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泰顺县强农惠农助推共同富裕“直通车”若干政策》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强农惠农助推共同富裕“直通车”若干政策
为有效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活力,不断提升农民获得感、幸福感,实现“强村”“富民”同频共振,为打造高质量乡村振兴示范地提供坚实基础,为加快推进泰顺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早日实现共同富裕提供坚强保障。根据《泰顺县关于实施强村富民“三百行动”计划 加快推进共同富裕的意见》(泰委办发〔2021〕33号)精神,在整合优化历年涉农有关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发展现代农业
(一)产业基地
1.基地建设〔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
(1)对“千场创建”示范基地给予奖补,建设类单个项目市县两级财政补助70%,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2)对农业产业基地道路硬化建设给予补助,以村集体组织申报的,按核定投资额的80%以内给予补助;以经营主体申报的,按核定投资额的65%以内给予补助。
2.种植生产
(1)对全年稻麦、旱粮种植面积达到20亩(含)至50亩(不含)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给予每亩120元规模种粮补贴;50亩(含)以上的主体,给予每亩180元规模种粮补贴。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
(2)对常年蔬菜基地连片种植面积10亩以上的,糯米山药补助每年每亩800元、其他蔬菜每年每亩补助500元。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
(3)对新发展名优水果基地连片面积2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1200元。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
(4)对新发展无性系良种茶园连片面积10亩(含)以上的,且种植“本地小叶种”的每亩补助1500元,种植“香菇寮白毫”品种的每亩补助2000元。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
(5)对木本油料集中连片10亩以上新建基地,油茶每亩补贴1000元,香榧每亩补贴1500元。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
(6)对木本油料基地抚育10亩以上的油茶每亩补贴200元,香榧每亩补贴200元。对木本油料生产用房每平方米补助600元,晒场每平方米补助60元,主干道每公里补助5万元,蓄水池(30立方米以上)每个补助2万元。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
(7)对连片种植油菜10(含)亩至50亩(不含)的油菜基地,给予每亩100元补贴;50亩(含)以上,给予每亩120元补贴;分别开展水稻和油菜、小麦、绿肥等冬种优质高产示范竞赛活动,每个示范方面积不少于50亩,每个乡镇推荐1-2个水稻示范方,由县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专家 实地验收评审,确定10个高产示范方,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7名,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
(8)对中药材生产基地首次通过GAP认证的,一次性奖励资金10万元。对采用山地林下近野生或仿野生栽培的铁皮石斛、三叶青、多花黄精、七叶一枝花、白及、金线莲等浙产道地中药材,且相对集中连片面积在5亩以上,种植密度2000株以上,每亩补助3500元。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
(9)对袋栽食用菌(香菇等)连片面积5万袋(棒)以上的,每年每袋(棒)补助1.0元;对其他方式栽培食用菌5亩以上的,每年每亩补助1500元。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
3.养殖生产〔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
(1)对中蜂养殖100箱以上或新增100箱以上的,每箱补助100元。对新种植柃木、山乌桕、五倍子、女贞、冬青、无患子、栾树艾等7种蜜粉源植物,连片2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1200元。对列入中蜂产业基地标准化建设的,按投资额的50%以内予以补助,最高给予50万元补助。
(2)对县内规模畜禽养殖主体(生猪存栏200头、家禽存栏5000羽、鹧鸪5000羽、牛存栏30头、羊存栏100头、兔存栏2000只以上)列入养殖场升级改造和美丽生态牧场建设的,按投资额的50%以内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30万元。
(3)对新增稻田养鱼10亩以上的,浇筑水泥田埂的每亩补助600元。对参建省级水产健康养殖场并通过验收的给予20万元奖励。
(二)主体培育
4.示范补助〔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
(1)对新认定的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合作社、农业观光园给予3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合作社、农业观光园给予2万元奖励。经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县级以上(含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列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扶持的申报对象,申报成功分别最高给予30万元、20万元项目资金扶持。
