋势,结合重大工程建设、产业发展和服务民生,加强技术需求调研,主动设计对我县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科研项目。
(三)开放市场推荐项目渠道。允许风险投资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直接向县科技局推荐其股权投资的科研成果转化项目。从科研创新创业大赛、科研成果竞价拍卖等活动中,发现和挖掘一批契合市场需求的项目。
建立项目推荐与实施管理对应的责任机制。推荐单位应当对其推荐并立项实施的项目协助做好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工作。
第九条 项目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是泰顺县行政区域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项目管理和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的企事业单位或机构,具有一定研究基础、人才队伍和创新实力,申报人必须依托单位进行申请,项目负责人须是本单位在职人员。
(二)企业为主体申报重大科技创新攻关项目的,其上年度的研究开发费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应不低于3%,适当向高新技术产业类项目倾斜。
(三)申报的项目具有合理的实施方案、先进可行的技术路线和明确的预期绩效,科研成果的应用前景较好。
(四)项目实施后,项目绩效目标中可量化考核的技术、经济或社会效益指标提升明显。
(五)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以往科研项目实施执行情况、验收结题、资金筹措、经费管理、科研诚信、知识产权保护和接受监督检查方面情况良好。
第十条 项目申报限制。
(一)同一项目或内容类同的项目不得在同一年度申报不同类别的项目。
(二)县级已立项科研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三)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拥有在研县级科研项目的,当年不得申报县级科研项目;同一年度同一项目承担单位或同一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2个县级科研项目(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项目实行网上申报。项目申报人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实名注册,填写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一)《泰顺县科研项目申请书》。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实施方案简表(申请县财政补助5万元以上(含5万元)需提供可行性报告)
(三)其他附件:申报科研合作项目需提供合作协议等。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程序主要包括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实地核审、科室联审、科技局决策等。
形式审查。由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对申报单位和项目申报人是否具有良好的信用、是否符合申报通知的基本要求、相关佐证材料及附件是否齐全和符合规范等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入专家评审。
专家评审。主要围绕承担单位研发能力和研发投入、项目实施方案是否符合目标要求、是否具备相应的创新条件和能力、项目应用及发展前景,经费预算是否合理、技术路线是否切实可行等进行评价打分,对重大科技创新攻关项目能否解决行业(产业领域)关键核心(卡脖子)技术难题等进行评价,提出推荐建议。专家评审由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组织实施,评审专家应选择专业领域匹配,真懂此行此项的原则,优先从专家库中抽取或相关技术领域专家中邀请确定。项目专家评审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1人。县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实地核审项目,原则上得分占总分值的60%以下的项目不列入实地核审。
实地核审。由县科技局组织2名及以上专家对列入实地核审的承担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研发能力和研发投入、项目实施是否符合目标要求、关键技术是否切实可行等进行评价,并对项目实施总经费提出建议。
科室联审。由县科技局相关科室在专家核审结果的基础上开展科室联审,结合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年度科研创新工作重点,提出拟立项项目以及经费安排建议。必要时可再次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县科技局决策。县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从拟立项项目与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的一致性、评审程序的规范性等方面,对拟立项项目和经费资助方案进行审议,作出是否立项和经费补助的决策。
第十三条 县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作出立项决策后,相关项目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科技局邀请专家进行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根据公示和复议结果,确定立项项目并由县财政局、县科技局联合发文下达科研计划项目及补助资金。
第四章 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十四条 县科研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立项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县科技局(甲方),项目承担单位(乙方)共同签订项目合同(或任务书,统称合同书,下同),项目合同要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项目合同的相关条款原则上应与项目申请书的各项指标及可行性报告内容一致,不得以补助经费未达到申请经费数额为由更改项目合同内容,但根据评估专家建议,在项目承担单位认可的情况下,遵循技术指标调增不调减的原则,可对部分指标进行补充。项目承担单位逾期不签订项目合同的,视为放弃该项目的立项,由县科技局按程序对项目予以撤销。
项目实施时间根据实际需求在合同书中约定,一般不超过1年;预计实施期限超过1 年的,应当提出分阶段目标,按阶段目标有计划开展研究。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的目标任务,履行责任和义务,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研发任务。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合同变更管理。项目实施期内,出现下列情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申请,经过项目承担单位所在乡镇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通过“科研大脑”中的科研项目管理系统或书面申请的方式提请县科技局变更合同书有关条款,但合同书规定的考核指标不予调整。
1.项目负责人调离原单位或无法履职等,需要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2.项目承担单位因重组、兼并、改制等原因需变更项目承担单位的;
3.项目合同实施期限需要延长的,应在合同实施期内提出延期申请,每个项目延期申报一般不超过1次,每次延期不超过12个月。
4.由于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需要变更合同书内容的。
为扩大科研人员自主权,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合同书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并按规定自主调整项目组成员。上述调整由项目负责人通过系统事先报备或报县科技局备案。
第十七条 项目合同终止实施的申请。
(一)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可申请终止项目实施:
1.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
2.项目研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3.项目研发取得了目标产品,但由于市场变化进一步产业化应用没有意义的;
4. 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且无合适的新的项目负责人的;
5. 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6.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其它原因。
