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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1008003011001/2021-4985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 号:
  • 无〔2021〕0号
  • 发布机构:
  •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1-12-31

[视频+图文解读]《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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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背景依据及目标任务、必要性、重要意义

(一) 背景依据及必要性、重要意义

燃放烟花爆竹是我国传统习俗,但随着我县城市化水平日益提升,人口密度不断上升、高层建筑越来越多,烟花爆竹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也日益显现。从公共安全角度看,近年来,由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和伤人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从环境保护角度看,燃放烟花爆竹极易造成噪声和空气污染,影响空气质量,损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从精神文明建设来看,一家放炮四邻不安,助长了社会上只顾自己不管他人的不文明行为和不良风气。

从温州市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上看,通过立法的形式加大对烟花爆竹进行管理,《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于2021年8月26日经温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我县罗阳镇建成区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有效加强我县罗阳建成区烟花爆竹管理,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通告。

(二)目标任务

本通告的目标任务是既尊重传统民俗,满足广大市民传统节日中燃放烟花爆竹的愿望,又能做到有效的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和火灾、人身伤害等安全事故的发生。基于这一目标任务,以及根据《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我县罗阳镇建成区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在建成区范围内除十二月除夕至正月初六、元宵节当天外,不得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重要民俗活动、重大公共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经公安机关许可,可以在指定时间和地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鉴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内容已作了具体规定,本通告本着补充细化的原则,着重对我县罗阳镇建成区范围内允许烟花爆竹燃放、销售时间上作出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允许销售燃放的时间,经公安机关许可允许燃放情形。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为加强我县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规范文明行为,防治环境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5号)、《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县规范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下列区域(地点)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内部;

(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50米以内;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内;

(四)油汽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和其他重要消防单位周围100米以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敬老院、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校周围50米以内;

(七)建筑物的楼顶、阳台、窗口、楼道、走廊等部位;

(八)山林、园林、城市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九)各类零售、批发集贸市场内;

(十)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点周围50米以内;

(十一)重要军事设施周围50米以内。

二、罗阳镇建成区除每年除夕至正月初六、元宵节允许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外,其他时间一律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三、重要民俗活动、重大公共活动和其他重大传统节日期间,经公安机关许可后,可在指定时间和地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四、除罗阳镇建成区以外的区域及其它乡镇不设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但要严格遵守上述有关规定。

五、本通告自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2021年1月16日发布的《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同时废止。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有关职能部门举报非法经营、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政务热线电话:12345

应急管理部门举报电话:0577-67583552

公安机关举报电话:110

四、适用范围、执行时间。

(一)适用范围。本通告适用在本县建成区范围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执行时间。本通告自2021年12月31日起实施。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泰顺县公安局

解读人:戚永蓬(政委)

业务科室:治安大队

联系方式:0577-5928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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