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计划》(浙政办发﹝2019﹞26号)等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划定我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为:廊桥大道-泰分路-泰景路-爱民路-泰庆北路-泰庆南路-云寿路-新城大道-湖滨北路-知见路-文祥大道构成的合围区域(不含边界道路),具体范围见附件。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为:排气烟度检测结果未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雪犁设备、机场地勤设备等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水泵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其他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水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予以配合。
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泰顺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8日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