(2)对监测合格的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万元。
(3)对年销售收入(或年产值)首次达到1亿元的、5亿元的龙头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
(4)对新认定的县级示范性合作社给予1万元奖励。
(5)对监测合格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示范性合作社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
(6)对新认定的市级、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
(7)对监测合格的省级、市级、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分别给予1.5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
5.茶企奖励〔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
(1)鼓励茶企参展。由县农业部门统一组织企业参加的茶叶展会,根据展会级别和地域给予不同的补助标准。参加国(境)外、省外、省内市外、温州市内展会的企业,分别给予每次补助2万元、0.8万元、0.5万元、0.2万元。
(2)鼓励茶企参评。获“中茶杯”金奖、银奖、特等奖、一等奖茶叶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奖励;获“国饮杯”特等奖、一等奖茶叶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的奖励;参加国家、省市级参评获得最高奖项的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同一产品按最高等级奖励,不重复计奖。
(3)对茶叶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首次通过SC认证的一次性给予奖励3万元。
6.对建设农产品展销中心并通过验收的,按投资额的50%以内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
(三)农业设施
7.对集中连片2亩以上的泰顺名优猕猴桃老果园实施避雨栽培,采用永久性材料搭建大棚的,每亩补助1.1万元。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
8.对集中连片3亩以上杨梅、葡萄、黄桃等其他名优水果新建大棚设施,普通钢管大棚补助6元/平方米;标准连栋大棚补助不超过30元/平方米,补助比例不超过投资额50%,最高给予1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
9.对集中连片5亩以上中药材生产主体建设普通钢管大棚按6元/平方米补助、标准连栋大棚补助不超过30元/平方米,补助比例不超过投资额50%,最高给予1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
(四)肥药两制〔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
10.对全县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种植水稻、茶叶、水果、中药材、蔬菜等面积在10亩以上且应用商品有机肥5吨以上,每吨补助400元,最高不得超过产品单价的三分之二(包含省级补助资金,每年最多补助1万吨)。
11.本县范围内供肥企业销售配方肥15吨以上的给予每吨补贴50元,新型农业主体应用配方肥1吨以上的给予每吨补贴50元。
12.对全县种植户提供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全季服务面积达500亩以上)的社会化服务组织进行补贴,其中水稻每亩补贴60元,茶叶、水果、中药材、蔬菜及油茶等每亩补贴40元(每年最多补助5万亩)。
13.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等创建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示范区50亩以上的,对购买杀虫灯、诱捕器、黄板、诱虫植物、显花植物种苗、符合绿色食品农药使用准则(NY/T393-2020)规定的新型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源农药等绿色防控物资给予补贴80%以内,每亩最高补贴不得超过100元(每年最多补助1万亩)。
14.对乡镇检测室(速测室)及基地农产品质量安全动态监测点开展速测工作的,每上传一个检测批次给予奖励10元。
(五)特色品牌打造
15.对全县涉农企业获得浙江省名牌农(林)产品的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国家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给予10万元,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给予5万元。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
16.对参加由县里统一组织的国外、国家、省、市级农业展会的农业经营主体,分别给予2万元/次、0.8万元/次、0.5万元/次、0.2万元/次补助。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
17.对参加农产品展示展销获得国家、省市级金奖的,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0.2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
18.对获得浙江省农博会优质农产品奖的农业主体给予0.2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
