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11001/2021-49844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文 号:
  • 无〔2021〕0号
  • 发布机构:
  •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1-10-28

[视频+图文解读]《泰顺县渔业资源保护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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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重要意义等

泰顺县生态环境优良,水资源条件优越,孕育了非常丰富的渔业资源。近年来,由于野生溪鱼数量逐渐增加,以及越来越大的溪鱼市场需求和可观的经济利益,使得毒鱼、电鱼、非法捕捞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极大地破坏了渔业资源和水生态环境。因此,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渔业资源保护管理,发挥生态优势,发展生态经济,促进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特推动实施《泰顺县渔业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一)指导原则

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鼓励开展渔业资源保护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加强渔业资源的增殖、保护和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明确各级责任主体,建立和落实长效管理机制。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三)主要内容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渔业资源保护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财政资金保障,鼓励开展渔业资源保护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加强渔业资源的增殖、保护和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适时推进禁渔区、禁渔期制度的设置。

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渔业资源保护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乡(镇)开展渔业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渔业水域及周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应当包含对水生野生动植物影响评价。

县公安部门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依法处置。对违反渔业资源保护法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予立案查处。

县财政部门将渔业资源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逐步提高投入金额,加大护渔队伍建设、护渔宣传、增殖放流等方面资金投入。

县交通运输部门协助、配合农业农村部门打击通航水域非法捕捞等违法行为。

县水利部门做好中小型水库水位调节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相关流通环节的监管,对渔具店定期开展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渔具的行为。负责对集贸市场内非法售卖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等行为进行监管和行政处罚。

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流动摊贩销售幼鱼及保护品种渔获物行为的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辖区内的渔业资源保护和宣传教育工作。

(四)具体措施

1.落实长效管理机制。坚持惩防并举、标本兼治,做到宣传教育和严格查处相结合,集中打击和长效治理相结合,进一步建立完善渔业资源保护管理长效工作机制,推进渔业资源保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管理。

2.强化属地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要强化属地管理职责,将渔业资源保护管理纳入年度工作安排,健全管理制度,依法履行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和指导行政村开展渔业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3.科学增殖放流。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根据天然水域水生生物资源状况、水域生态环境特点等因素,制定增殖放流规划和实施方案,科学确定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区域、时间、物种、规格、数量等。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展规模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的,应当提前15日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接受监督检查。

4.加大打击力度。加强渔政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渔政取证执法装备,提升渔政反应能力,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加大执法力度,加大巡查力度,严厉打击毒鱼电鱼违法行为。

三、政策注意事项

1、本办法所称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是指江河、湖泊、水库等公共水域投放亲体、苗种等活体水生生物的活动。

2、《泰顺县渔业资源保护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泰顺县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苏志利(局长)

业务科室:泰顺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三队

联系方式:0577-67562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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