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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及目标任务、必要性、重要意义等
为有效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活力,不断提升农民获得感、幸福感,实现“强村”“富民”同频共振,为打造高质量乡村振兴示范地提供坚实基础,为加快推进泰顺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早日实现共同富裕提供坚强保障。根据《泰顺县关于实施强村富民“三百行动”计划 加快推进共同富裕的意见》(泰委办发〔2021〕33号),在整合优化历年涉农有关政策的基础上,制定《泰顺县强农惠农“直通车”政策若干意见》。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重点解读]
(一)茶产业
1.鼓励茶企参展参评。由县农业部门统一组织企业参加的茶叶展会,根据展会级别和地域给予不同的补助标准。参加国(境)外、国家级、省级、市级展会的企业,分别给予每次补助2万元、0.8万元、0.5万元、0.2万元。
2.鼓励茶企参评。获“中茶杯”金奖、银奖、特等奖、一等奖茶叶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奖励;获“国饮杯”特等奖、一等奖茶叶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的奖励;参加国家、省市级参评获得金奖茶叶的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同一产品按最高等级奖励,不重复计奖。
3.对验收合格的新建或改建清洁化、标准化茶叶初制厂厂房(占地面积200平方以上),每平方米给予补助500元;对验收合格的引进先进连续化、智能化成套茶叶加工流水线的,给予50%补助(已享受国家购机补贴的除外);引进“茶叶智能化多功能循环滚炒模块”设备的,每套补助10万元。
4.对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首次通过SC认证的一次性给予奖励3万元。
5.支持开设三杯香品牌营销店。在城市主城区、茶叶市场以及交通枢纽点(车站、机场等)开设“三杯香”品牌营销店,省会城市(包括单列市)第一年补助8万元(其中北京、上海补助10万元);地级市补助5万元;第2年起补助资金为第一年的50%。对在本县内开设“三杯香”品牌专卖店的每两年评选一次,在县城建城区择优评选5家一次性补助2万元;在县内各乡镇及主要风景区开设“三杯香”品牌专卖店的,择优评选10家一次性补助1万元。
6.加强后备人才的培养。争取在县职业教育中心开设“茶学专业”,每年招生30-40名,新增教师编制4名,前两年每年安排资金100万元,采用与高校合作联培机制,培养我县茶产业后备技术人才。对企业引进人才,按县有关人才政策执行。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政策来源:《关于推进泰顺县茶叶产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扶持办法(试行)》(泰政办〔2020〕14号)
(二)水果产业
7.对集中连片新建猕猴桃标准化基地5亩以上,每亩补助1万元;对繁育猕猴桃实生苗的,每株补助0.75元。
8.对猕猴桃经营企业或规模化基地建设保鲜库(库容40m³以上),每个补助2万元。
9.对打造泰顺区域公用品牌,建设网络营销宣传平台的,每年予以补助20万元宣传经费。
10.对专业技术实验室聘请或引进专业人才的,每年每人给予5万元补助。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政策来源:《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泰政办〔2017〕122号)
11.对集中连片2亩以上的红阳猕猴桃老果园实施避雨栽培,采用永久性材料搭建大棚的,每亩补助1.1万元。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
12.对种植基地实施机械化、信息化、数字化技术措施的,以投资额的70%予以补助。对开展花粉活力检测鉴定的,每批次补助200元。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
13.集中连片3亩以上其他水果新建大棚设施,普通钢管大棚补助6元/平方米;标准连栋大棚补助不超过30元/平方米,补助比例不超过投资额50%。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三)粮油产业
14.对木本油料集中连片10亩以上新建基地,油茶每亩补贴1000元,香榧每亩补贴8000元。
15.对木本油料基地抚育10亩以上的油茶每亩补贴200元,香榧每亩补贴200元。
16.对木本油料生产用房每平方米补助600元,晒场每平方米补助60元,主干道每公里补助5万元,蓄水池(30立方米以上)每个补助2万元。
17.扶持企业精深加工生产线建设,引入清洁化、智能化加工生产设备的,按实际购机总额的70%给予一次资金补助(已享受国家购机补贴的除外)。
18.鼓励木本油料精深加工产品开发,对加工企业首次取得化妆品、保健品等生产许可证并已批量生产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19.木本油料精深加工环节的监督与服务,对加工企业首次通过GMP认证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0.木本油料精深加工企业首次通过油茶森林经营FM认证和企业产销监管链COC认证的,按实际投入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政策来源:《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泰政办〔2017〕122号)。
21.对连片种植油菜10(含)亩至50亩(不含)的油菜基地,给予每亩100元补贴;50亩(含)以上,给予每亩120元补贴;高产示范方奖励0.5-2万元。对全年稻麦、旱粮种植面积达到20亩(含)至50亩(不含)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给予每亩120元规模种粮补贴;50亩(含)以上的主体,给予每亩180元规模种粮补贴。政策来源:《有关切实抓好粮油生产保供工作的通知》(泰农〔2021〕41号)。
