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11001/2022-50022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 文 号:
  • 无〔2022〕0号
  • 发布机构:
  •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03-30

[视频+图文解读]关于《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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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理依据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第二十九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的规定,制定机关对5件违反公平竞争相关政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及时修改和废止申请,3月中旬,县司法局起草了《关于公布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送审稿)》。2022年3月18日至20日由县司法局对送审稿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内容和程序

(一)清理内容。违反公平竞争相关政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程序。2022年1月-2月,县金融办、县投促中心、县卫生健康局、县住建局分别就本单位起草的违反公平竞争相关政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向县司法局提出关于废止《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推进挂牌上市工作的意见》(泰政发〔2018〕29号)、《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顺县总部经济园开发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泰政发〔2012〕114号)、《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顺县在外泰商回乡投资重大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泰政发〔2012〕115号)和修改《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政办〔2021〕3号)、《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泰政办〔2019〕25号)的申请,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第二十九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的规定,需要对部分违反公平竞争相关政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

三、清理结果

经清理,本次修改和废止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共计5件,其中修改后继续有效2件,废止3件(其中1件到期失效)。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泰顺县司法局

解读人:林正义(单位主要负责人)

联系方式:0577-59292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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