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2号)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全县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重新公布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泰顺县行政区域范围。
二、征收耕地、除林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一级区片6.96万元/亩,二级区片5.58万元/亩,三级区片4.8万元/亩。
征收林地和农民集体所有未利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60%执行:一级区片4.18万元/亩,二级区片3.35万元/亩,三级区片2.88万元/亩。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为4:6。
四、2023年10月21日至2026年10月20日泰顺县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按本通知执行。《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泰政发〔2020〕85号)同时废止。
请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泰顺县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做好征地补偿相关工作。
泰顺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