22.对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中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对购置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机具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销售价格的30%。政策来源:《关于印发〈泰顺县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泰农〔2018〕165号)。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四)中药材产业
23.中药材生产主体建设普通钢管大棚按6元/平方米补助、标准连栋大棚按30元/平方米补助。
24.对中药材生产基地首次通过GAP认证的,一次性奖励资金10万元。
25.对购置中药材科研设备的,按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26.对引入中药材清洁化、智能化加工生产设备的,按实际购机总额的30%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已享受国家购机补贴的除外)。
27.对中药材加工企业首次取得保健品、药品等生产许可证并已批量生产的,一次性奖励资金30万元。
28.对中药材加工企业首次通过GMP认证的,一次性奖励资金10万元。
29.对举办栀子花节的,根据规模、内容、效果,一次性补助资金10-20万元。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五)养殖业
30.对列入中蜂产业基地标准化建设的,按投资额的50%予以补助。
31.对工商资本进入蜜蜂行业,企业单个项目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32.对新获得一级、二级种蜂场资质的,县财政分别按每场10万元、3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已列入种蜂场项目建设内容的不予重复补助。
33.对2021年底前新建(扩建)成年产能在万头以上的规模猪场省财政按每万头(扩建场为新增产能)10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政策来源:浙农计发〔2020〕9号。
34.对2021年底前新获得种猪场资质的企业,给予50万元补助。政策来源:温政办〔2019〕61号。
35.对2021年底前从种猪场引进种猪的存栏1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在省市财政补贴700元的基础上,县里再给予每头100元的补助。政策来源:泰政办〔2019〕60号。
36.对县内规模畜禽养殖主体(生猪存栏200头、家禽存栏5000羽、鹧鸪5000羽、牛存栏30头、羊存栏100头、兔存栏2000只以上)列入养殖场升级改造和美丽生态牧场建设的,按投资额的5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六)蔬菜产业
37.蔬菜生产主体建设普通钢管大棚按6元/平方米补助、标准连栋大棚按30元/平方米补助;建设或购置蔬菜加工设施设备按总投资30%补助。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七)品牌建设
38.对全县涉农企业获得浙江省名牌农(林)产品的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国家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给予10万元,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给予5万元。
39.对参加由县里统一组织的国外、国家、省、市级农业展会的农业经营主体,分别给予2万元/次、0.8万元/次、0.5万元/次、0.2万元/次补助。
40.对参加国家、省市级参评获得金奖的,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0.2万元奖励。
41.对获得浙江省农博会优质农产品奖的农业主体给予0.2万元的奖励。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政策来源:《关于印发泰顺县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 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相关政策和具体措施的通知》泰政办〔2019〕64号、《关于印发泰顺县质量强县建设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泰政办〔2020〕56号。
(八)主体培育
42.对新认定的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合作社、农业观光园给予3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合作社、农业观光园给予2万元奖励。经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县级以上(含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列入项目扶持的申报对象,申报成功分别最高给予30万元、20万元项目资金扶持。政策来源:《关于印发泰顺县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 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相关政策和具体措施的通知》泰政办〔2019〕64号。
43.对监测合格的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万元。
44.对年销售收入(或年产值)首次达到1亿元的、5亿元的龙头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
45.对新认定的县级示范性合作社给予1万元奖励。
46.对监测合格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示范性合作社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
47.对新认定的市级、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
48.对监测合格的省级、市级、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分别给予1.5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九)基地建设
45.对“千场创建”示范基地给予奖补,建设类单个项目市县两级财政补助70%,额度不超过20万元。政策来源:《泰顺县“瓯越鲜风”标准化生产基地 千场创建工程实方案施》(泰农〔2020〕181号)。
