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11001/2021-4984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 号:
  • 无〔2021〕0号
  • 发布机构:
  •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1-11-09

[视频+图文解读]《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解读


点击播放视频

一、清理依据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第二十九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的规定,制定机关对7件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及时废止申请,10月中旬,县司法局起草了《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送审稿)》。2021年10月25日至26日由县司法局对送审稿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内容和程序

(一)清理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不一致或者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以及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程序。2021年9-10月,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泰顺分局、县教育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泰顺县税务局分别向县司法局提出关于废止《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泗溪镇等饮用水水源的通告》(〔2007〕5号)、《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彭溪镇等地饮用水源保护的通告》(〔2009〕15号)、《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保护仕阳镇等饮用水水源的通告》(〔2010〕14号)、《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公告》(〔2015〕8号)、《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顺县教学质量奖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政办〔2020〕3号)、《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方案的通知》(泰政办〔2015〕122号)、《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社会保险费行业最低申报比例征收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17〕155号)的申请,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第二十九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的规定,需要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及时清理。

三、清理结果

经清理,本次废止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共计7件。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泰顺县司法局

解读人:林正义(局长)

联系方式:0577-59292602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