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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这次县政府专门出台《关于划定养犬限养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告》)的背景、政策依据和主要目的是什么?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为了有重点地加强养犬管理工作,《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我市划定限养区,实行分区域差别化管理。限养区的概念沿用自 2019 年 1 月 1日施行的《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该法规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秩序的不文明行为:“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携带犬只出户未采取束牵引带等安全措施、未清理犬只粪便”;该条第二款中规定:“前款第一项规定的限养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该法规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限养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下罚款”,上述规定部分明确了限养区内的行为规范和管理规范。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制定时,《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刚实施未满一年,为了保持同位法规之间的衔接一致,《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在沿用限养区概念的基础上,对其概念内涵和规范内容加以充实完善。其中,第四条规定“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中心镇建成区以及浙南产业集聚区、温州生态园、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为限养区。限养区内实行养犬重点管理。”,本条中一是对限养区的地域范围和划分办法进行了明确,二是规定在限养区内实行重点管理,与限养区外区域形成差别化管理,有利于贴合实际因地制宜针对性地开展养犬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温州市促进文明行为条例》、《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城市管理实际,对我县养犬限养区的划定进行研究,特起草本《通告》。
2.问:《通告》划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1)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2)地方性法规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规。
3.问:《通告》的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有哪些?
答:(一)泰顺县限制养犬区域为县城关建成区及其他18个乡镇建成区范围,限养区内实行养犬重点管理。
(二)具体实施要求:
1.限养区实行养犬登记制度。
2.限养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禁止养犬(确因工作或护卫需要的,应配备相关安全防护设施,安排专人管理并进行登记)。
3.限养区内养犬户每户限养一只犬;个人因导盲、导听、扶助等助残需要的,可以饲养必要数量的犬只及大型犬(登记时应当提供残疾人证和犬只相关专业训练证明)。
4.限养区域内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4.问:《通告》由谁负责解读?
答:本《通告》由泰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读,解读人:陈昌中(单位主要负责人),业务科室: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联系方式:0577-67619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