46.对通过省农业农村厅验收认定的农业“机器换人”示范基地或数字农机应用示范基地,县财政给予奖励5万元。
47.对种植基地实施信息化、数字化技术措施经专家组认定的,以投资额70%予以补助。
48.对农业产业基地道路硬化建设给予补助,以村集体组织申报的,按核定投资额的80%给予补助;以经营主体申报的,按核定投资额的65%给予补助。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十)绿色生态农业
49.对全县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种植水稻、茶叶、水果、中药材、蔬菜等面积在10亩以上且应用商品有机肥5吨以上,每吨补助400元,最高不得超过产品单价的三分之二(包含省级补助资金,每年最多补助1万吨)。
50.本县范围内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等推广应用配方肥1吨以上或农资经营企业为全县种植户销售配方肥15吨以上的,每吨补贴50元(每年最多补助0.45万吨)。
51.对全县种植户提供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全季服务面积达500亩以上)的社会化服务组织进行补贴,其中水稻每亩补贴60元,茶叶、水果、中药材、蔬菜及油茶等每亩补贴40元(每年最多补助5万亩)。
52.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等创建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示范区50亩以上的,对购买杀虫灯、诱捕器、黄板、诱虫植物、显花植物种苗、符合绿色食品农药使用准则(NY/T393-2020)规定的新型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源农药等绿色防控物资给予补贴80%,每亩最高补贴不得超过100元(每年最多补助1万亩)。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十一)乡村旅游业
57.景区村庄。对新评定A级、AA级、AAA级景区村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复评通过的,分别奖励2万元、3万元、5万元。
58.旅游产品。对创成国家、省、市级旅游类产品,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59.旅游节庆。对举办品牌旅游节庆活动向县旅游主管部门报备,并列入我县年度旅游节庆计划的,根据规模、内容、效果等进行评估后予以补助,每个乡镇原则上每年给予补助1-2个节庆活动,每个节庆活动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60.民宿。对通过审批并正式营业的民宿,给予资金补助。按评定结果,补助金额分三档,分别给予每间客房4000、8000、10000元补助。
61.旅游规划。对委托具有旅游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乡镇、村旅游规划,规划获得批复后,给予编制经费50%的补助(最高补助20万元)。
62.旅游厕所。对投资新建的旅游厕所,经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评定的A、AA、AAA级旅游厕所,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对投资改造的旅游厕所,经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评定的A级、AA级、AAA级旅游厕所,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8万元、10万元。
责任单位:县文广旅游体育局。
63.农家乐。对新评为二星、三星、四星、五星级农家乐经营户(点)的,分别给予奖励2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政策来源:《关于印发〈泰顺县进一步加快推进旅游主业化发展扶持办法(试行两年)〉的通知》(泰旅委〔2020〕1号)。
(十二)低收入农户产业
64.对低收入农户新发展种养殖产业项目的,根据种养规模实行以奖代补,种植类每亩奖励500-5000元,养殖类每头(只)奖励10-3000元,需达到最小扶持规模,可多种产业合计,最高不超过2万元/户。
65.对低收入农户种养殖业原产业提升项目的,根据种养规模实行以奖代补,种植类每亩奖励200-800元,养殖类每头奖励500元,需达到最小扶持规模,可多种产业合计,最高不超过2万元/户。
66.对低收入农户进行蜜蜂养殖的,低收入农户所购买的种蜂,每箱应有4标准脾以上的蜜蜂,新发展产业的每箱补助600元,原产业提升的每箱补助300元,每户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67.对低收入农户新购置农产品、来料加工和民族手工业加工设备项目、发展屋面光伏项目的,以市场公道价格凭正式发票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90%,每户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68.对低收入农户新建棚、舍、架、产业操作道、引水设施(水渠)等基础设施的,工程造价不得超过当时市场价,补助比例不超过90%,每户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政策来源:《关于印发〈泰顺县扶持低收入农户产业发展类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泰农〔2020〕74号)、《关于印发〈泰顺县低收入农户增收“十百千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泰农〔2020〕75号)
(十三)低收入农户就业
69.对低收入农户参加就业的,按实际就业劳动所得工资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0.5万元/人。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政策来源:《关于印发〈泰顺县扶持低收入农户产业发展类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泰农〔2020〕74号)、《关于印发〈泰顺县低收入农户增收“十百千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泰农〔2020〕75号)。
(十四)搬迁农户产业
