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森林火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土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规定,特发布如下通告:
一、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我县森林防火期,林地和林地边缘100米区域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期间森林防火区严格控制野外用火,如遇县森防指发布红色预警时,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森林防火期内,严格控制农业生产性用火、林业生产性用火、工程用火以及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烤火、野炊、吸烟、火把照明、烧蜂窝、烧山狩猎等其他用火。
在林区从事烧灰积肥、烧田坎草等农业生产性用火,用火个人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报告,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生产用火许可;林业生产性用火和工程用火等大型生产性用火要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生产用火许可。经许可后,方可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用火。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要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拨打县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10或12119。
四、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肇事者属未成年人、智力障碍、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将依法追究其监护人责任。
五、本通告自2022年1月12日开始实施生效。
泰顺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