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助力我县打造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26县样板,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振发〔2022〕2号),进一步完善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管理,做好与农户小额普惠贷款工作的衔接,支持低收入农户发展生产稳定脱贫,制定本细则。
二、主要变化
(一)调整贷款对象。对象调整为全县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
(二)调整贷款用途。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实行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贷款对象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
(三)提高授信额度和贷款额度。各银行机构根据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扶持对象的信用状况、贷款用途、还款能力等综合因素,确定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原则上每户3万-30万元(含);
(四)调整贷款期限。各银行机构根据贷款对象的生产经营周期、收益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与贷款对象合理约定贷款额度使用期限,贷款期限一般控制在3年(含)以内;
(五)调整贷款利率。鼓励银行机构对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放款。10万元(含)以下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利率可按照实际情况、可持续发展原则,根据贷款户信用评级、还款能力、贷款成本等因素适当浮动,1年期(含)以下贷款利率不超过1年期LPR,1年期至3年期(含)贷款利率不超过5年期以上LPR。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超过10万元以上的部分,鼓励银行机构以优惠利率放款。贷款利率在贷款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六)调整贴息比例。对贷款期限和授信额度内的小额贷款按实际贷款利率的50%比例或按3%年利率予以贴息补助(按孰高原则)。每户家庭每年享受财政贴息贷款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七)优化续贷展期。对确因非主观因素不能到期偿还贷款的借款人,银行机构可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办理贷款展期。经办银行要合规审慎、自主决定是否办理续贷或展期。原则上同一借款人只能办理1次续贷或展期。此前已发放的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在2025年底前到期的,也可续贷或展期1次;
(八)调整拨付方式。调整资金拨付流程,补助资金通过温州市利民补助“一键达”系统发放到户。
三、主要内容
《细则》主要分为总则、职责分工、贷款的实施和管理、财政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和附则五部分。
(一)总则
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总体部署,明确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定义和实施范围。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是以全县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为对象,以支持低收入农户发展生产、自主创业、增加收入为目的,各银行机构按照“小额流动、有偿使用、持续发展”原则,为贷款对象提供小额信贷服务。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的实施范围为县内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视财力可适当增加信贷贴息资金,扩大信贷规模。
(二)职责分工
明确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人行泰顺支行共同负责全县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工作的组织指导,明确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人民银行的主要工作职责,其中:
1.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引导低收入农户转变观念、发展生产、自主创业,做好项目的指导与咨询工作;做好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对象审核认定工作;协助做好贴息额度认定、农户信用评定和到期逾期贷款催收工作;做好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每月数据上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工作;加强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政策宣传,总结有效做法,加大交流推广力度。
2.县财政局。负责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配合做好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额度的审定工作。
3.人民银行。负责运用再贷款、差异化存款准备金等货币政策工具,支持银行机构发放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负责对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等业务的政策指导和管理,做好与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的信息对接共享,共同做好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统计监测分析和评估考核工作。
(三)贷款的实施和管理
申请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选择合适的生产经营项目、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必须通过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必要的劳动生产技能和一定的还款能力。贷款用途精准用于贷款对象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不能用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产业和项目,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采用信用发放,贷款对象无需提供担保抵押,一次授信,随用随贷,随时归还,循环使用。
(四)财政贴息资金使用管理
规定财政贴息补助比例和计算方式、财政贴息资金审核兑现程序等内容,明确贷款逾期部分不得享受财政贴息。
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按照实际贷款利率的50%或按照3%年利率对贷款期限和授信额度内的小额贷款予以贴息补助(按孰高原则)。每户家庭每年享受财政贴息贷款总额不超过10万元。贴息资金一般每年兑现一次。
(五)附则
本《细则》自2023年1月30日起施行。《泰顺县农业农村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泰顺县扶贫信贷实施细则的通知》(泰农〔2019〕103号)同时废止。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泰顺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解读人:苏志利(单位主要负责人)
业务科室:扶贫开发科
联系方式:0577-59288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