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保证泰顺县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和公正的管理,在原有(《泰顺县科技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基础上,根据省、市有关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和泰顺的实际情况,县财政局和科技局联合起草制定了《泰顺县科研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9月-10月县科技局与县财政局多次协商开始制定《泰顺县科研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11月11日在县科技局三楼会议室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召开征求意见会,11月17日浙江共进律师事务所出具本法法法律意见书,11月17日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11月18日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本办法文件文本公开征求意见,月日在系统上提交县司法局(由财政局补充),形成《泰顺县科研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发文稿)。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九章四十八条:包括总则、组织管理、项目申报与立项、项目实施和管理、项目经费的使用、项目经费管理、项目验收、监督和信用管理和附则。
(一)关于泰顺县级科研项目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是申报单位应是泰顺县行政区域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项目管理和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的企事业单位或机构,具有一定研究基础、人才队伍和创新实力,申报人必须依托单位进行申请,项目负责人须是本单位在职人员。二是企业为主体申报重大科技创新攻关项目的,其上年度的研究开发费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应不低于3%,适当向高新技术产业类项目倾斜。
(二) 项目申报限制
一是同一项目或内容类同的项目不得在同一年度申报不同类别的项目。二是县级已立项科研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三是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拥有在研县级科研项目的,当年不得申报县级科研项目;同一年度同一项目承担单位或同一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2个县级科研项目(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关于项目经费补助。
为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由企业牵头申报的,财政资金给予不超过项目总经费60%的补助;由科研院所、教育、医疗卫生和其他事业单位独立承担的,可给予100%的财政资金补助。重大科研创新攻关项目财政资金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四)关于经费的下达。
科研项目经费采用事后补助方式。项目验收通过后实行一次性补助;由科研院所、教育、医疗卫生和其他事业单位独立承担的项目立项后,下达财政补助总经费的60%,通过验收后再下达40%。
四、实施时间
《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
五、解读单位
解读机关:泰顺县科学技术局
解读人:林海华(科长)
业务科室:科技综合管理科,联系方式:0577-67589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