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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法的必要性及相关依据
为进一步强化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做好施工图设计的补充和完善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合理控制建设成本。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5号)、《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7号),参照《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浙交〔2017〕34号)、《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浙交〔2017〕95号),结合《泰顺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泰政办〔2017〕121号)等规定和我县公路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总共分为四章二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条 明确办法制定的依据、必要性。
(二)第二条 确定办法的适用范围。由县交通运输局实施许可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含养护工程),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交工验收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永久性工程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优化等活动。对因地形地质或施工条件等引起的工程施工组织、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等改变和临时性工程变化,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畴。
(三)第三条 变更的目的和导向。公路工程变更应以优化、完善原设计为前提,以提高设计质量、节省建设资金、节约资源、有利环保、利于营运、推动技术进步等为目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等要求。
(四)第四条 明确变更的分类。公路工程变更分为:重大变更、较大变更和一般变更。
1、重大变更情形:
第1-6点,参照(浙交〔2017〕34号)文件相关条款规定执行。
增加:第7点,单项(次)工程变更金额增减超过200万元,或累计增减金额超过500万元。第8点,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以批准的施工图预算为准。)
2、较大变更情形:
第1-9点,参照(浙交〔2017〕34号)文件相关条款规定执行。
增加:第10点,单项(次)工程变更金额增减超过50万元而少于200万元;累计增减金额未超过500万元。第11点,累计变更金额变化超合同价10%及以上,但未超过500万元的。
3、一般变更是指除重大变更和较大变更以外的其它变更。
(五)第十一条 明确变更的审批程序。设计变更文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审查。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决定是否组织专家审查,并核定;较大、重大变更,由县交通运输局联合县发改局、财政局组织专家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县交通运输局批准。如需调整概算的,报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若设计变更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不一致,应征得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部门的同意。
单项(次)工程变更金额增减超过200万元,或累计增减金额超过500万元,需报请县政府研究通过。
(六)第十七条 明确设计变更的工程造价确定。县交通运输局审查批准公路工程变更文件时,工程费用按《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核定。
为便于工程变更费用的对比分析,变更费用采用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和费率等原则上应当与工程变更前审批或备案的预算保持一致。
涉及到新技术、新工艺或定额中缺少的项目,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参照有关行业基本定额、补充定额及招标文件相关规定,合理确定造价。
(七)第十九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公路工程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八)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9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泰顺县交通运输局
解读人:王福良(局长)
业务科室:泰顺县交通运输局规划建设科
联系方式:13757767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