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属各单位:
《泰顺县加快来料加工产业发展助推共同富裕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加快来料加工产业发展助推共同富裕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泰顺打造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26县样板行动方案(2022-2026年)》精神,提高农村创业渠道,解决群众就业问题、促进农村居民增收,更好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经研究,现就加快我县来料加工产业持续稳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全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推进大会精神,打造泰顺县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26县样板,通过“扩中”“提低”,以扩大就业为发力点,把来料加工作为我县解决就业、增加农村居民收入、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的重要产业,助力“浙南明珠、最美山城”、山区共同富裕“重要窗口”建设。
二、总体目标
通过对来料加工企业的扶持,引导企业转型升级,鼓励群众通过来料加工就业创业,利用5年时间(2022-2026年),在全县培养(提升)加工费达50万元以上,且长期从事来料加工人员达20人以上符合产业标准的来料加工坊100家(见附件),培育100名优秀来料加工企业、来料加工坊负责人。
三、实施对象
实施对象:泰顺县内具有来料加工功能的企业、来料加工坊(含集中式加工与分散式加工);来料加工企业、来料加工坊的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带动来料加工产业发展的乡镇和村集体。
本意见所说来料加工坊应符合消防标准并已取得营业执照及相应的生产许可证。
四、扶持措施
(一)信贷扶持。县金融中心要组织县农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泰顺支行等金融部门大力扶持来料加工产业发展,制定优惠利率,为来料加工企业、来料加工坊提供资产抵押、小额信用等贷款;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对规模大、信誉好、负债率低、贷款风险小的来料加工坊,发放一定数额的中长期贷款,并给予利率优惠。
(二)培训服务。县有关部门应结合本部门职责组织实用加工技能培训,参加培训人员按规定发放误工费。
(三)土地保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每年安排用地指标10亩,通过竞争性评选的方式争取指标,引导乡镇、村集体建设来料加工、共富中心等场所用于来料加工产业发展项目,促进村集体和农民群众增收。在符合消防安全的前提下,鼓励村集体充分利用旧校舍、粮管所和闲置用房等村集体资产兴办来料加工场所;各乡镇可以通过村村联合、村企联合、大村带小村或者因地制宜建设具有来料加工功能性的场所(馆)。
(四)平台服务。建立“来料加工企业和来料加工坊负责人”联络平台(“慧加工”APP),为来料加工企业、来料加工坊的负责人及时了解信息、拓展业务提供便利。县妇联、县残联、县经信局等部门要积极提供来料加工业务信息,适时举办业务洽谈会,搭建业务对接平台。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国网泰顺县供电公司等部门要为来料加工发展及时提供相关服务和管理,开通绿色通道,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五)政策保险。银保监会泰顺监管组要组织各保险公司,拓展保险项目,制定优惠政策,为来料加工从业人员解决养老保险,以及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阶段性停产时无工资收入人员给予保底保障,保证工人的稳定性。
(六)补助奖励。2022年至2026年,县财政每年统筹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补助,扶持全县来料加工产业发展。
1.规模补贴。来料加工企业、来料加工坊的负责人当年(上年11月1日至本年11月30日)通过银行实名发放加工费达20万元以上,带动从业人员15人以上的,按加工费的5%予以扶持,最高扶持标准根据年发放加工费和月均从业人员数分档计算,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补助类别 | 年发放加工费 (万元) | 月均从业人员(人) | 年补助标准 按发放加工费比(5%) |
A | 100以上 | 80以上 | 不超过10万元 |
B | 75以上 | 50人以上 | 不超过5万元 |
C | 50以上 | 30人以上 | 不超过3万元 |
D | 20以上 | 15人以上 | 不超过2万元 |
2.设备补贴。来料加工企业、来料加工坊有更新设备需求的,应提前向属地乡镇备案,说明设备型号、数量、用途等。对提前备案且正常运营半年以上的鞋帮、服装、电子配件等各类来料加工企业、来料加工坊,当年新购置加工机械设备达5万元(含)以上,年加工费达到30万元以上,凭正式发票按其符合市场价格的实际成交金额30%给予补助,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助资金按40%、30%、30%分三年发放。
3.场租补贴。来料加工企业、来料加工坊租用经营场地100平方米以上,年加工费达到50万元以上(已享受政府场租补贴的创业园区或企业除外),并签订租赁合同的,根据银行流水给予来料加工企业、来料加工坊实际支付租金30%的补贴,每年补贴不超过3万元。