需终止实施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内到期前提出,并附项目总结报告、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表(重大科技创新攻关项目要提供经费使用情况审计报告)等材料,经项目承担单位所在乡镇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审批。同意终止实施的项目,财政结余经费和经审计使用不合规经费按原拨付渠道予以收回。
第十八条 完善项目中期检查制度。实施周期超过1年及以上的项目应在实施中期由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开展检查工作,及时了解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和绩效目标任务实现程度,发现和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对项目能否完成任务目标做出判断。中期检查方式包括会议或现场检查等,探索实行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和测试、用户评价等不同形式。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暂停拨付后续财政补助资金。对未按要求实施项目或使用经费的,按规定作出限期整改、终止项目实施、收回补助资金等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在研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县财政局、县科技局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缓拨经费、停止拨款、通报批评、强制终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
(一)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签订项目合同的或擅自变更项目合同内容的。
(三)项目执行不力,未按项目合同要求开展研究开发工作的。
(四)项目无故逾期一年以上未申请验收的。
(五)无故不接受县科技局或项目承担单位所在乡镇或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审计与评估的。
(六)项目承担单位已停止经营或注销的。
(七)项目经费使用违反有关经费管理规定的。
第五章 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要坚持“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多元投入;科学安排,合理配置”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补助。为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由企业牵头申报的,财政资金给予不超过项目总经费60%的补助;由科研院所、教育、医疗卫生和其他事业单位独立承担的,可给予100%的财政资金补助。重大科研创新攻关项目财政资金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采用事后补助方式。项目验收通过后实行一次性补助;由科研院所、教育、医疗卫生和其他事业单位独立承担的项目立项后,下达财政补助总经费的60%,通过验收后再下达40%。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6.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其中会议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等活动发生的会议费用;差旅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用等;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国际合作协作科研机构的费用,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7.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8.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按照浙财科教〔2019〕7号文件规定执行。)
9.其它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
(二)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激励费)。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县级科研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2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5%,2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50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为15%,软科学、社会科学和软件类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按财政资助资金全额30%。
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间接费用的使用应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间接费用的绩效支出不计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项目中有多个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国家对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的口径、预算编制及预算调剂权限有新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六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立项后,应按计划及时组织项目实施,涉及项目资金的需遵守财政财务规定。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赋予项目承担单位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项目总经费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调剂手续,并在科研项目管理系统备案或报县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承诺提供自筹资金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履行合同或任务书的约定,及时落实自筹资金。在保证项目正常实施并完成约定指标任务的前提下,自筹经费额度可根据科研项目实际需求进行适当调整,自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 需要拨付合作、协作经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按合同要求拨付经费给项目合作、协作单位,并加强对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切实解决野外考察、心理测试、调查研究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无法使用公务卡,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发生费用等的报销问题。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专项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企业使用专项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条 经批准立项并签订项目合同的各类项目,均应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以合同书为主要依据,由相关业务科负责组织技术、财务、管理等领域专家对约定的考核指标、绩效指标、财务执行情况等进行一次性综合评价。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的原则。项目验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合理的原则,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确保科研项目验收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提交的验收资料、实验数据和提供的试验推广示范基地的真实性,由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依托)单位负责,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专家组只依据所提供验收资料以及验收现场作出相应验收结论。因提供验收资料不真实或编造相关科研数据等原因导致出具的验收结论不客观,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专家组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书约定的研发任务和相应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二)合同书约定的项目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及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期限。项目承担(依托)单位应在项目合同规定的实施期内或到期后2个月内向验收组织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资料。申请项目验收,需向项目组织验收单位提交以下资料:
1.验收申请书;
2.项目总结报告;
3.项目经费审计报告或项目经费决算报告(表);
4.项目实施绩效资料:
(1)项目实施绩效评价表;
(2)项目研究成果(专利、论文、人才培养、操作规程、相关标准、获奖证书等),应按要求规范标注资助项目名称及编号;
(3)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资料,包括具有法定资质单位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用户报告和相关的经济社会效益等。
5.根据项目验收要求需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验收资料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所在乡镇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资料是否齐全、真实、符合要求;县科技局负责审核资料的规范性、经费使用合理合规性、研发的主要内容及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第三十六条 项目经费审计。财政经费补助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科研计划项目,项目承担(依托)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承担(依托)单位的财务部门出具项目经费决算报告(表)。
项目验收审计报告,应客观反映该项目总经费以及财政科研经费,自筹经费到位的情况;项目经费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情况。根据项目合同经费预算,客观反映财政科研经费,自筹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经费是否结余;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披露经费管理使用上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 项目验收形式。项目验收一般以会议验收、现场验收方式组织进行,财政经费补助5万元及以上的科研项目采用现场验收;财政补助5万元以下的科研项目可以采用网络验收或会议验收,对5万元以下有异议的项目再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验收。
会议验收的程序主要包括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讨论质询、专家评议、验收专家组形成验收意见等。县重大科研创新攻关项目、科研示范和产业化项目必要时可组织现场验收或结合现场考察再组织会议验收。
网络验收的程序主要包括:组织验收单位抽取专家组成验收组,并明确验收组组长。验收组专家参与网络验收填写《泰顺县科研项目网络验收表》,组长综合各专家意见形成验收意见。
根据不同类型项目,还可以采取第三方评估、用户测评等方式,依据项目合同组织验收。
第三十八条 验收专家。科研计划项目验收实行专家负责制。项目组织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由相关技术领域和财务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1人。验收专家组成员由验收组织单位根据项目所属技术领域和要求,原则上在专家库或相关技术领域专家中邀请确定。
第三十九条 验收专家职责。项目验收技术专家要依据项目合同以及提交的验收资料,对项目的研发内容和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财务专家要依据项目财务预算,对项目实施中的经费到位情况、财政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的经济效益进行评价。验收专家组同时还应当对被验收项目的组织实施、获取自主知识产权和人才培养情况进行评价,并对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十条 (评审)验收经费按照现行财务支出标准纳入县级科研管理工作经费预算,专家咨询费应由(评审)验收专家签收并直接汇入专家本人银行账号。
第四十一条 验收意见。验收的结论意见分为通过、不通过和结题三类。
1.验收通过。项目合同涉及的约束性指标全面完成,预期性指标基本完成,经费使用基本合理合规的,认定为通过;网络验收项目按半数以上专家意见为通过,且财政经费使用基本合理合规的,认定为通过。
2.验收不通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通过:
(1)未按合同书约定,擅自变更考核目标或研发内容的;技术指标达不到或者偏离很大;
(2)财政资金存在虚构财务会计资料、虚假票据、大额现金交易、擅自挪作他用等重大问题的;
(3)所提供的验收资料存在内容抄袭、数据造假等重大问题,或项目承担(依托)单位无法提供验收指标完成情况有效证明资料的;
(4)网络验收项目有半数以上专家意见为不通过的;
(5)违反规定转拨、转移财政资金,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且情节严重的;
(6)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的;
(7)无特殊原因未按期完成项目验收的。
3.验收结题。不符合验收通过条件,且不属于验收不通过情况的,认定为结题。
第四十二条 项目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经费按规定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回。认定为结题和不通过的,财政结余经费和经审计使用不合规经费按原拨付渠道予以收回。
第四十三条 验收公示。科研项目验收结果实行网上公示制度。公示时间为7天,接受社会监督。经公示无异议,可办理验收证书。
第八章 监督和信用管理
第四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切实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县科技局和县财政局对专项资金实行跟踪管理,不定期组织检查组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整改制度,按照“谁用款、谁担责”的原则,强化绩效问责机制。
第四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严禁以任何方式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四十六条 为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对实施失败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及时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总结,说明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取得预期成效,或因不可抗力造成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经审查属实的应当准予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列入科研信用不良记录。
第四十七条 建立科研项目承担(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的科研信用制度。科研项目管理系统适时记录并自动识别项目承担(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项目执行情况,作为再次申报项目时的参考。对未通过验收,但不涉及抄袭、弄虚作假等科研不端行为的,在项目合同到期开始计算,2年内暂停项目承担(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申报县级科研项目及推荐其申报省级、国家级各类科研项目。涉嫌抄袭、弄虚作假等行为,情节严重的,自该行为被记入科研信用不良记录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科研项目。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泰顺县科技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泰财教〔2018〕451号)同时废止。
泰顺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