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SD65-2022-0004
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管理,现将《泰顺县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顺县农业农村局 泰顺县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泰顺县支行
2022年12月30日
泰顺县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助力我县打造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 26 县样板,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 4 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振发〔2022〕2号)《中共泰顺县委 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顺打造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 26 县样板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泰委发〔2021〕11号)和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是以全县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为对象,以支持低收入农户发展生产、自主创业、增加收入为目的,各银行机构按照“小额流动、有偿使用、持续发展”的原则,为贷款对象提供低收入农户信贷服务。
第三条 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的实施范围为县内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视财力可适当增加信贷贴息资金,扩大信贷规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人行泰顺支行共同负责全县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工作的组织指导。
第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人民银行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引导低收入农户转变观念、发展生产、自主创业,做好项目的指导与咨询工作;做好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对象审核认定工作;协助做好贴息额度认定、农户信用评定和到期逾期贷款催收工作;做好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每月数据上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工作;加强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政策宣传,总结有效做法,加大交流推广力度。
(二)县财政局。负责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配合做好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额度的审定工作。
(三)人民银行。负责运用再贷款、差异化存款准备金等货币政策工具,支持银行机构发放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负责对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等业务的政策指导和管理,做好与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的信息对接共享,共同做好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统计监测分析和评估考核工作。
第三章 贷款的实施和管理
第六条 贷款对象。申请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的对象为全县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贷款对象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原则上应在 18 周岁(含)至 65 周岁(含)〕,选择合适的生产经营项目、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必须通过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必要的劳动生产技能和一定还款能力。贷款对象退出建档立卡范围后,已发放的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在贷款到期前可继续享受贷款贴息支持。
第七条 贷款用途。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实行户籍、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贷款对象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不能用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产业和项目,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第八条 贷款方式。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采用信用发放,贷款对象无需提供担保抵押,一次授信,随用随贷,随时归还,循环使用。
第九条 授信额度和贷款额度。各银行机构根据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扶持对象的信用状况、贷款用途、还款能力等综合因素,确定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原则上每户 3 万- 30 万元(含)。扶持对象可在授信额度内根据实际需要金额申请贷款。
第十条 贷款期限。各银行机构根据贷款对象的生产经营周期、收益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与贷款对象合理约定贷款额度使用期限,贷款期限一般控制在 3 年(含)以内。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鼓励银行机构对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放款。 10 万元(含)以下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利率可按照实际情况、可持续发展原则,根据贷款户信用评级、还款能力、贷款成本等因素适当浮动, 1 年期(含)以下贷款利率不超过 1 年期LPR, 1 年期至 3 年期(含)贷款利率不超过 5 年期以上LPR。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超过 10 万元以上的部分,鼓励银行机构以优惠利率放款。贷款利率在贷款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第十二条 续贷展期。在政策期限内,对具有一定还款能力、还款意愿良好、确有资金需求、符合申请条件的借款人,银行机构可提供续贷。对确因非主观因素不能到期偿还贷款的借款人,银行机构可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办理贷款展期。经办银行要合规审慎、自主决定是否办理续贷或展期。原则上同一借款人只能办理 1 次续贷或展期。此前已发放的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在 2025 年底前到期的,也可续贷或展期 1 次。在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政策期限内,续贷或展期期间各项政策保持不变。已还清贷款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对象可多次申请贷款。
第十三条 加强贷款管理。相关银行机构要切实加强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风险管理,完善信贷审批流程和内控管理,准确开展评级授信,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努力满足贷款对象的贷款需求。要认真做好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严控贷款用途不合理、不合规等问题,杜绝“搭便车”、“户贷企用”等违规行为。发现超范围使用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资金的要立即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 风险补偿和分担。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和县财政局要持续完善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持续规范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促进金融稳定。
探索采用政府购买服务、保费补贴等方式引入政策性担保机构和保险公司分担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风险,明确风险分担比例和启动条件,不得让借款人承担风险补偿、担保和保险费用,不得要求贷款对象提供反担保,不得强制搭售保险、强行参保(担保)等。
第四章 财政贴息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统筹安排一定数额的省以上财政衔接资金,对贷款期限和授信额度内的小额贷款按实际贷款利率的 50 %比例或按 3 %年利率予以贴息补助(按孰高原则)。计算公式为:
贴息金额=授信额度内的贷款本金×财政贴息率(实际贷款利率的 50 %)÷ 360 ×贷款实际天数
或:贴息金额=授信额度内的贷款本金× 3 %÷ 360 ×贷款实际天数
每户家庭每年享受财政贴息贷款总额不超过 10 万元。
第十六条 贷款逾期部分不得享受财政贴息。
第十七条 贴息资金一般每年兑现一次。当年 12 月底前兑现上年 10 月份至当年 9 月份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已归还贷款的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资金。
第十八条 每次兑现时,由县级放贷银行机构将本结算期内的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资金审核表(见附件 1)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和县财政局。县级放贷银行机构对低收入农户小额贷款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汇总审核贴息资金发放清单,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10 天,无异议后报县财政局复核,县财政局将补助资金通过温州市利民补助“一键达”系统发放到户。
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按照要求将贴息资金发放和放贷金额等相关信息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
县财政局要按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及时安排财政贴息资金,加强财政资金监管。
县级放贷银行机构根据审定的贴息资金发放清单,在收到补助资金 3 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发放到贷款对象。
第十九条 年度安排贴息资金低于当年贴息需求的,差额部分可从下一年度省以上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县财政局也可视财力情况适当安排县本级预算资金用于贴息补助。
第二十条 每年年底,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会同县财政局和人行泰顺支行等部门做好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项目总结自查工作,并于次年 1 月底前将工作总结和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实施情况表(见附件 2)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3年1月30日起施行。《泰顺县农业农村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泰顺县扶贫信贷实施细则的通知》(泰农〔2019〕1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