4.创业奖励。对来料加工企业、来料加工坊获得工业用地指标新建来料加工厂房,并正常营业一周年以上的企业且年加工费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5.特殊人群补助。对通过来料加工就业一年以上、加工积极性高的低收入农户、残疾人或其他特殊人群,当年度加工费达2000元以上的按加工费的30%予以补助,年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6.先进村奖励。鼓励村经济合作组织(村集体)把合法闲置用房、存量建设用地等用于发展来料加工,积极引进来料加工业务,帮助村民家门口就业增收,当年度带动来料加工从业人员50人以上、发放加工费50万元以上的,每村一次性奖励3万元;鼓励村(社)党支部依托“共享社·幸福里”等阵地,建立“来料加工总部”,开展场地资源调查、招引企业(经纪人)入村、发布用工信息、组织村民就业、协助技能培训等服务工作,促进当地来料加工业发展,经考核工作成效显著的,予以一次性奖励5万元。村经济合作组织(村集体)把合法闲置用房、存量建设用地等通过改造、新建发展为来料加工坊,村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将收益70%以上用于村困难群众对象的,按建设费用的80%予以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7.示范乡镇奖励。对来料加工单一品种年加工费500万元以上、占本乡镇总加工费60%以上且加工点涵盖本乡镇50%村数以上的,认定为该品种来料加工示范乡镇,并一次性奖励5万元,用于该示范乡镇的来料加工宣传推广等活动支出。
8.同一奖励对象同时符合多项奖励政策的,原则上就高兑现,不重复奖励。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来料加工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委农办(县农业农村局)〕,县委农办(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农办(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协调来料加工产业发展工作;
县委组织部负责“共享社·幸福里”考核工作;
县妇联要积极引导有劳动能力妇女从事来料加工就业,组织妇女从业人员来料加工业务培训工作;
县残联要指导来料加工企业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岗位,帮助符合要求的来料加工坊申领相应补助政策,组织残疾从业人员来料加工业务培训工作;
县经信局要引进来料加工企业入驻,引导原来料加工坊的升级转型,组织来料加工企业竞争土地指标工作,每年至少举办1期来料加工企业、来料加工坊的负责人培训班,重点加强经营管理、电子商务等方面的业务培训;
县民政局按要求开展低收入农户认定工作,提供低收入农户相关信息,并加大对低收入农户“部分收入免计”政策的宣传;
县财政局要落实来料加工产业发展奖励和扶持资金,并监督资金使用;
县人力社保局要积极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组织来料加工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和推进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并提供全县来料加工人员培训资金;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落实来料加工产业发展项目所需的土地指标,指导乡镇盘活闲置用房,并做好审批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新来料加工企业、来料加工坊用地选址以及营业执照审批;
县金融中心负责来料加工坊信贷工作;
银保监会泰顺监管组负责来料加工坊政策保险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协助指导来料加工企业、来料加工坊用地选址,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每年至少组织来料加工企业、来料加工坊的负责人消防安全培训一次;
各乡镇负责辖区内来料加工产业发展工作,积极引进来料加工企业入驻,引导辖区内来料加工产业转型升级,充分利用乡镇和村集体闲置厂房(用房)、旧校舍、村级农民会所等资源,通过改造用于来料加工产业发展,帮助来料加工企业、来料加工坊的负责人落实加工场地,负责辖区内来料加工安全生产管理,引导来料加工业规范有序发展。
(二)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来料加工奖补政策,努力营造我县鼓励来料加工产业发展、富有特点、发展意义、先进典型的浓厚氛围,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转变农民的就业观念,带动更多群众从事来料加工。
(三)建立考核机制。将来料加工产业发展工作纳入对乡镇的年度考核,将工作目标分解落实到各乡镇;同时分阶段、不定期对各乡镇进行检查,及时掌握全县来料加工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
六、注意事项
(一)本政策实行一年一兑现。同一扶持对象涉及县内同类奖励补助项目的不得重复申报,上级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意见除一次性奖励外,其余补助内容按年度执行,补助条款中涉及加工费的均以银行批量代发凭证核算统计。
(二)当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奖励扶持政策:
1.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列为安全隐患整改挂牌单位未完成整改的;
2.有违反“三改一拆”“五水共治”、安全消防要求等违规行为受到查处或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
3.经查实虚报、谎报来料加工生产事实和来料加工有关指标的。
4.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本意见所称来料加工项目,是指在本县内从事鞋包类、服装类、布袋类、文具类、工艺品类、饰品类、家具配件类、竹木加工类、小电子产品类等各类无环境污染、不涉及危险行业、劳动密集型的来料加工行业。
(四)本意见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则上各项优惠政策截止至2026年12月31日。以前所发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