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属各单位:
《泰顺县民宿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民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民宿经营行为,提高民宿服务质量,促进我县民宿产业有序、规范、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旅游条例》《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民宿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民宿的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若干问题的通知》《浙江省地方标准: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宿是指利用县域范围内城乡居民自有住宅、集体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生产活动,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处所。对不具备有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等特点,不能为旅游者提供相关休闲旅游体验和感受的区域,当地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开设旅馆的安全条件和要求实施审批许可。
第三条 民宿的建筑、附属设施设备、服务项目和运行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安全、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建筑风貌应与当地的人文民俗、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具有一定的文化主题特色。
第四条 民宿的经营应具有合法的营业资格和相关有效证件。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民宿的经营规模,单栋房屋客房数量不超过15间,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第六条 民宿的选址应符合所在地的国土空间规划、民宿发展规划和资源生态保护要求,避开地质灾害和其他存在公共安全隐患的区域。
第七条 道路通达条件好,至少有一种交通方式能够到达,并设置必要的交通指示牌。
第八条 建筑物系合法建筑,需拥有不动产证等合法的产权证明,按照《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建筑质量安全可靠,符合《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要求,且无违章建筑。未经不动产登记不能提供权属证明的,可由乡镇政府出具该建筑合法性意见并由业主提供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
第九条 民宿应当符合以下治安、消防、卫生、食品、环境保护等基本要求。
(一)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1.建筑主体应为钢筋混凝土或砖混结构,当楼板或楼梯为木结构时,建筑层数不得超过2层。
建筑主体为木结构或砖木、石木、泥木、竹木等结构的,应独立建造,建筑层数不得超过2层且总建筑面积不应超过600平方米。当必须与相邻建筑贴邻时,建筑之间应设置不开设门、窗、洞口的实体墙。
2.建筑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楼梯间无法直通屋顶平台并通向相邻建筑进行疏散且规模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设置2部疏散楼梯:
(1)建筑层数为3层,且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
(2)建筑层数为4层,且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平方米的。
3.疏散楼梯可采用敞开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采用敞开楼梯间的,客房门应安装闭门器。疏散楼梯宽度不应小于1.1米,确有困难时,不得小于0.9米。
当建筑仅为2层且第2层客房数不超过3间的,疏散楼梯宽度不应小于0.75米。
4.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3层及3层以上楼层每间客房应配置逃生绳或软梯等逃生设施,且应便于取用。
5.每间客房应设有开向户外的窗户,窗户不得设置金属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并可供人员逃生。
6.除配套设置的棋牌室、音乐茶座外,建筑内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
7.除厨房外,其他部位不得使用明火。使用明火的厨房与其他部位应采取分隔措施,并设置自然排风窗。当瓶装液化石油气总量超过30公斤时,应设置专门的储瓶间。应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燃气连接管应满足燃气灶具安全使用要求。燃油、燃气锅炉房不得设置在主体建筑内。
8.对建筑层数超过两层且室内装修采用B2级可燃材料,经安装消防等级为乙级以上的防火门后予以审批,对装修中存在B3级极易燃烧材料的情况不予以审批。有安装地暖设备的,必须采用的是水循环类型。
9.每层应按每50平方米不少于1具3公斤ABC型干粉或水型灭火器的标准配置灭火器,且每层不少于2具,并放置在公共部位。
10.客房、走道、楼梯间、公共活动用房等应安装独立式或互连型火灾探测感烟报警器,厨房应安装独立式或互连型火灾探测感温报警器。
11.走道、楼梯间、公共活动用房等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客房应配备逃生用口罩和手电筒等器材。
12.配电系统应安装动作电流不大于30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漏电保护器);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电气线路应穿阻燃硬质PVC管或金属管保护(采用木、竹结构的场所应穿金属管保护)。
13.建筑首层应设置管理用房或固定岗台,供夜间值守、巡逻人员使用。
14.放宽民宿规模界定标准的,单栋房屋客房数、总建筑面积在原基础上不得增加超过25%,且应符合以下要求:
(1)楼梯间靠外墙设置,且能自然采光通风;
(2)使用明火的厨房采用乙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或独立设置;
(3)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简易喷淋装置)、消防卷盘软管;
(4)客房、厨房、走道、楼梯间、公共活动用房等安装互连型火灾探测报警器;场所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5)公共走道、门厅的顶棚、墙面采用不燃材料装修。当民宿建筑物为5层时,除符合上款要求外,应设置2部疏散楼梯。