19.支持开设三杯香品牌营销店。在城市主城区、茶叶市场以及交通枢纽点(车站、机场等)开设“三杯香”品牌营销店,省会城市(包括单列市)第一年补助8万元(其中北京、上海补助10万元);地级市补助5万元;第2年起补助资金为第一年的50%。对在本县内开设“三杯香”品牌专卖店的每两年评选一次,在县城建城区择优评选5家一次性补助2万元;在县内各乡镇及主要风景区开设“三杯香”品牌专卖店的,择优评选10家一次性补助1万元。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
20.对打造泰顺区域公用品牌,建立和维护“泰顺猕猴桃”微信公众号(每半个月更新信息内容);聘请20名泰顺优质导游作为品牌宣传员(宣讲对象为旅游团),年宣讲2000次以上的,每年予以补助20万元宣传经费。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
21.对猕猴桃专业技术院士站实验室聘请或引进全日制大专学历专业技术人才、全日制本科学历专业技术人才分别给予每人每年补助2.5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
(六)农业机械推广
22.对验收合格的引进先进连续化、智能化成套茶叶加工流水线的,给予50%补助(已享受国家购机补贴的除外);引进“茶叶智能化多功能循环滚炒模块”设备的,每套补助10万元。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
23.对通过省级农业“机器换人”高质量发展先行县建设的,通过后给予每个参与建设的农业主体5万元奖励;获得省级农业“机器换人”示范基地的给予农业主体5万元奖励,获得省级数字农机应用示范基地建设的给予农业主体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
24.对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中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对购置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机具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销售价格的30%。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
25.对购置中药材科研设备的,按实际投资总额的30%以内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给予50万元补助。对引入中药材清洁化、智能化加工生产设备的,按实际购机总额的30%以内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已享受国家购机补贴的不再享受)。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
26.对木本油料企业精深加工生产线建设,引入清洁化、智能化加工生产设备的,按实际购机总额的70%以内给予一次资金补助(已享受国家购机补贴的不再享受)。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
(七)加工冷链物流
27.对验收合格的新建或改建清洁化、标准化农产品加工厂房(占地面积200平方以上),每平方米给予补助500元。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
28.对猕猴桃经营企业或规模化基地建设保鲜库(库容40m³以上),每个补助2万元。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
29.木本油料加工。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
(1)鼓励木本油料精深加工产品开发,对加工企业首次取得化妆品、保健品等生产许可证并已批量生产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木本油料精深加工环节的监督与服务,对加工企业首次通过GMP认证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对木本油料精深加工企业首次通过油茶森林经营FM认证和企业产销监管链COC认证的,按实际投入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30.中药材加工。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
(1)对中药材加工企业首次取得保健品、药品等生产许可证并已批量生产的,一次性奖励资金30万元。
(2)对中药材加工企业首次通过GMP认证的,一次性奖励资金10万元。
31.支持冷链系统建设。商贸企业当年新购冷链运输车的,每辆补贴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32.支持配送中心建设。商贸企业报经信部门备案,改造提升符合商贸流通规划的规范化配送中心建设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包括土地购置费用)在3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33.农产品生产流通企业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自理报检企业备案登记证明书》,同时取得当年《植物检疫证书》,农产品可自行销往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给予奖励3万元,同一企业只奖励一次。生鲜类农产品利用冷链物流销售,国内每年快递量达500件以上的农业企业,每件补助快递费5元,国外每公斤补助5元,同一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34.对粮食应急加工等粮食安全保障项目给予用地支持,出让起始价按我县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下浮30%确定,下浮之后地价如低于地块取得成本价,按成本价作为起始价。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
