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SD00-2022-0010
泰政发〔2022〕8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泰顺县高速公路建设政策处理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顺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8日
泰顺县高速公路建设政策处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高速公路建设政策处理工作,切实保障沿线群众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县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征收、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地面附着物征收补偿及临时用地、用水、用电、三改工程、管线杆线迁移等政策处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收范围包括高速公路建设沿线红线范围内主体工程用地、附属工程用地、安置用地等及主线工程建设需要的项目临时用房、预制场、搅拌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材料堆场、弃土和弃渣场、施工便道等临时用地,具体用地范围根据施工图或其他相关资料划定。
第四条 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不得实施抢种抢栽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五条 土地征收与收回
(一)高速公路建设主线红线范围内工程用地、附属工程用地、安置用地等涉及征收的农村集体土地,参照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的相关规定执行,按水田、园地、林地分类等级综合地价标准予以补偿(见附件1,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前,县里有颁布新的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应参照新的标准执行)。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需要的临时用房、预制场、搅拌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弃渣场、材料堆场、弃土和弃渣场、施工便道等临时用地,经批准后采用租赁方式,按水田、园地、林地分类给予补偿(见附件2)。租赁费用按工程实际建设的时限需要,签订协议后一次付清。使用期满后,一年内复垦并退还占用土地。高速公路建设红线范围外因施工被填埋的,视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三)工程建设主线红线范围内,被征收土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按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条 青苗、林木和地面附着物(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一)青苗补偿。被征收青苗补偿费,菜地1200元/亩、水稻田800元/亩、其他作物600元/亩,无青苗不补偿。
(二)征收成片林地林木和零星用材林木、果树等补偿标准按本办法附件3和附件4标准执行。
(三)生活用水设施、农业设施及乡、村间的生产、生活主干道路因工程建设损毁的,由建设单位会同属地乡镇政府视实际情况按原建造标准予以恢复或新建。工程建设导致无法恢复水利设施,水田改旱地的每亩一次性给予补偿8000元;施工过程中导致水田无法耕种水稻的,影响当年的给予400元/亩青苗补偿费,并由建设单位会同属地乡镇恢复耕种条件。
(四)工程涉及的电力、广播电视、电信、移动、联通、长途电信传输、铁塔等杆线由各产权单位负责实施迁改。
(五)拆除附属用房、临时房等根据结构类型和面积大小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5),其占地面积不安排地基,依照相近地段同类土地标准征收。
(六)室外家庭水井补偿200-500元/口。
(七)室外砖石结构粪坑补偿200-500元/个,室外化粪池补偿500-700元/处,室外禽畜棚舍按15-2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八)不在标准之列的亭台楼阁等其他特殊构筑物,由县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与相关部门、属地乡镇共同组织调查,通过评估审核后,实行一事一议处理。
第七条 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一)坟墓迁移按一等10000元/穴(孔)、二等8000元/穴(孔)、三等7000元/穴(孔)的标准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等级评定见附件6),由坟主自行迁移至生态公墓。
(二)零星未入坟墓的骸骨瓶每迁移一瓶给予补偿1000元。
(三)凡在坟墓迁移公告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签订迁移协议并迁移的,给予奖励2000元/穴(孔)。
(四)坟墓实际占地面积按红线内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的园地标准给予补偿。
(五)凡未在迁移公告规定时间内迁移的,县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迁移的决定,逾期不迁移的依法强制迁移。无主坟墓委托所辖村委会负责迁移安置。
第八条 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按照《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合法有效证件中载明的面积予以确认。未经产权登记和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由县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占地面积予以补偿安置;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标准,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参考征收永久性房屋重置指导价格(详见附件7和附件8),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成新、层次、装修等进行评估确定。评估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征收房屋宅基地安置与补偿,按照统一安置、零星安置、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办法。
1.统一安置。征收房屋宅基地一般统一建设安置地给予落实安置,征收房屋合法占地面积为宅基地分配的依据,以“自然间”为单位进行安置,以安置点统一规划确定的面积为准。被征收房屋合法占地面积超过或少于安置宅基地面积,按土地评估价以货币形式找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原则上采用货币补偿,若确属家庭住房困难户的,根据当地政府的意见,给予安排建房宅基地1间。
2.零星安置。零星征收的宅基地,原则上采用货币补偿。对确需安置的,以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为原则,统一安排宅基地建房指标,其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按土地评估价给予补偿。
3.货币补偿。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按土地评估价的2倍给予补偿。
4.被征收房屋宅基地安置后,原宅基地房前屋后空闲平地的实际面积以红线内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的水田标准给予补偿。
(四)房屋征收后,实行临时安置过渡、搬家、拆除、停业停产补助。
1.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过渡期间的周转用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周转房租金。实行统一宅基地安置、零星安置的,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3元/月平方米标准计算,每月不足500元的补足500元。临时周转房的租金发放分期支付,首期支付2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统一安置的宅基地、零星安置的建房指标在12个月内落实的(基建期1年),不再发放临时周转房租金,超过12个月落实的,按实际月数补发租金。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给予6个月的装修期临时安置过渡补助。
2.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支付搬家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5元/平方米标准计算。不足1000元的补足1000元。
3.在规定期限内被征收房屋选择自行拆除的补助,以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进行补助,其中框架结构、砖混结构的给予补助30元/平方米,其他结构给予补助20元/平方米,补助费待自行拆除完毕后计付。超过期限未拆除的不予补助。
4.被征收人的电话、水电表、有线电视拆除以实际装机数分别给予补助200元/户,空调、太阳能热水器400元/台。
5.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业停产的损失,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的5%予以补偿。
6.奖励措施,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腾空并交付宅基地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以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奖励20元/平方米,在房屋腾空后计付。
(2)拆除房屋合法占地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建筑面积在160平方米以内的,每户给予奖励1万元。
(3)拆除房屋合法占地面积在50平方米及以上、建筑面积在160平方米以内的(不含160平方米),每户给予奖励2万元。
(4)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在160-260平方米之间的(不含260平方米),每户给予奖励3万元。
(5)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在260-310平方米之间的(不含310平方米),每户给予奖励4万元。
(6)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在310平方米以上的,每户给予奖励5万元。
(五)工程征收房屋统一建设安置应当与当地生态大搬迁、新农村建设、下山移民、旧村改造、村庄整治等工作相结合,做到“统一征地、统一报批、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由属地乡镇政府负责实施。
(六)原违法建筑经住建、资规等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其中已按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履行补办手续的视同合法产权房屋处理;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且在规定期限内不拆除的,依法予以拆除。
(七)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进行协商,并向征收人提交相关债权处理的书面协议后,征收人根据协议事项支付补偿款或安置宅地基。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达成协议的,征收人应当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连同房屋勘察丈量纪录等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房屋征收补偿费先由征收人拨付给属地乡镇政府,留待依法确定的权利人领受。
(八)房屋征收实施部门、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县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所在地乡镇政府要建立政策处理经费专项资金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工作经费另行研究确定。
第十条 高速公路项目建设沿线乡镇政府是土地征用、房屋征收等政策处理的责任主体,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据本《实施办法》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政策处理工作。工程建设指挥部做好督促和指导工作。涉及到工程建设的县有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能各司其职,全力支持,主动服务,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要积极配合、全力支持交通重点项目建设工作,违法阻挠和破坏工程政策处理工作,妨碍工程施工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8日起施行。《泰顺县高速公路建设政策处理实施办法》(泰政发〔2017〕44号)、《关于印发<泰顺县高速公路建设政策处理实施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泰政发〔2017〕143号)同时废止。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