15.对于台阶式地坪的民宿建筑,当较高地坪有独立的安全出口,且与较低地坪建筑采用混凝土砖墙和楼板或钢制甲级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时,建筑层数可从较高地坪起算。较低地坪房间需达到地下室消防标准。
16.对四楼顶层只作为楼梯间、设备用房、储藏间或坡屋顶最低处未超过2.5米的“平改坡”结构的“四层半”房屋,参照四层建筑的消防安全验收标准给予审批,当顶层作为住宿使用时,按照五层建筑的消防安全验收标准给予审批;对于“平改坡”建筑屋面为木结构,其余部分均为砖混结构的,顶层房间腾空并实体墙封堵后,四层半按照四层的消防安全验收标准给予审批,严禁在该房间内住宿人员,违者将给予取缔处理。
17.民宿经营户密集的村居应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备消防拉梯、消防手抬泵等必要的消防装备。成片集中开发的村居应改造给水管网,增设室外消火栓等消防水源或设置天然水源取水设施。山区宜设置高位消防水池,水池容量不宜小于144立方米。
(二)治安管理基本要求:
1.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以及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主动消除安全隐患。
2.落实旅客住宿登记制度,按照“实名、实时、实情、实数”的要求,认真做好住宿旅客身份信息的查验、登记和上传工作。
3.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客房的门、窗须符合防盗要求。
4.建立完善情况报告制度,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形迹可疑人员、违禁物品以及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严禁利用经营场所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三)环境卫生基本要求:
1.持有卫生许可证并上墙公示,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个人卫生良好,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员,场所功能用房、设施及相关卫生要求严格按照《住宿业卫生规范》执行,经常维护场所环境清洁及卫生,避免蚊、蝇、蟑螂、老鼠及其他妨害卫生的病媒及孳生源。
2.民宿的生活和餐饮污水必须无害化处理后达标排放,经预处理后纳入村级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或预处理达标后生态消纳;产生的油烟必须配套设置污染防治设施,油烟经处理后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推行生活、餐饮垃圾分类处理。
3.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制冷、消毒、保洁等经营设备或者设施;单独设立原料粗加工间(区)、切配烹饪区、餐用具清洗间(区)和餐厅;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所有的餐饮从业人员都要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严格执行餐饮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第十条 开设民宿应依法合规经营:
(一)民宿管理规范,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上墙公布)和服务礼仪规范;有明码标价的收费标准、住客须知;设立投诉电话。
(二)民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按规定对入住游客进行登记;
2.以纠缠等方式强行拉客或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3.销售掺杂、掺假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违反价格相关规定;
4.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5.经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
6.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
7.污染环境、乱搭乱建、乱占乱用土地;
8.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9.不服从当地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
10.从事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三)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和条件的住宿设施,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一条 民宿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接受公安、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市场监管、文广旅游体育、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及乡镇的日常监管与检查指导。
第三章 经营资质
第十二条 民宿必须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等证照后方可对外经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对外提供餐饮服务。
第十三条 民宿在投入使用前、营业前,经营户应当向属地派出所申请特种行业许可,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浙江省特种行业许可申请登记表(民宿、农家乐)》《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消防安全情况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标明经营场所各层客房、内部通道、消防设施和技防设施等分布及面积的平面示意图;
(四)建筑物系合法建筑及符合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属地派出所受理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五条 属地派出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情况移交县公安局。
县公安局应当自收到派出所移交的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批准特种行业许可的,许可证上应当备注民宿。
第十六条 相关部门依法、高效、优质地为业主办理相关证照,不得设置其他前置条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相关监督管理措施和服务政策。
