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11001/2021-49879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 号:
  • 公告〔2021〕15号
  • 发布机构:
  •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1-12-31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TSD00-2021-0008

(有效)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加强我县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规范文明行为,防治环境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5号)、《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县规范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下列区域(地点)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内部;

(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50米以内;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内;

(四)油汽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和其他重要消防单位周围100米以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敬老院、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校周围50米以内;

(七)建筑物的楼顶、阳台、窗口、楼道、走廊等部位;

(八)山林、园林、城市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九)各类零售、批发集贸市场内;

(十)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点周围50米以内;

(十一)重要军事设施周围50米以内。

二、罗阳镇建成区除每年除夕至正月初六、元宵节允许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外,其他时间一律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三、重要民俗活动、重大公共活动和其他重大传统节日期间,经公安机关许可后,可在指定时间和地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四、除罗阳镇建成区以外的区域及其它乡镇不设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但要严格遵守上述有关规定。

五、本通告自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2021年1月16日发布的《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同时废止。


泰顺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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