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关于做好乡镇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及公开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严格对照通知规定的清理标准,开展了规范性文件专项审查清理。
此次审查清理的范围是:2020年12月31日前以本机关名义制定发布并在用的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审查清理的标准是:三、清理标准(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1.主要内容与上位法和国家重要的方针政策相抵触的;
2.主要内容超越本部门权限,规定属上级事权的事项或者超越法定权限擅自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的;
3.已被其他文件废止或所依据的上位法已被废止的;
4.其他需要废止的情形。
(二)规范性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1.与上位法和国家重要的方针政策不一致,特别是不符合 新颁布、修订法律法规规定的;
2.实施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前,标题含暂行或试行的,确需将标题删去暂行或试行并继续长期适用的;
3.涉及机构改革职能划转,单位名称变更或实施单位调整的;
4.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
5.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三)规范性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宣布失效∶
1.规定施行期限届满或所依据的上位法已被宣布失效的;
2.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规定事项及任务已完成的,或主要内容已不适应工作需要的;
3.主要内容照抄上位法依据的或上位法已有明确具体规定的。
二、清理流程
泰顺县民政局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负责”原则,由县民政局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审查,办公室汇总,形成送审稿。由浙江泰辉律师事务所进行合法性审查,在泰顺县政务信息公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经县民政局负责人集体审议通过,于2021年12月28日印发《泰顺县民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泰民〔2021〕134号)。
三、主要内容
根据审查清理结果,《关于印发《泰顺县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泰民〔2020〕60号),予以保留。《关于调整我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泰民〔2020〕61号,因已经出台新的《关于调整我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泰民〔2021〕74号)文件,予以废止。该通知自2022年1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