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理依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按照县政府工作部署,县司法局组织对2023年12月31日以前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二、清理范围、内容和程序
(一)清理范围。按照《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泰政办〔2024〕29号)文件要求,本次清理的范围为:2023年12月31日前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泰政发〔2022〕139号)列入继续有效、修改后继续有效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内容。一是对于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不一致、已被其他文件废止或所依据的上位法已被废止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二是对于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规定事项及任务已完成、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者存在照搬照抄现象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宣布失效;三是对于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超过 10 年,清理责任单位未按照《泰顺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泰政发〔2020〕96号)提供第三方评估意见、或提出的评估意见经审查不通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四是结合上一轮全面清理以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要求,对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废止。
(三)清理程序。一是泰政办〔2024〕29号文件下发后,在清理责任单位反馈的初步清理建议基础上,结合本次清理的标准和要求,县司法局逐项对清理建议进行了审查,提出了初步审查意见。为确保清理质量,在初步审查意见基础上县司法局再次通过党政网公布初步清理结果向各清理责任单位征求意见。二是形成《关于公布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11月11日-2024年11月20日期间在泰顺县政府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三是清理结果经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经县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清理结果
经清理,继续有效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118件、修改后继续有效的县政府规范性行政文件1件、宣布失效、废止的县政府规范性行政文件26件。
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调整,继续有效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工作职责调整的,不再另做修改,按照机构改革方案和部门“三定”方案,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负责实施。
四、实施时间
自2025年1月27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泰顺县司法局
解读人:叶艳娟(局长)
联系方式:0577-676672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