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11001/2022-60639
  • 主题分类: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化
  • 文 号:
  • 泰政办〔2022〕81号
  • 发布机构:
  •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12-14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TSD01-2022-0011

(有效)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泰顺县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属各有关单位:

《关于促进泰顺县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泰顺县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文化产业发展环境,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培育新型文化业态,提升文化消费水平,加快推进泰顺县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

在泰顺县域范围内注册登记、依法纳税和归口文化产业统计,企业行业代码属《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国统字〔2018〕43号),从事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和文化娱乐休闲服务等活动的企业及机构(以下简称文化企业)。

二、扶持方式

财政每年统筹安排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项目补助、政策奖励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及项目给予资金扶持。

三、扶持政策

(一)加快重点文化企业培育

1.鼓励示范文化企业创建。对首次获评、提名“全国文化企业30强”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被新认定为国家、省级、市级重点文化企业的,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8万元奖励;被新认定为国家、省级、市级成长型文化企业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2.支持文化企业品牌建设。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浙江名牌产品、温州市名牌产品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3.扶持重点文化企业发展。符合文化产业认定标准,并保持两年“规(限)上”的文化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包含《关于加快推进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泰政办〔2021〕55号)第4条:对首次小升规企业奖励10万元)。

4.支持文化企业新建、改建、扩建、设备提升等。对实际投资额(不包括土地出让金)在200万元以上的文化产业项目给予补助。其中500万元以下部分、500-1000万元部分、1000万元以上部分分别按实际投资额的1%、2%、3%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30万元。

(二)鼓励文化产业集聚发展

5.被新认定为国家、省级、市级重点文化产业街区(园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6.新认定为全国版权示范园区(基地)、省级版权示范园区(基地)、市级版权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新认定的“中国版权金奖”企业和全国版权示范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和2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版权示范单位奖励10万元;新认定的市级版权示范单位奖励5万元。

7.文化企业参加县级以上宣传文化系统部门组织的非营利性重点文化节展,县财政全额补助运费。差旅费用按实际费用支出补助,不超过500元/人·天,原则上每家企业最多2人。设计搭建按搭建面积补助1000元/平方米,最高10万元。企业展位或者展品获市级以上宣传文化系统组织的展会最高奖项的,每个奖项分别奖励市级1万元、省级3万元、国家级5万元。

8.文化企业在泰顺县范围内3A以上旅游景区、市级以上文化创意街区(园区)、省级以上历史文化街区和古村落牵头组织文创集市活动,按照投资额(仅包含广告宣传、搭建和管理费用)的3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三)鼓励影视产业发展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影视作品给予奖励:(1)由泰顺县影视企业出品;(2)以泰顺元素为题材,在泰顺取景达到1/3以上。

9.电视连续剧在央视和省级知名卫视黄金时段(18:00-23:00)首播的,每集奖励5万元,每部作品只奖励一次,不超过100万元。

10.电影在全国院线上映,首映年度票房超过3000万元、6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奖励80万元、140万元、200万元。

11.在全国知名视频平台播出并在其类别年度排名前10的电影类、电视剧类、网剧类、网络大电影类作品,每部作品一次性奖励50万元。

12.影视作品(包含纪录片)投资额达到100万元以上,按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助。

(四)鼓励演艺活动发展

13.招引国内外知名音乐节品牌来泰演出,按照演出票房的5%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助。

14.对在泰顺县范围内3A以上旅游景区、市级以上文化创意街区(园区)、省级以上历史文化街区和古村落常态化设立的各类演艺活动,全年演出达50场以上且每场演出时长40分钟以上的,按运营成本(仅包括租金、水电、人工等费用)的30%给予补助,每年补助不超过30万元。在泰顺县范围内3A以上旅游景区、市级以上文化创意街区(园区)、省级以上历史文化街区和古村落常态化设立经认定的大型文化活动,每年举办5场以上的,按动态类不超过1万元/场、静态类不超过0.8万元/场的标准给予补助。

15.对以剧本秀为主营范围的文化企业(研究所、工作室等),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主营业务收入的1%补助;超过500万元部分按主营业务收入的2%给予补助,不超过30万元。

16.对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其他非常态化的演艺活动(不包括音乐节),按照门票收入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不超过30万元。

(五)支持民办博物馆美术馆建设

17.对个人和民营企业在泰顺县出资建设,并经文化主管部门确认的民办博物馆、美术馆,每周免费开放达40小时且年接待人数达1万人以上的,按陈列展览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补助,每年不超过20万元。

(六)鼓励扶持非遗传承创新

18.对以我县非遗资源产业化为主营范围的文化企业(研究所、工作室等),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按照主营业务收入的1%给予补助;超过500万元部分按主营业务收入的2%给予补助,不超过30万元。

19.支持非遗传承人带徒授艺,鼓励高校毕业生参与非遗传承及守护。对非遗传承人按照文化主管部门要求开展带徒授艺活动,按每个学生(全日制大专以上毕业)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每个传承人带徒授艺的补助人数最多3人,补助期限为3年。

20.对传承与保护我县非遗资源具有重要意义的产业化项目,并在市级以上主流媒体刊登报道,产生良好社会反响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七)鼓励动漫网络游戏产品开发

21.对企业独立投资制作,能较好地宣传推介泰顺文化、旅游元素为题材的动漫网络游戏,按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每款游戏累计补助不超过30万元。

22.对企业独立创作,由我县申报并经文化部或工信部批准且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网络游戏,每款奖励10万元。

