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11001/2021-49871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文 号:
  • 泰政办〔2021〕52号
  • 发布机构:
  •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1-10-25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TSD01-2021-0007

(有效)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顺县渔业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泰顺县渔业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渔业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渔业资源保护管理,发挥生态优势,发展生态经济,促进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泰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渔业资源保护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财政资金保障,鼓励开展渔业资源保护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加强渔业资源的增殖、保护和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适时推进禁渔区、禁渔期制度的设置。

第五条  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渔业资源保护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乡(镇)开展渔业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渔业水域及周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应当包含对水生野生动植物影响评价。

县公安部门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依法处置。对违反渔业资源保护法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予立案查处。

县财政部门将渔业资源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逐步提高投入金额,加大护渔队伍建设、护渔宣传、增殖放流等方面资金投入。

县交通运输部门协助配合县农业农村部门打击通航水域非法捕捞等违法行为。

县水利部门做好中小型水库水位调节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相关流通环节的监管,对渔具店定期开展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渔具的行为。负责对集贸市场内非法售卖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等行为进行监管和行政处罚。

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流动摊贩销售幼鱼及保护品种渔获物行为的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辖区内的渔业资源保护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  建立和落实长效管理机制

坚持惩防并举、标本兼治,做到宣传教育和严格查处相结合,集中打击和长效治理相结合,进一步建立完善渔业资源保护管理长效工作机制,推进渔业资源保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管理。

(一)设立领导小组,统筹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监督检查力量,定期开展渔业资源保护专项整治行动,打击各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要强化属地管理职责,将渔业资源保护管理纳入年度工作安排,健全管理制度,依法履行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和指导行政村开展渔业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三)各行政村应发挥基层自主管理优势,制定相应的村规民约,依法开展护渔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有明确管理机构的水域,管理机构应积极落实渔业资源保护管理措施,协助县农业农村部门开展渔政执法。

管理经营权承包给私人或村集体的水域,承包方负责对承包水域内的非法捕捞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并服从县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管。

第八条  负有渔业监管职责的单位应结合防汛、河道管理等工作,在重要水域设置视频监控,提高科技护渔水平。

第九条  从事渔业养殖生产,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饲料、饵料;

(二)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三)及时合理处置被污染或者含病原体的水体和病死养殖生物,防止病害传播和水体污染;

(四)防止外来物种养殖逃逸造成开放水域种质资源污染。

第十条  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根据天然水域水生生物资源状况、水域生态环境特点等因素,制定增殖放流规划和实施方案,科学确定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区域、时间、物种、规格、数量等。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展规模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的,应当提前15日向县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接受监督检查。

不得向天然水域放流选育种、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物种。

各类协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开展的放生活动也应当按照增殖放流的规定执行,接受监督,以免造成生态灾害。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行为:

(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方式进行捕捞;

(二)使用绝户网、粘网、地笼网等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

(三)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

(四)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行为。

第十三条  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一切捕捞行为,严禁收购、销售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

第十四条 加强渔政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渔政取证执法装备,提升渔政反应能力,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执法监管。

第十五条  将渔业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纳入河长制管理,实行首长负责、部门共治。完善溪流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对重点溪流、水域岸线进行动态监控,实行群管群治。

第十六条  鼓励并发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宣传、监督和举报非法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强化绿色垂钓宣传,构建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确保渔业资源良性发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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