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11001/2022-54545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公路
  • 文 号:
  • 泰政发〔2022〕85号
  • 发布机构:
  •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08-18

[视频+图文解读]关于《泰顺县高速公路建设政策处理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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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县高速公路建设政策处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办法的必要性及相关依据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高速公路建设政策处理工作,切实保障沿线群众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十三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条  明确办法制定的依据、必要性。

(二)第二条  明确办法的适用范围。我县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征收、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地面附着物征收补偿及临时用地、用水、用电、三改工程、管线杆线迁移等政策处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三)第三条  明确征收范围。征收范围包括高速公路建设沿线红线范围内主体工程用地、附属工程用地、安置用地等及主线工程建设需要的项目临时用房、预制场、搅拌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材料堆场、弃土和弃渣场、施工便道等临时用地,具体用地范围根据施工图或其他相关资料划定。

(四)第五条  明确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1、高速公路建设主线红线范围内工程用地、附属工程用地、安置用地等涉及征收的农村集体土地,参照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的相关规定执行,按水田、园地、林地分类等级综合地价标准予以补偿。

2、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需要的临时用房、预制场、搅拌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弃渣场、材料堆场、弃土和弃渣场、施工便道等临时用地,经批准后临时用地采用租赁方式,按水田、园地、林地分类给予补偿。租赁费用按工程实际建设的时限需要,签订协议后一次付清。使用期满后,一年内复垦并退还占用土地。

(五)第六条  明确青苗、林木和地面附着物(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补偿标准。

(六)第七条  明确坟墓迁移补偿和奖励标准。

1、坟墓迁移按一等10000元/穴(孔)、二等8000元/穴(孔)、三等7000元/穴(孔)的标准给予补偿,由坟主自行迁移至生态公墓。

2、零星未入坟墓的骸骨瓶每迁移一瓶给予补偿1000元。

3、凡在坟墓迁移公告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签订迁移协议并迁移的,每穴(孔)给予奖励2000元。

(七)第八条  明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标准和奖励措施。

1、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按照《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合法有效证件中载明的面积予以确认。未经产权登记和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由县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占地面积予以补偿安置;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2、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标准,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参考征收永久性房屋重置指导价格,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成新、层次、装修等进行评估确定。评估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八)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XXX起施行。《泰顺县高速公路建设政策处理实施办法》(泰政发〔2017〕44号)、《关于印发<泰顺县高速公路建设政策处理实施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泰政发〔2017〕1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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