35.对新发展的放心粮油配送中心给予投资额40%,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配送中心每新增1家标准配送网点(放心粮油店)给予2万元补助;对独立新发展的放心粮油店给予1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36.对基层供销合作社、农民合作社、为农服务公共平台、现代为农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社等投资额不少于30万元的新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50%、最高20万元的补助;农资连锁经营网络建设、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网络建设、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及企业连锁经营网络建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建设等新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50%、最高1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供销社等有关部门。
(八)种业种源发展〔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
37.对新获得一级、二级种蜂场资质的,县财政分别按每场10万元、3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已列入种蜂场项目建设内容的不予重复补助。
38.对2021年底前新获得种猪场资质的企业,给予50万元补助。
39.对2021年底前从种猪场引进种猪的存栏1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在省市财政每头补贴700元的基础上,县里再给予每头100元的补助。
二、发展来料加工业〔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
40.对从事来料加工的低收入农户,按照本人从事来料加工获取年加工费总额的30%予以补助(其中获取年加工费总额在2000元以下的不予补助),年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41.提升一批来料加工企业。通过五年时间(2021年-2025年),在全县培养年产值达到100万元且长期从事来料加工人员达30人以上来料加工点100家;在全县所有村(社)至少每村培养(提升)一家年产值达到50万元且长期从事来料加工人员达15人以上的来料加工企业,2025年全县来料加工年总产值达2.5亿元,来料加工从业人员达7500人以上。由县级财政安排资金对达到要求的经纪组织实施以奖代补政策,每年择优选取一批经纪人实施奖补,补助标准3-10万元。
三、发展乡村旅游业〔责任单位:县文广旅游体育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
42.景区村庄。对新评定A级、AA级、AAA级景区村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复评通过的,分别奖励2万元、3万元、5万元。
43.旅游产品。对创成国家、省、市级旅游类产品,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分等次命名的,依次减少2万元、1万元、0.5万元。
44.节庆活动。对举办品牌旅游节庆活动、以24节气为主题举办的节庆活动,向县主管部门报备,并列入我县年度旅游节庆计划的,根据规模、内容、效果等进行评估后予以补助;对经审批举办的各类农事节庆活动,给予3-8万元补助。每个乡镇原则上每年补助不超过2个节庆活动,每个节庆活动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5.民宿。对通过审批并正式营业的民宿,给予资金补助。按评定结果,补助金额分三档,每间客房分别补助4000、8000、10000元。新获评省银宿级、金宿级、白金宿级民宿,分别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新获评国家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民宿,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40万元、60万元。
46.旅游规划。对委托具有旅游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乡镇、村旅游规划,规划获得批复后,给予编制经费50%的补助(最高补助20万元)。
47.旅游厕所。对投资新建的旅游厕所,经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评定的A、AA、AAA级旅游厕所,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对投资改造的旅游厕所,经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评定的A级、AA级、AAA级旅游厕所,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8万元、10万元。
48.农家乐。对新评为二星、三星、四星、五星级农家乐经营户(点)的,分别给予奖励2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
四、发展现代电商业(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49.对电商经营主体线上推销本县农特产品年销售额超过100万元的,予以销售额5%的奖励,销售额不得与其他销售奖励或补贴重复计算享受,单个经营主体累计奖励不超过20万元。
50.对村级电商服务点运营年交易单数达到200单,且网络销售额达到2万元的村级电商服务点,每年给予3000元奖励。