70.对搬迁户(农户)实施产业发展类项目的,扶持标准参照扶持低收入农户产业发展类项目补助标准的执行,最高不超过5万元/户。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政策来源:《关于印发〈泰顺县搬迁农户增收致富“百千万工程”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泰扶组办〔2020〕2号)
(十五)就业创业补贴
71.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个人每月600元的岗位补贴和300元的社保补贴;未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个人每月700元的岗位补贴。生活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给予每月300元的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72.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补贴。新创办3年以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法定代表人或个体经营者,在劳动年龄内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新创办个体工商户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贷款;新创办的企业可申请不超过60万元的贷款。贷款还本付息后个人可以申请贷款贴息。
73.创业补贴。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初次创办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从事个体经营,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个人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74.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办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从事个体经营,带动3人就业的,给予创办者每年2000元补贴;带动超过3人就业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每年1000元补贴,每年补贴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75.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办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从事个体经营,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已享受政府场租补贴的创业园区或企业除外)的,给予个人实际租金20%的补贴,每年补贴不超过5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76.生活困难补助。生活困难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经社会多方援助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给予每年1500元的补助。
政策来源: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温人社发〔2020〕73号)
77.技能培训补贴。劳动年龄内的个人参加培训并取得补贴目录内职业资格证书(包括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且符合申领条件,可申领200-4500元不等的补贴。政策来源:《关于印发
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
(十六)教育扶贫
78.对在学前、小学、初中、高中、大学(含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期间就读,并符合补助条件的低收入农户子女,每人每年分别补助2000元、1000元、3000元、4000元、4000元。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政策来源:《关于印发〈关于加快低收入农户全面小康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泰扶组〔2019〕3号)。
(十七)来料加工补助
79.对从事来料加工的低收入农户,按照本人从事来料加工获取年加工费总额的30%予以补助(其中获取年加工费总额在2000元以下的不予补助),年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政策来源:《关于印发〈泰顺县来料加工以奖代补项目和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泰扶〔2019〕13号)。
80.对我县来料加工经纪组织实施以奖代补政策,每年在全县来料加工企业中择优选取20名优秀经纪人实施奖补,补助标准3万元。(具体要求以申报通知为准)。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政策来源:新政策,资金由县财政安排支出。
(十八)保底资金
81.低保金保底。原则上每年根据上年度低保金适当增长,给予每户低保户最低生活保障。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82.村运转经费保底。按照村户籍人口1500人以下给予5万元、1500-4000人给予10万元、4000人以上给予15万元运转经费。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民政局,政策来源:《关于下达扶持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和社区服务群众专项经费的通知》(泰财基〔2021〕222号)。
(十九)利率及贴息
83.信贷优惠利率。对村集体新增50万元以内的贷款,利率一般为5%左右,优惠利率实施期限不超过3年(含3年),对符合条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长期贷款执行市场报价利率(LPR)。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农业农村局,政策来源:《关于印发〈泰顺县开展“金融强村”行动 助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方案〉的通知》(泰村经办(2021)1号)。
