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51号)等规定,经研究决定,向南浦溪镇、三魁镇人民政府赋予部分行政执法权事项。自2022年5月1日起,由南浦溪镇、三魁镇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28项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详见《泰顺县南浦溪镇、三魁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第一批)》)。
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和南浦溪镇、三魁镇人民政府在各自权限内依法依规履职,涉及作出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仍由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管辖,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移送。2022年5月1日前已经立案但尚未结案的案件和历史遗留案件仍由原县级行政执法部门继续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
附件:泰顺县南浦溪镇、三魁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第一批)
泰顺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泰顺县南浦溪镇、三魁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第一批).xlsx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