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的规定,县政府决定对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2021年11月8日起施行。
附件:废止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泰顺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废止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 | 文号 |
1 | 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泗溪镇等饮用水水源的通告 | 〔2007〕5号 |
2 | 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彭溪镇等地饮用水源保护的通告 | 〔2009〕15号 |
3 | 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保护仕阳镇等饮用水水源的通告 | 〔2010〕14号 |
4 | 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公告 | 〔2015〕8号 |
5 | 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社会保险费行业最低申报比例征收标准的通知 | 泰政发〔2017〕155号 |
6 |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方案的通知 | 泰政办〔2015〕122号 |
7 |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顺县教学质量奖实施方案的通知 | 泰政办〔2020〕3号 |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