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SD65-2021-0002
泰农〔2021〕20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为鼓励和引导我县搬迁农户发展产业、自主创业,规范项目实施,加强项目管理,扎实推进搬迁农户增收致富,现将《泰顺县搬迁农户增收致富“百千万工程”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顺县农业农村局 泰顺县财政局
2021年9月28日
泰顺县搬迁农户增收致富“百千万工程”实施细则(试行)
为扎实推进全县生态大搬迁,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泰顺县人口集聚与农民增收致富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泰委改办﹝2020﹞20号)、《关于印发<泰顺县搬迁农户增收致富“百千万工程”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泰扶组〔2020〕2号)、《关于下达泰顺县2021年度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政策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泰财农〔2021〕249号)、《关于印发<泰顺县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办〔2021〕22号)等文件精神,以“下山居住、上山致富、人才回归、产业兴旺”为目标,以人口集聚与农民增收致富为引领,推进搬迁提速、提质、提效,大力培育特色优势产业,着力促进群众增收致富,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一、扶持对象
本细则扶持的搬迁农户是指自2015年以来录入浙江省扶贫信息管理系统的搬迁人员。根据资金安排,本次计划扶持300户,原则上扶持2018年以来录入管理系统的搬迁人员,若不足300户或资金有余,放宽至以前年度管理系统内的搬迁人员。
二、扶持范围
(一)发展产业。鼓励实施对象因地制宜、因户制宜,发展实施风险小、操作性强、有针对性的短、平、快增收项目。重点扶持“茶、果、蔬、药、竹、畜、禽、渔”等特色种养业所需的种子、种苗、肥料,农产品、来料加工和民族手工业加工设备,屋面光伏,农业设施类等。
(二)自主创业。鼓励搬迁户创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来料加工点、民宿、农家乐等产业,拓宽增收门路,带动其他搬迁户就业。
凡在基本农田及公益林和城镇控制规划内发展茶叶、杨梅等非粮化产业的不予补助;限养区、禁养区发展养殖产业的不予补助;发展产业过程中涉及违章搭建等不合法现象的不予补助;如同一户对象同时符合发展产业、自主创业的按最高项进行申报补助。
三、扶持标准
(一)发展产业
1.搬迁农户新发展种养殖产业项目、种养殖业原产业提升项目,根据种养规模实行以奖代补(补助标准详见附件2),需达到最小扶持规模,可多种产业合计,最高不超过3万元/户(同时有新发展产业项目和原产业提升项目的搬迁农户,只能选择一种产业发展模式进行奖补);
2.搬迁农户新购置农业资料、来料加工和民族手工业加工设备项目、发展屋面光伏项目,新建棚、舍、架、产业操作道、引水设施(水渠)等基础设施按市场公道价格凭正式发票的45%进行补助,每户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补助标准详见附件2);
3.蜜蜂养殖的搬迁农户所购买的种蜂,每箱应有4标准脾以上的蜜蜂,每户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补助标准详见附件2);
4.搬迁农户发展种养殖产业的项目与其必要的设备、配套设施项目可合并申报,同时享受补助(合并申报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户)。
(二)自主创业
在泰顺县范围内自主创业的,给予搬迁农户创业补贴支持。
1.搬迁农户创办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从事个体经营,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个人1万元的创业补贴(户内存在多名成员创办企业的,每户仅享受一次);
2.搬迁农户创办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从事个体经营,带动搬迁农户3人就业(就业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给予创办者每年2000元补贴;带动搬迁农户超过3人就业的,每增加1人(就业时间在六个月以上)再给予每年1000元补贴,每年补贴不超过2万元;
3.搬迁农户创办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从事个体经营,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已享受政府场租补贴的创业园区或企业除外)的,给予个人实际租金20%的补贴,每年补贴不超过20000元。
四、实施程序和要求
搬迁农户增收致富“百千万工程”项目实施全程由乡镇具体负责,各乡镇需广泛宣传、充分发动,确保搬迁农户增收致富“百千万工程”全面落实,取得预期目标,具体申报项目由乡镇进行择优申报。
(一)组织申报。有意愿实施的搬迁农户可按规定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申报,填写《泰顺县搬迁农户增收致富“百千万工程”项目申报单位(个人)承诺书》(附件1)、《搬迁农户增收致富“百千万工程”项目申报与验收表》(附件3),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初审签署意见并将项目申报有关信息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对申报有困难的搬迁农户,村干部和驻村干部要及时帮助申报),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受理申报情况,并对项目进行实地核查,每年5、11月份为申报时间,符合条件的实施对象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
(二)公开公示。经审核并通过乡镇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同意后,将拟列入实施的项目发布在泰顺县政府信息公开网、乡镇和所在村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以上,接受监督。
(三)项目立项。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印发项目立项文件,并将项目立项文件报送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四)项目实施与监督。经乡镇人民政府立项后,实施主体应及时组织实施。结对帮扶干部、驻村干部、村干部要加强对实施项目的技术指导,并进行不定期检查和动态监督。
(五)项目验收。项目实施完成后,村负责人要及时上报乡镇,各乡镇组织相关技术人员、驻村干部、村干部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填写《搬迁农户增收致富“百千万工程”项目申报与验收表》(附件3)、《泰顺县搬迁农户增收致富“百千万工程”项目和资金汇总表》(附件4)。
(六)资金发放。项目验收通过后,由乡镇对项目实施及资金补助情况进行公告,公告期10天以上。公告期满后,由乡镇人民政府通过“一卡通”账户发放到位。
(七)其他要求。新购置农产品、来料加工和民族手工业加工设备项目、发展屋面光伏项目,需以市场公道价格取得正式发票;创业需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证件;租用他人场所经营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与相应的转账凭证;带动就业的,需提供就业人员就业期限6个月以上的有效就业合同(协议)和金融机构出具的劳务报酬发放明细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及时发动宣传,确保搬迁农户增收致富“百千万工程”惠及有需要的搬迁对象;要严格标准,认真组织并做好项目申报、公示公告、项目验收、资金监管和拨付等相关工作,确保项目实施扎实,扶持对象增收真实。
(二)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各乡镇要严格按照要求规范操作,对项目建设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建设质量负责,防止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截留、均分扶持资金,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一经发现上述违规行为的,立即追回补助资金,并将有关实施对象列入负面清单管理,1-3年内不再安排项目;涉嫌违法违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同时要建立项目相关档案资料台账(包括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项目申报表、验收表、购买加工设备发票、项目实施前中后的过程照片、验收照片、公示照片、项目汇总表等)。
(三)强化保障。县农业农村局每年从泰顺县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资金中统筹安排补助资金用于农民增收致富项目,并根据搬迁点分布及搬迁户人数情况按乡镇分配补助资金,这部分资金不少于70%优先扶持搬迁农户的增收致富项目;各乡镇完成年度搬迁农户增收致富任务后,其余30%可用于一般农户增收致富。
(四)强化督查考核。将搬迁农户增收致富“百千万工程”纳入县对乡镇的考核内容。建立督查机制,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不定期开展联合督查工作,对工作扎实、措施有力的乡镇,年终考绩予以加分;对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并扣相应的年终考绩分数。
六、附则
本奖补与市级、县级其他奖补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本细则自2021年10月28日起开始施行,试行一年。
附件: 1.泰顺县搬迁农户增收致富“百千万工程”项目申报单位(个人)承诺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