84.贷款贴息。对于符合贷款条件,并以发展生产、自主创业、增加收入为目的等生产经营项目的低收入农户和监测对象,给予10万元以内、三年期限、无担保、免抵押、市场报价利率(LPR)的贷款,针对贷款期限和授信额度内的小额贷款按实际贷款利率的50%予以贴息补助(今后省标准有调整的参照省标准)。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政策来源:《关于印发〈关于加快低收入农户全面小康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泰扶组〔2019〕3号)。
85.“飞地”项目贴息。对抱团投资“鹿城—泰顺总部科创园”飞地项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自筹资金(贷款部分)给予2%贴息。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政策来源:《泰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9〕9号)。
(二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
86.每户每年保费15元,其中农户交费5元,省、县财政补助10元,低保户保费全额由省、县财政补助。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政策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67号)。
(二十一)政策性农业保险
87.水稻:保费标准50元/亩、保险金额为1000元/亩,保费由各级财政补贴93%、农民自负7%(农户自负3.5元/亩)。
88.能繁母猪:保费标准90元/头,保险金额为 1500元/头,保费由各级财政补贴90%、农户自负10%(农户自负9元/头)。
89.生猪:保费标准54元/头,保险金额为1200元/头,保费由各级财政补贴85%、农户自负15%(农户自负8.1元/头)。
90.公益性火灾:每亩保险金额为450元,保费全部由各级财政补贴。
91.地方特色保险,保费财政补贴70%、农户自负30%。目前有:
(1)杨梅采摘期气象指数保险:保险金额每亩2000元;保险费率8%(6月5日至6月20日和6月25日至7月10日、6月 20日至7月5日)、7%(6月15日至6月30日),
(2)茶叶低温气象指数保险:保险金额每亩2000元;保险费率4%-19%,
(3)温栀子目标价格指数保险:保险金额为每亩1500元,保费标准分为1.2至1.4元/500g三档,费率分别6.6%、至11.4%,
(4)猕猴桃种植保险:保险金额每亩3000元,保险费率7%,210元/亩,
(5)中蜂养殖保险:保险金额每箱(桶)800元,保险费率6%,48元/箱(桶)。下步将适时开发新的特色险种。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政策来源:《关于做好2021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泰农险办〔2021〕1号)。
(二十二)电商奖励
92.对电商经营主体线上推销本县农特产品年销售额超过100万元的,予以销售额5%的奖励,销售额不得与其他销售奖励或补贴重复计算享受,单个经营主体累计奖励不超过20万元。
93.对村级电商服务点运营年交易单数达到200单,且网络销售额达到2万元的村级电商服务点,每年给予3000元奖励。
94.对经淘宝或省商务厅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专业村(淘宝村),给予组织者一次性奖励10万元。
95.根据省电商促进中心统计或县级主管部门认定,对县域内农业、工业和服务业企业等实体经济通过淘宝、天猫、京东等网络平台开展线上营销年销售额达100万元以上的,予以销售额2%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96.对于建立网红直播运营示范基地,带动本地产品销售200万元以上,给予运营方销售额的3%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不与其他销售奖励重复享受)。
责任单位:县经信局,政策来源:《泰顺县进一步推动电商产业发展若干办法》。
(二十三)生态搬迁安置补助
97.对选择避灾小区安置,享受异地搬迁补助资金每人1. 74 万元补助政策;购置县城避灾安置小区的,同时享受县统筹每户2 万元的补助政策。
98.对选择在县城内购买新开发商品房安置,在享受购房房价补贴基础上,同时享受异地搬迁补助资金每人1.74万元、县统筹每户2万元的补助政策。
99.对选择县内中心镇购买新开发商品房安置的,在享受购房房价补贴基础上,同时享受异地搬迁补助资金每人1.74万元、县统筹每户1万元的补助政策。
100.对选择到县城或县外自行购买商品房安置的,享受异地搬迁补助资金每人1.74万元和县统筹每户2万元的补助政策。
101.对选择到中心镇自行购买商品房异地搬迁安置的,享受异地搬迁补助资金每人1.74万元和县统筹每户1万元的补助政策。
102.对选择拆除原危房,异地建新房安置的,享受省异地搬迁补助资金每人0.84万元和国家困难群众危旧房改造补助政策。
103.对已录入浙江省扶贫信息系统库的低收入农户(含无房户),其补助标准为:省补助资金每人3 万元;拆除的原房被鉴定为D级的,同时享受国家困难群众危旧房改造补助政策。
责任单位:县生态搬迁办,政策来源:《关于印发〈泰顺县人口集聚与农民增收致富试点改革工作之生态大搬迁实施细则〉的通知》(泰政办〔2020〕32号)。
(二十四)生态搬迁原房拆除补助
104.对原房砖混结构房屋拆除,每平方米补助250元;对砖木结构房屋拆除,每平方米补助200元;对土木、木结构房屋拆除,每平方米补助150元;对附属用房拆除,每平方米补助50元。旧房拆除按合法建筑面积予以补助(违章建筑不予补助)。责任单位:县生态搬迁办,政策来源:《关于印发〈泰顺县人口集聚与农民增收致富试点改革工作之生态大搬迁实施细则〉的通知》(泰政办〔2020〕32号)。
(二十五)生态搬迁奖励
105.对整村(自然村)搬迁并拆除原居住地房屋的,在实施整村搬迁项目时,按实际搬迁人数每人奖励1万元。
106.对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定的2019年度以来新增地质灾害隐患区搬迁农户和县民政局认定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特困户、低保户、低保边缘户)拆除的,拆除奖励参照69个省级扶贫重点帮扶村搬迁奖励执行。
责任单位:县生态搬迁办,政策来源:《关于印发〈泰顺县人口集聚与农民增收致富试点改革工作之生态大搬迁实施细则〉的通知》(泰政办〔2020〕32号)。
