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11001/2022-64679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文 号:
  • 泰政办〔2022〕72号
  • 发布机构:
  •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11-03

[AI视频+图文解读]关于《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部分县级产业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部分市级产业政策的通知》(温政办〔2021〕83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县产业政策,经反复研究,制定印发《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部分县级产业政策的通知》,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县财政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县级产业政策有关条款进行全面梳理和修订,形成《关于修订部分县级产业政策的通知(送审稿)》。

二、主要内容

县级产业政策修订,统筹考虑了政策实际执行效果、文件实施期限等因素,将相关条款分为废止类和修改类两方面。

(一)废止类

对《关于加快推进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泰政办〔2021〕55号)中的第11条、第15条、第20条、第21条进行废止,其中第11条、第15条、第21条的废止时间从2021年12月31日起,第20条的废止时间从《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部分县级产业政策的通知》发文之日起;对《关于印发泰顺县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相关政策和具体措施的通知》(泰政办[2019]64号)中的第113条、第114条、第115条、第116条、第117条进行废止,废止时间从2022年1月26日起。

(二)修改类

对《关于印发泰顺县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相关政策和具体措施的通知》(泰政办〔2019〕64号)中的第19条、第28条、第30条、第32条、第36条、第37条、第40条进行修改;对《关于加快推进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泰政办〔2021〕55号)中的第4条、第5条、第7条、第12条、第19条、第22条、第23条、第25条进行修改;对《泰顺县质量强县建设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泰政办〔2020〕56号)中的第7页中的“知识产权(专利)奖励中的序号15”和第4页“标准创新奖励中的序号15”中的内容进行修改,合计修改条款17条,修改后的条款适用对象范围与原文件有效期保持一致。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泰顺县财政局   泰顺县司法局

解读人: 周仕姜(局长)   林正义(局长)

联系方式:0577-67582002    0577-59292602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