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11001/2022-59386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文 号:
  • 公告〔2022〕12号
  • 发布机构:
  •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10-08

[AI视频+图文解读]关于《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点击播放视频

一、政策依据和背景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等规定,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15)的批复》(浙政函〔2015〕7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浙环函〔2021〕98号)和《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温环函〔2021〕39号)。

(二)背景。饮水安全直接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中央及生态环境部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作为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持续出台各类政策性文件,强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中央及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也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列为重点督察内容。2021年,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水利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浙环函〔2021〕98号),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温环函〔2021〕39号),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管理。

二、意见主要内容

(一)主要内容。《实施意见》共13条,主要包括依法依规推进保护区内问题排查整治7条措施、健全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监管体系3条措施和完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机制3条措施。

(二)具体意见。一是严格规范推进保护区综合整治,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管控要求,强化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内禁止性规定的执行。二是加强保护区内农林业污染治理,一级保护区内无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严格控制二级保护区内规模化种植业面积。三是强化保护区内养殖业污染治理,一级保护区内禁止畜禽养殖,已有的养殖设施依法拆除。二级保护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限期关闭或拆除,分散式畜禽养殖不得直接向水体倾倒粪便和废水。四是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对日供水规模在二百吨以上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加强保护和规范化管理。落实保护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终端运维单位,保障运维经费,严格运维考核。五是深化保护区内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一、二级保护区内生活垃圾必须分类收集,做到日产日清。六是有效防范水源地环境风险,加强保护区内危险房屋鉴定、修缮、翻建的管理,逐步实现一级保护区内的现有原住民整体搬迁退出。七是加强应急防护能力建设,编制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八是构建多尺度监测体系,定期对饮用水水源地进行监测。九是提升科技监管能力,建立完善饮用水水源地自动监测体系。十是强化饮用水源地保护监督体系,组织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及相关设施进行巡查,制定并完善饮用水保护实施细则,切实加大对保护区内影响水源地保护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十一是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十二是健全保护激励机制,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分配,用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十三是完善民众参与机制,积极在媒体上进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公益宣传,增强公民水源地保护意识。

三、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泰顺县全县。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 12月1日起实施,本意见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意见也作相应调整。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泰顺分局;

解读人:陈体注(局长);

业务科室:大气土壤科(水环境科);

联系方式:0577-67580233。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