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项目管理,提高产业发展资金绩效,持续推进低收入农户增收致富,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结合《泰顺县扶持低收入农户产业发展类项目实施细则》施行以来的实际和农业产业“六个一”总体目标,开展修订完善并命名为《泰顺县低收入农户产业就业增收项目实施细则》。现将修订后的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泰顺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泰顺县农业农村局
泰顺县财政局
2022年6月29日
泰顺县低收入农户产业就业增收项目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优化项目管理,强化项目落地,规范项目实施,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扶贫产业增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专发〔2019〕3号)、《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21〕51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实施利民补助“一键达”的通知》(温政办函〔2021〕12号)、《关于印发温州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温财农〔2021〕23号)、《泰顺县强农惠农助推共同富裕“直通车”若干政策》(泰政办〔2021〕58号)和《泰顺县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低收入农户抱团共同富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修订本细则。
一、扶持对象
全县录入指定系统内的低收入农户(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特困供养人员)和低收入农户统计监测样本户家庭。低收入农户通过自主发展脱离低收入农户群体后,继续享受产业就业扶持政策三年。
二、扶持范围
鼓励低收入农户因户制宜,发展实施风险小、操作性强、有针对性的短、平、快增收项目和积极参加就业。
(一)扶持新发展“粮、油、茶、果、蔬、药、竹、畜、禽、渔”等特色种养业所需的种子种苗、肥料、饲料等;新发展的产业再给予持续抚育扶持两年,抚育内容应包括除草、施肥、松土和修剪等管理工作。
(二)扶持种养殖、农产品加工、来料加工、民族手工业加工、屋面光伏等所需的相关设施设备等。
(三)已享受县级农林水、食用菌、蜜蜂养殖、农产品、来料加工设备、民族手工业设备和光伏发电等相关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的,不得重复享受低收入农户产业帮扶政策。
(四)低收入农户新发展种养殖项目和相关设施的用地应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6号)的要求,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切实做到六个严禁;坚决防止耕地“非粮化”,切实做到四个禁止。凡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一律不得纳入扶持。
(五)对积极参加乡镇、村级公益性岗位、村级项目工程、来料加工场所、民宿、农家乐、当地企业、农业经营主体或其他临时性岗位实现就业,按实际就业劳动所得工资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六)对跨省外出务工达两个月及以上的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往返补助。
三、扶持标准
(一)低收入农户新发展种养殖产业项目和新发展产业抚育项目可一并申报。根据种养规模实行以奖代补(补助标准见附件1),需达到最小扶持规模,可多种产业合计,最高不超过2万元/户。
(二)低收入农户新建或购置种养殖、农产品加工、来料加工、民族手工业加工等所需的相关设施设备,项目以市场价按不超过相关票据的90%进行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户,其中设备类项目需提供正式发票。
(三)建设屋面光伏发电系统的,应符合当地规划设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户。
(四)蜜蜂所需的种蜂,每箱应有4标准脾以上的蜜蜂,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户。
(五)低收入农户参加就业的,按实际就业劳动所得工资的30%给予奖励,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0.5万元/人。同时,需提供就业期限3个月以上的有效就业合同(协议)和金融机构出具的劳务报酬发放明细表。
(六)低收入农户实施的上述项目可捆绑合并申报,同时享受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户。原则上,每户低收入农户每年只能申报一次。
(七)低收入农户跨省外出务工的,凭实名交通票据予以一年一次的往返交通补助,单程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两地直线距离0.6元/公里。
四、资金保障
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每年切块一定数量的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用于扶持低收入农户实施产业发展项目、就业补助和跨省外出务工交通补助,当年切块资金额不足时,由下个年度统筹安排补足。各乡镇应对实施的项目给予立项,并于每年3月、6月、10月前报至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备案。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根据乡镇备案文件,分别于每年4月、7月、11月分三批次拨付补助资金。
五、具体流程
(一)项目申报。有意愿实施产业就业增收项目的低收入农户可至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领取并填写《低收入农户产业就业增收项目申报与验收表》(附件2)或《泰顺县低收入农户跨省外出务工交通补助项目审批表》(附件3),签订承诺书(附件4),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对申报有困难的低收入农户,结对帮扶干部、驻村干部、村干部要及时帮助填报),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受理申报情况,并组织工作人员对项目进行实地核查(不含交通补助项目)。
(二)项目立项。经工作人员审核、乡镇班子会议研究同意后,发布在泰顺县政府信息公开网、乡镇和所在村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及以上(可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发布项目立项计划文件,并及时报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备案,同时录入泰顺财政专项资金服务平台(允许以村或乡镇为单位捆绑成一个项目,网址:http://122.228.28.20:10809/czfc/)。
(三)项目实施与监督。各乡镇应及时组织低收入农户实施。乡镇干部、结对帮扶干部、驻村干部、村干部要加强对实施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并进行不定期检查和动态监督。
(四)项目验收。低收入农户在完成产业就业增收项目后,村负责人要及时上报乡镇,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技术人员一名,结对帮扶干部、驻村干部、村干部中一名以上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在《低收入农户产业就业增收项目申报与验收表》上如实填写验收意见。
(五)资金拨付与发放。各乡镇应对项目实施及资金补助情况进行核实,并在泰顺县政府信息公开网、乡镇和所在村政务公开栏进行公告10天(可同时进行公告)。公告结束并无异议后,将申报和验收资料送至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备案,乡镇对列入扶持的产业就业增收项目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完全责任。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根据备案资料,将补助资金通过温州市利民补助“一键达”系统发放到户。
六、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确定分管领导及业务专干,切实加强领导和业务指导,及时组织各结对帮扶干部、驻村干部、村第一书记(农村工作指导师、联络员)及行政村村干部全面学习,学懂弄通;统一思想,明确责任,严格标准,认真做好低收入农户产业就业增收项目的申报、调查汇总、验收、公示公告和资料备案等相关工作,以确保每个项目的实施都能扎实推进,结对帮扶干部积极出谋划策,保证扶持对象能得到实实在在的增收。
(二)强化项目和资金管理。各乡镇要严格按照要求规范操作,防止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截留、均分扶持资金,切实做到专款专用。凡低收入农户虚报、冒领低收入农户产业发展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追回补助资金,并将该低收入农户列入负面清单管理,1-3年内不再安排相关项目;涉嫌违法违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同时要建立低收入农户产业就业增收项目相关档案资料台账(包括承诺书、低收入农户产业就业增收项目申报与验收表、购买加工设备发票、项目实施前照片、验收照片、公示公告照片,项目汇总表等)。
(三)强宣传造氛围。各乡镇要全力动员结对帮扶干部、驻村干部村、第一书记(农村工作指导师、联络员)及行政村村干部参与宣传,充分利用“一户一策一干部”队伍,走村入户,深入田间地头,广泛动员低收入农户参与实施产业就业增收项目,全力争取有劳动能力的低收入农户100%参与实施,营造勤劳致富光荣的良好氛围,切实扭转我县低收入农户发展内生动力不足的局面。
七、附则
(一)本细则自2022年7月30日之日起施行,《县农业农村局 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泰顺县扶持低收入农户产业发展类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泰农〔2020〕74号)》同时废止,《泰顺县低收入农户增收“十百千计划”实施方案》(泰农〔2020〕75号)文件和《泰顺县强农惠农助推共同富裕“直通车”若干政策》(泰政办〔2021〕58号)文件中“发展低收入农户产业”内容与本细则有冲突的,按本细则执行。
(二)本细则由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附件:1.泰顺县低收入农户产业增收项目补助标准明细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