51.对经淘宝或省商务厅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专业村(淘宝村),给予组织者一次性奖励10万元。
52.根据省电商促进中心统计或县级主管部门认定,对县域内农业、工业和服务业企业等实体经济通过淘宝、天猫、京东等网络平台开展线上营销年销售额达100万元以上的,予以销售额2%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53.对于建立网红直播运营示范基地,带动本地产品销售200万元以上,给予运营方销售额的3%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不与其他销售奖励重复享受)。
五、加快共富大搬迁(责任单位:县生态搬迁办)
(一)安置补助
54.对选择避灾小区安置,享受异地搬迁补助资金每人1. 74 万元补助政策;购置县城避灾安置小区的,同时享受县统筹每户2 万元的补助政策。
55.对选择在县城内购买新开发商品房安置,在享受购房房价补贴基础上,同时享受异地搬迁补助资金每人1.74万元、县统筹每户2万元的补助政策。
56.对选择县内中心镇购买新开发商品房安置的,在享受购房房价补贴基础上,同时享受异地搬迁补助资金每人1.74万元、县统筹每户1万元的补助政策。
57.对选择到县城或县外自行购买商品房安置的,享受异地搬迁补助资金每人1.74万元和县统筹每户2万元的补助政策。
58.对选择到中心镇自行购买商品房异地搬迁安置的,享受异地搬迁补助资金每人1.74万元和县统筹每户1万元的补助政策。
59.对选择拆除原危房,异地建新房安置的,享受省异地搬迁补助资金每人0.84万元和国家困难群众危旧房改造补助政策。
60.对已录入浙江省扶贫信息系统库的低收入农户(含无房户),其补助标准为:省补助资金每人3 万元;拆除的原房被鉴定为D级的,同时享受国家困难群众危旧房改造补助政策。
(二)原房拆除补助
61.对原房砖混结构房屋拆除,每平方米补助250元;对砖木结构房屋拆除,每平方米补助200元;对土木、木结构房屋拆除,每平方米补助150元;对附属用房拆除,每平方米补助50元。旧房拆除按合法建筑面积予以补助(违章建筑不予补助)。
(三)搬迁奖励
62.对整村(自然村)搬迁并拆除原居住地房屋的,在实施整村搬迁项目时,按实际搬迁人数每人奖励1万元。
63.对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定的2019年度以来新增地质灾害隐患区搬迁农户和县民政局认定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特困户、低保户、低保边缘户)拆除的,拆除奖励参照69个省级扶贫重点帮扶村搬迁奖励执行。
(四)廉租房、共有产权房
64.实行安置小区规划先行、优化设计、配套联动,在小区保障房中预留10%作为低收入农户家庭廉租房和共有产权房房源,预留房源的楼层、面积做到人性化、合理化。
六、实施精准帮扶
(一)发展低收入农户产业〔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
65.对低收入农户新发展种养殖产业项目的,根据种养规模实行以奖代补,需达到最小扶持规模,可多种产业合计,最高不超过2万元/户。补助标准不包含建设必要的配套设施的补助资金。
(1)种植类:
①发展菌菇产业,规模在1000袋及以上的,按照2元/袋进行补助;
②发展玉米、马铃薯产业,规模在0.5亩及以上的,按照500元/亩进行补助;
③发展叶菜类、其他农作物产业,规模在1亩及以上的,按照500元/亩进行补助;
④发展芋类、其他油料作物产业,规模在0.5亩及以上的,按照800元/亩进行补助;
⑤发展水稻、番薯、薏米产业,规模在1亩及以上的,按照800元/亩进行补助;
⑥发展果用瓜(一年生)、茄果类、菜用瓜、山药产业,规模在0.5亩及以上的,按照1000元/亩进行补助;
⑦发展黄栀子、覆盆子产业,规模在1亩及以上的,按照1000元/亩进行补助;
⑧发展豆腐柴产业,规模在1亩及以上(300株以上/亩)的,按照1200元/亩进行补助;
⑨发展柑橘、杨梅、板栗等水(干)果、茭白、太子参、温莪术、毛竹林、油茶产业,规模在1亩及以上(其中柑橘、猕猴桃为50株以上/亩,枇杷、桃、梨为40株以上/亩,杨梅为20株以上/亩,毛竹林为30株以上/亩,油茶为100株以上/亩)的,按照1500元/亩进行补助;
⑩发展茶叶产业,规模在1亩及以上的,按照1800元/亩进行补助;
⑪发展葡萄产业,规模在1亩及以上(100株以上/亩)的,按照2000元/亩进行补助;
⑫发展草莓产业,规模在0.5亩及以上(6000株以上/亩)的,按照5000元/亩进行补助。
养殖类(需符合相关县级养殖标准及要求):
①发展家禽类产业,规模在20只及以上(0.5公斤以上/只,可合计)的,按照10元/只进行补助;
②发展兔产业,规模在10只及以上(1.5公斤以上/只)的,按照30元/只进行补助;
③发展羊产业,规模在3只及以上(10公斤以上/只)的,按照400元/只进行补助;
④发展中华蜂(4标准脾)产业,规模在2箱及以上的,按照600元/箱进行补助;
⑤发展水产,规模在0.5亩及以上的,按照1200元/亩进行补助;
⑥发展猪产业,规模在1头及以上(25公斤以上/头)的,按照1500元/头进行补助;
⑦发展牛产业,规模在1头及以上(100公斤以上/头)的,按照3000元/头进行补助。
66.对低收入农户种养殖业原产业提升项目的,根据种养规模实行以奖代补,需达到最小扶持规模,可多种产业合计,最高不超过2万元/户。补助标准不包含建设必要的配套设施的补助资金。
(1)种植类:
①提升黄栀子、豆腐柴、覆盆子产业,规模在1亩及以上(其中豆腐柴为300株以上/亩)的,按照200元/亩进行补助;
②提升柑橘、杨梅、板栗等水(干)果、毛竹林、油茶产业,规模在1亩及以上(其中柑橘、猕猴桃为50株以上/亩,枇杷、桃、梨为40株以上/亩,杨梅为20株以上/亩,毛竹林为30株以上/亩,油茶为100株以上/亩)的,按照500元/亩进行补助;
③提升茶叶产业,规模在1亩及以上的,按照600元/亩进行补助;
④提升葡萄产业,规模在1亩及以上(100株以上/亩)的,按照800元/亩进行补助。
(2)养殖类(需符合相关县级养殖标准及要求):
①提升中华蜂(4标准脾)产业,规模在2箱及以上的,按照300元/箱进行补助;
②提升牛产业,规模在1头及以上(100公斤以上/头)的,按照500元/头进行补助。