(八)加强人才引进培育

23.对在泰顺县范围内3A以上旅游景区、市级以上文化创意街区(园区)、省级以上历史文化街区和古村落设立且投入运营满一年的文化企业,按实际使用建筑面积,给予400元/平方米一次性装修费用补助,不超过5万元;投入运营满两年,按实际使用建筑面积,罗阳镇城区每年给予150元/平方米的租金补助,其他乡镇每年给予100元/平方米的租金补助,不超过5万元。对文化名人设立并运营满两年的文化企业,每年租金补助另外增加50元/平方米,租金补助总额不超过6万元。对每周免费开放达40小时且年接待人数达1万人以上的公益性项目,按实际使用建筑面积,每年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运营补助,不超过5万元。

24.对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全日制大专以上)在泰顺县范围内3A以上旅游景区、市级以上文化创意街区(园区)、省级以上历史文化街区和古村落,正常经营文化企业1年以上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25.每两年开展一次“泰顺县文化产业能人”评选活动,并进行表彰奖励。

26.每年组织文化产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学习培训,提高文化产业经营和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

27.鼓励泰顺高职学校开设文化产业相关专业,积极推行高校与泰顺进行校地合作,培养文化产业人才。

四、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县文化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二)对在泰顺县范围内3A以上旅游景区、市级以上文化创意街区(园区)、省级以上历史文化街区和古村落入驻企业的各类项目补助,由经营管理机构汇总后,统一向县文化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经营管理机构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申报单位除需报送《泰顺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项目补贴的,需提供相应年度会计报表、相关的合同协议及支付凭证等佐证材料,涉及到经营场所的租金补助项目的,必须提供当地税务机关完税凭证及发票证明材料。

2.申请奖励的,需提供上一年度纳税证明、相应年度会计报表、有关部门认定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涉及投资成本的,需提供经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确认的专项审计报告并附符合财务与税收管理制度规定的原始票据凭证。

五、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县文化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单位的材料初审后,会同县财政局研究提出扶持项目和扶持金额,经县文化产业领导小组核准并向社会公示后,由县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单笔项目补贴资金申请金额在25万元以上的,县文化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应组织相应部门和专家开展实地调查、项目评审工作,并按照科学的指标体系给出评分意见,提交文化产业领导小组审议后予以相应补助。应重点评审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性、投资概算等。

(二)县文化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专项补助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管理监督制约机制,要求项目经费开支合理,账目清楚,内容真实,确保资金管理规范和使用合理。

(四)补助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需报经县文化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财政局同意。对经批准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资金决算上报县财政局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县财政局。

(五)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给予补助。获本政策奖励的对象在生产经营中受到行政、经济处罚及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停止、追回奖励,五年内不得申报项目等措施。

1.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2.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擅自改变用途的;

3.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

4.自筹资金落实不到位,影响项目建设的;

5.有涉嫌逃避缴纳税收行为被查处的;

6.不按规定上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7.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

(六)项目单位在经营、生产等方面发生比较突出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

本文件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三年,至2026年1月31日。

附件:泰顺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doc

附  则

1.关于组织机构。成立泰顺县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综合指导、协调、推动文化产业重大项目、重点领域和文化创意街区(园区)等建设,进一步完善文化产业规划及研究拟定相关配套政策以及需要领导小组决策的文化艺术、创意设计服务平台等相关文化产业公共性的支持政策。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宣传部长担任组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县府办、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文联、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文广旅游体育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县投资促进中心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委宣传部),县委宣传部分管领导兼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2.关于政策的执行兑现。县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4月定期公开发布各类政策性扶持项目的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南》,申报单位自主申报并按《申报指南》要求准备和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县文化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相关部门对申报单位的材料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后,报请县文化产业领导小组审议,经社会公示无异议,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和监督使用管理。

3.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本政策实行“就高不就低、最高限额”原则。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社会组织、机构)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县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补足。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本政策与市级、县级其它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

4.关于奖励范围。除扶持政策里面的第9、10、11、12、13、21、22条以外,其他条款的文化企业均指泰顺县范围内注册的文化企业,文化产业街区(园区)、版权示范园区(基地)的资金奖励对象为实际运营方。

5.关于部分名词的鉴定。“一次性装修”是指开办文化企业后对经营用房的第一次装修,及企业搬迁、扩建至新经营用房的第一次装修;“市级以上主流媒体”指人民日报、新华社每日电讯、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央视新闻联播、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求是》杂志、新华网、人民网、光明网、经济网、人民日报社、新华社、光明日报社、经济日报社所属媒体新闻客户端、浙江卫视新闻联播、浙江之声、浙江日报、今日浙江、温州新闻联播、温州日报、温州晚报、温州都市报、温州商报;“文化名人”指泰顺县文化产业能人、市级以上文联下属文艺家协会会员(特指中国文联所属13个全国文艺家协会)和非遗传承人、列入泰顺县高层次人才名录G类及以上等;“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其他非常态化的演艺活动”指话剧、舞台剧、歌舞剧、演唱会、实景剧、情景剧、儿童剧,表演人数50人以上,5人以上市级文联下属文艺家协会会员或2人以上省级、国家级文联下属文艺家协会会员(特指中国文联所属13个全国文艺家协会);“省级知名卫视”指浙江、湖南、北京、江苏、东方卫星频道;“全国知名视频平台”指腾讯视频、爱奇艺、优酷土豆、乐视视频、搜狐视频、PPTV、芒果TV。

6.关于政策的执行。本政策中“以上”包括本数。其它我县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按原政策申请的奖补项目已在兑现的,可按原政策执行。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4日印发


附件下载:泰政办[2022]81号 印发《关于促进泰顺县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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