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顺县低收入农户产业就业增收项目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实施细则》的必要性及相关依据
为鼓励和引导有劳动能力的低收入农户发展产业,深入推进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计划,扎实推进产业帮扶,补齐低收入农户增收致富短板。2020年6月,县农业农村局 县财政局印发了《泰顺县扶持低收入农户产业发展类项目实施细则》,《细则》的施行对我县低收入农户实现与省市同期进入全面小康社会有着较为明显的作用。
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扶贫产业增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专发〔2019〕3号)、《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21〕51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全面实施利民补助“一键达”的通知》(温政办函〔2021〕12号)、《关于印发温州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温财农〔2021〕23号)、《泰顺县强农惠农助推共同富裕“直通车”若干政策》(泰政办〔2021〕58号)和《泰顺县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低收入农户抱团共同富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优化项目管理,提高产业发展资金绩效,持续推进低收入农户增收致富,结合细则实行以来的实际情况和农业产业“六个一”总体目标,加快推动低收入农户同步基本实现现代化,特修订本细则。
二、《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全县录入指定系统内的低收入农户(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特困供养人员)和低收入农户统计监测样本户家庭。低收入农户通过自主发展脱离低收入农户群体后,继续享受产业就业扶持政策三年。鼓励低收入农户因户制宜,发展实施风险小、操作性强、有针对性的短、平、快增收项目和积极参加就业。
(二)重点条文。
扶持内容及标准:一是种养殖类,低收入农户新发展种养殖产业项目和新发展产业抚育项目(可一并申报)。根据种养规模实行以奖代补(补助标准见附件),需达到最小扶持规模,可多种产业合计,最高不超过2万元/户,其中蜜蜂养殖最高不超过1.5万元/户。
二是新建或购置设施设备类,新建或购置种养殖、农产品加工、来料加工、民族手工业加工等所需的相关设施设备,项目以市场价按不超过相关票据的90%进行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户,其中设备类项目需提供正式发票。
三是屋面光伏类,应符合当地规划设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户。
四是就业类,按实际就业劳动所得工资的30%给予奖励,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0.5万元/人。同时,需提供就业期限3个月以上的有效就业合同(协议)和金融机构出具的劳务报酬发放明细表。跨省外出务工的,凭实名交通票据予以一年一次的往返交通补助,单程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两地直线距离0.6元/公里。
(三)文件中的相关流程规定。有意愿实施的低收入农户可填写《项目申报与验收表》或《跨省外出务工交通补助项目审批表》,签订承诺书,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受理申报情况,并对项目进行实地核查(不含交通补助项目)。
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对实施项目给予立项,并报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备案。对通过乡镇验收核实的低收入农户产业就业增收项目补助资金通过温州市利民补助“一键达”系统发放到户。凡低收入农户虚报、冒领低收入农户产业发展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追回补助资金,并将该低收入农户列入负面清单管理,1-3年内不再安排相关项目;涉嫌违法违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同时要建立低收入农户产业就业增收项目相关档案资料台账。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泰顺县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苏志利(单位主要负责人)
业务科室:扶贫开发科
联系方式:0577-59288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