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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通告出台背景
入秋之后,天干物燥,森林防火等级居高不下,且有可能提高更高一级森林防火等级,加之农事林事等野外生产性用火明显增加,极易引发森林火灾,森林防火面临的形势非常严峻。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森林防火期护林防火工作的通告》。
二、设定全县森林防火期
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我县森林防火期,期间林区严格控制野外用火。
三、野外火源如何控制
1、森林防火期内,严格控制农业生产性用火、林业生产性用火、工程用火以及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烤火、野炊、吸烟、火把照明、烧蜂窝、烧山狩猎等其他用火。
2、在林区从事烧灰积肥、烧田坎草等农业生产性用火,用火个人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报告,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生产用火许可;林业生产性用火和工程用火等大型生产性用火要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生产用火许可。经许可后,方可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用火。
3、如遇县防森指发布红色预警时,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四、防火期护林防火有关要求
1、全体公民必须认真贯彻“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积极扑救、有效消灾”的森林防灭火方针,一旦发现森林火灾,要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或拨打县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10或12119。任何单位和个人接到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后,要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
2、要广泛开展各种行之有效的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活动,切实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识,形成“森林防火、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责任追究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肇事者属未成年人、智力障碍、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将依法追究其监护人责任。
六、其他说明
根据《泰顺县行政规范文件管理办法》(泰政发﹝2020﹞96号)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载明具体施行日期”的规定,《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森林防火期工作的通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的30日后实施生效。
七、解读机关、解读人、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泰顺县应急管理局
解 读 人:曾朝辉
联系方式:森消救援中心 联系方式:0577-67591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