67.对低收入农户进行蜜蜂养殖的,低收入农户所购买的种蜂,每箱应有4标准脾以上的蜜蜂,每户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68.对低收入农户新购置农产品、来料加工和民族手工业加工设备项目、发展屋面光伏项目的,以市场公道价格凭正式发票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90%,每户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69.对低收入农户新建棚、舍、架、产业操作道、引水设施(水渠)等基础设施的,工程造价不得超过当时市场价,补助比例不超过90%,每户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二)低收入农户就业〔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
70.对低收入农户参加就业的,按实际就业劳动所得工资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0.5万元/人。
(三)搬迁农户产业
71.对搬迁户(农户)实施产业发展类项目的,扶持标准参照扶持低收入农户产业发展类项目补助标准的执行,最高不超过5万元/户。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
(四)就业创业补贴(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
72.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个人每月600元的岗位补贴和300元的社保补贴;未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个人每月700元的岗位补贴。生活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给予每月300元的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73.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补贴。新创办3年以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法定代表人或个体经营者,在劳动年龄内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新创办个体工商户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贷款;新创办的企业可申请不超过60万元的贷款。贷款还本付息后个人可以申请贷款贴息。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74.创业补贴。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初次创办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从事个体经营,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个人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75.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办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从事个体经营,带动3人就业的,给予创办者每年2000元补贴;带动超过3人就业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每年1000元补贴,每年补贴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76.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办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从事个体经营,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已享受政府场租补贴的创业园区或企业除外)的,给予个人实际租金20%的补贴,每年补贴不超过5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77.生活困难补助。生活困难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经社会多方援助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给予每年1500元的补助。
78.技能培训补贴。劳动年龄内的个人参加培训并取得补贴目录内职业资格证书(包括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且符合申领条件,可申领200-4500元不等的补贴。
(五)教育扶贫
79.对在学前、小学、初中、高中、大学(含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期间就读,并符合补助条件的低收入农户子女,每人每年分别补助2000元、1000元、3000元、4000元、4000元。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
(六)保底资金
80.低保金保底。原则上每年根据上年度低保金适当增长,给予每户低保户最低生活保障。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七、加强金融支持
(一)贷款贴息〔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
81.对于符合贷款条件,并以发展生产、自主创业、增加收入为目的等生产经营项目的低收入农户和监测对象,给予10万元以内、三年期限、无担保、免抵押、市场报价利率(LPR)的贷款,针对贷款期限和授信额度内的小额贷款按实际贷款利率的50%予以贴息补助(今后省标准有调整的参照省标准)。
(二)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
82.每户每年保费15元,其中农户交费5元,省、县财政补助10元,低保户保费全额由省、县财政补助。
