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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泰顺县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函

发布日期: 2021- 08- 19 11 : 16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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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内容 

进一步强化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合理控制建设成本,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交〔2017〕34号)和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公路建设实际,起草《泰顺县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8月31日前反馈县交通运输局。联系人:林帮军,联系电话:0577-67563956。


泰顺县交通运输局

2021年8月19日

 


 草案全文 

泰顺县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合理控制建设成本,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交〔2017〕34号)和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公路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设计变更分类和审批

第二条 在泰顺县县域内实施的公路工程(含养护工程)变更,按本办法执行(不包括高速公路等特殊管理模式的项目)。具体包括:

(一)工程变更。本办法所称的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交工验收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永久性工程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优化等活动。对因地形地质或施工条件等引起的工程施工组织、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等改变和临时性工程变化,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畴。

(二)材料与设备的换用。

(三)材料暂估价或专业工程暂估价的调整。

(四)其它引起工程造价增加的工程变更(合同内约定的人工、材料动态调整,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原因引起工程量清单的差异或误差,及政策性文件调价的除外)。

第三条 动态设计是指按照现有地质勘察规范要求,难以完全准确掌握地质情况,需根据施工过程动态地获取准确地质情况后对施工图设计进行补充、修改、完善的设计方法。动态设计是施工图设计的延伸,是对已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完善。对隧道支护、边坡防护、软基处理长度和深度、桥梁桩基长度及排水工程等变化,设计单位应根据地质揭示情况进行动态设计并出图。单项工程动态设计变化费用不应超出原设计相应部分概算(预算),的10%,若超出,应按工程设计变更办理。

第四条 公路工程变更应以优化、完善原设计为前提,以提高设计质量、节省建设资金、节约资源、有利环保、利于营运、推动技术进步等为目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 公路工程变更分为重大变更、较大变更和一般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变更:

1.路线起、讫点发生变化的;连续长度2公里及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2.2公里及以上的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3.特大桥、大桥的数量发生变化的;单跨 50米及以上跨径上部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单座桥梁单幅长度变化超过100米的。

4.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单座隧道单幅长度变化超过100米的。

5.互通式立交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6.管理、养护设施和服务区(点)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7.单项(次)工程变更金额增减超过200万元,或累计增减金额超过500万元。

8.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以批准的施工图预算为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变更:

1.连续长度1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路幅断面设计发生变化的。

3.2公里以下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4.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单座桥梁单幅长度变化超过50米的。

5.隧道断面型式发生变化的;单座隧道单幅长度变化超过50米的。

6.互通式立交的位置发生变化的。

7.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8.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9.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规模发生变化的。

10.单项(次)工程变更金额增减超过50万元而少于200万元;累计增减金额未超过500万元。

11.累计变更金额变化超合同价10%及以上,但未超过500万元的。

(三)一般变更是指除重大变更和较大变更以外的其它变更。

第六条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一般变更实行以下审批程序,未经审查批准的工程变更不得实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工程变更规避审批,经批准的工程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国省道工程,根据浙交〔2017〕34号文件规定,未达到上报省、市部门审批的工程变更,按本办法履行县本级的报批程序;如达到上报省、市部门审批的工程变更,应按本办法履行县本级的报批程序后;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上报省、市相关部门审批,以最终审批的变更方案为准。

(一)重大变更、较大变更由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及特邀专家(如需要)联合审查。其中,重大变更经审查通过后,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如需调整概算的报原批准部门审批;较大变更经审查通过后,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报县分管领导审批。

(二)一般变更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核定。

第七条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在报审设计变更文件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说明:设计变更的工程概况、变更理由(说明变更的必要性和变更方案的可行性)、原设计方案、变更后设计方案、增减费用等内容。

(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三)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算文件。

第八条 县交通运输局收到公路工程变更资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召开变更审查会议,相关单位在收到变更材料后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备案。联合审查会成员按各自单位职责承担相应工作。

第九条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对变更的建议及理由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凡需审批的工程变更,均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并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变更实施的管理。

第十条 凡应急抢险等紧急情况须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原则上应及时上报审批资料,最迟应在抢险施工结束后1个月内完成相关资料上报工作。

应急抢险工程主要包括滑坡、隧道坍塌、结构工程严重破坏影响保通和工程安全等。

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变更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变更工程的资质等级时,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相关规定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台账,定期对变更情况进行汇总。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对管理台账随时进行检查。

第三章 设计变更的工程造价管理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公路工程变更文件时,工程费用按《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核定。

为便于工程变更费用的对比分析,变更费用采用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和费率等原则上应当与工程变更前审批或备案的预算保持一致。

涉及到新技术、新工艺或定额中缺少的项目,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参照有关行业基本定额、补充定额及招标文件相关规定,合理确定造价。

第十四条 由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公路工程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具体按招标合同有关约定执行。

由于公路工程变更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

由于公路工程变更发生的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公路工程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泰顺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月*日起实施。已批复实施,但未交工验收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附件:1.泰顺县公路工程较大变更审批表.docx

          2.泰顺县公路工程重大变更审批表.docx





 起草说明 


关于《泰顺县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进一步强化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合理控制建设成本,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交〔2017〕34号)和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公路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起草背景

“十三五”期间,泰顺县完成综合交通基础设施投资约99.6亿元,为历史之最,是“十二五”综合交通投资(30.6亿元)的3倍多。“十四五”期间,泰顺县力争完成综合交通投资206亿元,其中铁路完成投资20亿元,通用航空5.8亿元,高速公路87.8亿元,普通国省道42亿元,重要县乡道33亿元,枢纽站场8.2亿元,“四好农村路”建设7亿元,公路养护1.5亿元,水路运输0.15亿元,智慧交通0.6亿元。力争新增铁路里程30公里(温武吉铁路),新增通用航空机场个数1个,新增公路里程200公里以上,其中普通国省道里程50公里,到2025年,泰顺县全县公路总里程达到2400公里,其中高速公路34公里(力争突破86公里),普通国省道120公里,县道650公里,乡道300公里。

交通工程每年的投资完成量大,新开工、续建、交竣工较多,原变更程序均参照《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交〔2017〕34号)执行,但在实施中“四好农村路”提升改造、新建通村公路及其它重要县乡道改建工程,相对规划较小,无法完全依据(浙交〔2017〕34号)文件规定执行。因此,为了进一步规划我县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工程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合理控制建设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本管理办法,2021年5月初形成初稿,随后发涉及部门征求意见,7月份网上发布各相关部门、各乡镇征求意见。8月5日受赖立峰常委委托,由县府办邱正雄副主任召集县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负责人,召开“征求意见会”,专题听取《办法》情况的汇报,并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并按与会人员的意见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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