第十八条 建立民宿违法经营查处联动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管辖区域内民宿的审核、指导、服务、统计、安全等日常巡查监管工作,发现违法经营行为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各乡镇设立相应机构,配备人员,负责民宿管理工作。各公安派出所应定期对辖区内民宿的治安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加强行业自律。民宿发展规模较大的村或乡镇要提倡成立民宿协会等行业组织,积极引导民宿经营者创新理念、注重文化、提升品质、规范经营。
第二十条 民宿经营者对游客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情况负有提醒告知义务,有安全隐患区域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当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民宿经营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乡(镇)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乡(镇)政府要不断完善民宿集聚区的应急保障机制,配备通讯、医疗、供电等应急设施。
第二十一条 当发生洪涝台等重大自然灾害,政府发出紧急避险或人员转移指令后,民宿经营者应协助政府部门做好游客的劝返或转移工作。对不服从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指令)和其他紧急措施要求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浙江省防御洪涝台灾害人员避险转移办法》,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政策扶持
第二十二条 为了鼓励乡村旅游经济的发展,对达到下列基本条件的民宿予以资金补助:
(一)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合法经营6个月以上。开业以来未发生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事件和违法违规事件。
(二)提供建筑物系合法建筑及符合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的证明材料。
(三)达到《泰顺县民宿评分表》120分以上。
(四)利用网络自主宣传和营销。
第二十三条 县文广旅游体育局定期组织奖励资金申报,民宿业主提出申请,民宿所在乡镇政府初审,将满足以上补助条件的民宿相关材料报送至县文广旅游体育局。县文广旅游体育局牵头,联合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等单位评定,对附件评分达到120-140分、141-170分、171分及以上的分别给予每个客房4000元、8000元、10000元的一次性补助。民宿客房净面积(不含洗手间)少于10平方米的客房不纳入补助范围。无卫生间的客房不纳入补助范围。已审批为酒店、宾馆类,变更为民宿的不给予补助。涉及财政资金建设的民宿项目,不再予以房间补助。
政策扶持部分,2022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有效。
第六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四条 县公安局负责检查、监督、指导民宿经营者落实治安和消防管理制度,督促其强化安全防范措施,整改治安、消防安全隐患,并依法查处违法犯罪活动,县公安局行政审批科负责做好特种行业许可工作,派出所负责做好特种行业许可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现场检查工作,对辖区内民宿治安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从事住宿服务的无证经营行为。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局负责民宿奖励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拨付,指导开展绩效评价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协助和指导做好民宿土地使用的审批(审核)工作,协助和指导乡镇做好地质灾害的防治和宣传工作。指导民宿做好林地的流转、森林经营和森林防火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住建局逐步建立健全农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相关制度,指导民宿所在乡镇抓好民宿建设质量安全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民宿经营场所卫生许可审查,做好民宿经营户日常经营中的卫生监督和业务指导,对存在的卫生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措施,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第二十九条 市生态环境局泰顺分局负责做好民宿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各职能部门和乡镇政府履行民宿综合安全监管的指导,防汛防台安全工作的指导。
第三十一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民宿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做好民宿食品经营许可的审查,监督民宿落实餐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依法查处餐饮服务无证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做好民宿营业执照的审批,加强食品安全等日常监督管理检查。指导民宿实行明码标价,对民宿价格和收费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管。
第三十二条 县文广旅游体育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开展民宿从业人员培训、宣传推介;组织民宿等级评定、奖励资金核定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属地政府和公安派出所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依法开展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
第三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民宿的审核、指导、服务、统计、安全等日常巡查监管工作;负责民宿建筑合法性、安全性等开办条件审核。对整体发展民宿村的,要负责组织好管理服务机构,便于统筹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原县政府2018年6月11日印发《关于印发泰顺县民宿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办〔2018〕42号)同时废止。其他我县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附件:泰顺县民宿评分表.doc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