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商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的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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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关联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 征求意见 ● 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公告内容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电商产业发展环境,激发传统电商新活力,培育直播电商新业态,创新数字生活新服务,做强做优我县电商产业,助力实现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先行,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3〕6号)《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顺县进一步推动电商产业发展若干办法的通知》(2021年1月27日印发)等文件精神,拟定《关于进一步促进泰顺县电商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现特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6月2日至2023年6月13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在截止日期前反馈至县经信局商务发展促进中心。 联系人:肖颖颖 联系地址:泰顺县罗阳镇环城路138号 联系电话:0577-67567316 电子邮箱:jxjswzx@163.com 泰顺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 2023年6月2日 草案全文 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商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电商产业发展环境,激发传统电商新活力,培育直播电商新业态,创新数字生活新服务,做强做优做大我县电商产业,助力实现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先行,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附 则 1.申报本政策的奖补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在县内登记或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个体户、社团组织; (2)已取得相关业务资格,诚信守法经营; (3)如实提供奖补涉及的相关数据信息; (4)一年内没有因重大违规经营问题受过处罚; (5)未被“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列为C类、D类企业; (6)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2.本政策适用于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的奖补对象,奖补涉及的网络零售额、投资额等数据的统计时间均从2023年1月1日起计算。本政策条款中所指的网络零售额是指企业在第三方搭建的主流电商销售平台上的网络零售额,或经县经信局认可的第三方搭建的电商销售平台上的网络零售额;电商服务企业的服务业务收入均是指服务对象为本县电商企业的服务类业务收入。 3.总量控制是指注册时间三年以上的企业同一年度所获奖补资金总额以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为限。地方综合贡献度是指企业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规费除外)、人才贡献、 科技创新投入、就业贡献等。 4.同一项目同时符合本政策两项以上条款,或与本县其他政策有类同重复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5.县财政每年安排不超过500万元(不含一事一议项目)的专项资金扶持电商发展,由县经信局负责在县财政预算额度内牵头组织实施;如遇项目申报补助总额超过财政预算额度,则由县经信局会同县财政局在财政预算额度内按比例分配和兑现奖补资金。 6.本政策自2023年 月 日(本政策印发之日一个月后)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电商产业发展环境,激发传统电商新活力,培育直播电商新业态,创新数字生活新服务,做强做优我县电商产业,助力实现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先行,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3〕6号)《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顺县进一步推动电商产业发展若干办法的通知》(2021年1月27日印发)等文件精神,同时参考了杭州、文成、永嘉等地电商政策,并结合我县实际,拟定《关于进一步促进泰顺县电商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起草过程 2023年初,县经信局在前期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意见》初稿,并与县财政局进行多次对接交流和深入探讨,初步形成了基本一致的政策意见。3月18日,县经信局按照县财政局建议,完成了新老电商政策资金需求对比测算。4月20日,县府办受分管县领导委托,召集县经信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等6个单位召开《意见》征求意见会。会上县经信局负责人对《意见》文稿进行充分说明,与会单位结合本单位职责就政策内容提出了意见及建议。会后,县经信局充分吸收各单位意见,并对《意见》进一步修订完善,形成本《意见》文稿。 三、主要内容 本《意见》围绕培育电商经营主体、培育电商生态体系、鼓励电商集聚发展和强化政府服务体系等4个方面,制定了17条政策措施,相比2021年1月印发的《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顺县进一步推动电商产业发展若干办法的通知》,删减了15条(其中跨境电商相关的6个条款调整至外贸政策),增加了7条,调整了10条。具体内容如下: (一)增加的条款 1.加大企业招引力度。为支持县外企业入驻或回归,壮大我县电商经营主体,参照原政策网络销售奖励条款和我县总部经济政策,新增此条款。 2.孵化电商经营主体。为促进乡村共富带动农民就业增收,孵化小微电商经营主体,在加大企业招引力度条款基础上降低门槛和提高销售补助标准,新增此条款。 3.推动电商服务业发展。为培育电商服务企业,进一步优化我县电商发展环境,新增此条款。 4.推动电商品牌建设。为培育本地电商品牌,带动本地产品销售,新增此条款。 5.推动电商供应链拓展。为培育本地电商供应链,带动本地产品电商化销售,新增此条款。 6.支持电商园区基地建设。为推动电商园区建设,新增此条款。明确按园区实际投资额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7.推动县域物流体系建设。为支持县乡村三级物流体系建设,鼓励县域内快递实行统仓共配,降低县域快递企业配送成本,新增此条款。 (二)调整的条款 1.鼓励企业做大增量。根据原政策第5条、第9条和第13条修订,修订后仅对销售额增量给予奖励,销售额存量不再给予奖励。 2.降低企业快递成本。根据原政策第2条修订,修订后的快递奖补金额与网络销售额挂钩,并适当提高网络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企业的快递奖补金额上限。 3.支持企业运营推广。根据原政策第3条修订,降低年度网络销售额申报门槛,但增加了网络销售额增速要求,补助标准也降低了50%。 4.推动直播电商发展。根据原政策第15条修订,将销售额奖励改为达到销售额门槛后,按照主账号粉丝数奖励。 5.支持电商自建平台。根据原政策第14条修订,提高了平台年度交易单数要求,并适当提高了补助比例及补助金额上限,以及调整了销售额奖励模式。 6.鼓励电商企业入园发展。根据原政策第1条修订,经营场所租金补助范围缩小为电商园区内的企业,并调低县城建成区外的补助标准,以及提高了月均销售额门槛。 7.鼓励电商园区做大做强。根据原政策第7条修订,增加网络零售额及增速要求,并提高补助上限。 8.鼓励电商园区高质量发展。根据原政策第6条修订,维持国家和省级园区奖励标准,降低市级园区奖励标准。 9.加快农村电商集聚发展。根据原政策第12条修订,并增设了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奖励。 10.支持开展电商专题活动。参照原政策第25条款,修改了部分文字表述内容。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资金需求测算。以我县2022年度电商产业运行数据为基础,分别测算新、老政策的资金需求,按照老政策约需295万元,按照新政策约需219万元,新政策与老政策相比,财政支出减少了25%左右,但比2021年度电商政策奖补支出略有增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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