(三)政策性农业保险〔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
83.水稻:保费标准50元/亩、保险金额为1000元/亩,保费由各级财政补贴93%、农民自负7%(农户自负3.5元/亩)。
84.能繁母猪:保费标准90元/头,保险金额为 1500元/头,保费由各级财政补贴90%、农户自负10%(农户自负9元/头)。
85.生猪:保费标准54元/头,保险金额为1200元/头,保费由各级财政补贴85%、农户自负15%(农户自负8.1元/头)。
86.公益性火灾:每亩保险金额为450元,保费全部由各级财政补贴。
87.地方特色保险,保费财政补贴70%、农户自负30%。目前有:
(1)杨梅采摘期气象指数保险:保险金额每亩2000元,保险费率8%(6月5日至6月20日和6月25日至7月10日、6月 20日至7月5日)、7%(6月15日至6月30日)。
(2)茶叶低温气象指数保险:保险金额每亩2000元,保险费率4%-19%。
(3)温栀子目标价格指数保险:保险金额为每亩1500元,保费标准分为1.2至1.4元/500g三档,费率分别6.6%、至11.4%。
(4)猕猴桃种植保险:保险金额每亩3000元,保险费率7%,210元/亩。
(5)中蜂养殖保险:保险金额每箱(桶)800元,保险费率6%,48元/箱(桶)。下步将适时开发新的特色险种。
(四)盘活农村土地资产(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金融中心)
88.支持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建立风险补偿和缓释机制。县财政局按照上年度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余额5‰的比例提取风险补偿资金,对各金融机构发放该类贷款本息实际损失部分的20%以内按年度给予补偿,以提取的风险补偿资金为上限。
八、农民素质提升
(一)知识化培育
89.后备人才的培养。争取在县职业教育中心开设“茶学专业”,每年招生30-40名,新增教师编制4名,前两年每年安排资金100万元,采用与高校合作联培机制,培养我县茶产业后备技术人才。对企业引进人才,按县有关人才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
90.农民学历教育。参加温州市农业农村局、温州农民学院联合招生的专升本学历教育被录取的,泰顺户籍(非泰顺户籍,需提供当地社保证明与居住证),年龄45周岁以下的学员,毕业后财政按照全额学费的50%给予补助,即3712.5元。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
(二)土地流转〔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
91.对当年新增流转土地且不改变土地用途、签订规范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流转期限5年以上(含5年)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对全村当年新增土地流转面积200亩以上,或集中连片流转100亩以上,或整村推进(流转率在80%以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给予每亩100元奖励。
九、强化数字赋能
92.对名优水果种植基地实施机械化、信息化、数字化技术措施的,以投资额的70%以内予以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开展花粉活力检测鉴定的,每批次补助200元。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等有关部门。
93.“三位一体”培育〔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等有关部门〕
(1)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加入“三位一体”农合联,进行产业化联合发展达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2)对新认定的市级示范性乡镇农合联、市级规范化乡镇农合联、对进行实体化运行达一年以上的乡镇农合联,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3)对新认定的市级、县级示范性“三位一体”农村合作社组织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
(4)对监测合格的市级、县级示范性“三位一体”农村合作社组织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奖励。
十、附则
94.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
95.同一对象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
96.同一对象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县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补足。
97.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98.本政策与县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对象(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
99.原来无政策本次新增加的内容,在本通知标准范围内,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财力制定当年的实施方案。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100.本政策自2022年1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为三年。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