(二十六)廉租房、共有产权房
107.实行安置小区规划先行、优化设计、配套联动,在小区保障房中预留10%作为低收入农户家庭廉租房和共有产权房房源,预留房源的楼层、面积做到人性化、合理化。责任单位:县生态搬迁办,政策来源:《关于印发〈关于加快低收入农户全面小康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泰扶组〔2019〕3号)。
(二十七)“三位一体”培育
108.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加入“三位一体”农合联,进行产业化联合发展达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109.对新认定的市级示范性乡镇农合联、市级规范化乡镇农合联、对进行实体化运行达一年以上的乡镇农合联,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110.对新认定的市级、县级示范性“三位一体”农村合作社组织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
111.对监测合格的市级、县级示范性“三位一体”农村合作社组织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二十八)“飞地”增收
112.对整理宅基地3亩以上的村社,按照抱团投资金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
(二十九)村集体项目扶持
113.对列入中央扶持村,项目申报成功的,给予5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县财政局,政策来源:《关于认真落实中央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重要部署深化开展“消薄”攻坚提升行动的意见》(浙组〔2019〕11号)。
114.对列入相对薄弱村,项目申报成功的,按投资额最高给予80%的补助,最高补助40万元。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115.对列入集体经济组织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项目的,给予每村40-60万元扶持,产生的收益70%以上分配给本村低收入农户,其余归村集体所有。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政策来源:《关于印发〈关于加快低收入农户全面小康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泰扶组〔2019〕3号)。
(三十)新增建设用地
116.安排不少于当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3%用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并优先向相对薄弱村倾斜。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
(三十一)留用地
117.农村集体土地依法被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应按规定比例,为被征地村安排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或以留用地指标折算为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等形式予以补偿。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政策来源:《印发
(三十二)奖励政策
118.对进行资源开发、资产盘活等自谋发展,给村集体当年带来经营性收入增长达到1万元以上的村,经县有关部门审核属实的,按经营性收入新增部分的0.5倍予以奖励。经村民代表会同意、乡镇审核,允许提取当年经营性收入新增部分的10%用于村干部奖励。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政策来源:《印发
(三十三)农民学历教育补助
119.由温州市农业农村局、温州农民学院联合招生的学历教育(专升本),泰顺户籍(非泰顺户籍,需提供当地社保证明与居住证),年龄在45周岁以下,泰顺县范围内农村实用人才,重点包括乡村工匠、农民专业合作社骨干、农业企业骨干、农业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村级组织负责人及有志于农业创业的农村青年等,具有国民教育系列的专科毕业证书,参加全国成人高考,被录取,有一定的业余时间和精力参加课程面授,能坚持修完规定的课程的毕业生。学制二年半,学员毕业后财政补助全额学费的50%也就是3712.5元(学费2970元/年,2.5年学费共计7425元),在一键达免申请补助。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政策来源:《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温州农民学院组建工作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2〕158号)及当年的招生文件。
三、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新旧政策差异、注意事项、关键词解释等) [重点解读]
(一)政策倾斜力度加大。新增安排不少于当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3%用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并优先向相对薄弱村倾斜。
(二)明确金融支持力度。明确对村集体新增50万元以内的贷款,利率一般为5%左右,优惠利率实施期限不超过3年(含3年),对符合条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长期贷款执行市场报价利率(LPR)。
四、适用范围、适用对象、执行标准、执行时间等
本意见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本意见与上级文件相冲突或上级下达新文件,则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泰顺县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苏志利(局长)
业务科室:农村经营管理站
联系方式:0577-67562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