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顺县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04 09:25:02 浏览次数: 来源: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属各单位:

《泰顺县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工作的重要论述、指示精神,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我县以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为抓手,进一步巩固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整体推进全县中医药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发展中医药的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浙江省中医药条例》精神,全面推进我县中医药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围绕建设“健康泰顺”和“中医药强县”总体目标,坚持“基层中医化、中医特色化”,全面贯彻落实基层中医药工作的政策措施,按照《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管理办法和建设标准》要求,不断加强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将我县基层中医药服务打造成网络健全、设施设备完善、人员配备合理、管理规范、中医药防治康养融合发展的完整体系,持续提升城乡居民中医药知识知晓率和中医药满意度,为人民群众健康谋福祉。打造一批在推动发展基层中医药事业上成效显著、亮点突出的先进典型,以点带面,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全县基层中医药工作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基层中医药工作组织管理

1.县委、县政府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工作的重要论述、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充分发挥党委在中医药工作中的核心领导作用。(责任单位:县府办、各有关单位;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将中医药工作纳入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内容具体、指导性强,并体现财政支持。(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3.县委、县政府定期召开会议,建立健全泰顺县中医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解决本县中医药发展的相关事宜,统筹推进本县中医药事业发展。(责任单位:县府办、各有关单位)

4.泰顺县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由县长亲自抓,分管医疗卫生副县长具体抓,县卫生健康局为创建牵头部门,县府办、县委组织部(人才办)、县委宣传部、县委编办、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广旅游体育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医疗保障局、县大数据管理中心及各乡镇等单位根据部门职责落实各项创建任务,确保取得实效。(责任单位:县府办、县卫生健康局)

5.基层中医药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督查、有总结。(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6.在政府网站等建立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建议和投诉平台,或整合到县政府其他平台,认真核实和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实现群众对中医药服务满意率≥90%。(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大数据管理中心)

(二)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

7.县委、县政府牵头,中医药管理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做好中医药发展规划、标准制定、质量管理等工作,将基层中医药服务打造成网络健全、设施设备完善、人员配备合理、管理规范、中医药防治康养融合发展的完整体系。(责任单位:县府办、各相关单位)

8.主管领导熟悉中医药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组织开展并协调各相关部门落实基层中医药工作。(责任单位:县府办、各相关单位)

9.加强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履职能力建设,合理配置中医药管理人员力量。(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委编办)

10.加大对优秀中医药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力度,制定支持引进和培养本县中医药中、高端人才的政策。(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人才办)、县卫生健康局)

11.执行放宽长期服务基层的中医医师职称晋升条件的有关政策。建立本县高年资中医师带徒制度,与职称评审、评优评先等挂钩。完善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和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薪酬制度。(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卫生健康局)

12.提高财政支持力度,设立中医药财政专项,保障本县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建立持续稳定的中医药发展多元投入机制。建立本县域基层中医药工作投入机制。县财政对中医医疗服务加大补助力度,按照中药饮片每方1.5元,普通针刺、灸法、推拿、药物敷贴、熏洗、拔罐、刮痧等传统中医非药物疗法服务项目每方1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

13.加大中医药宣传推广力度,将《中国公民中医养生保健素养》《健康教育中医药基本内容》、中医药科普知识作为健康教育重要内容加以推广。(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14.加大本县域新闻媒体对中医药宣传力度,加强和规范中医药养生保健知识传播,营造本县域内城乡居民知中医、信中医、用中医、爱中医的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委宣传部)

15.加大对中医药发展投资力度,保障本县域内中医医疗机构的立项、建设和政府投入,改善县中医院办院条件,扩大优质服务供给。(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卫生健康局)

16.切实保障区域公立中医类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科室建设的投入责任落实,促进基层机构“中医馆”的建设。积极开展对县域内村卫生室的建设及设施设备的投入。(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

17.根据本县的医疗服务规划,保障本县域中医诊疗中心和公立中医医疗机构用地的规划、审批。(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8.将中医药科技发展纳入本县科技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支持促进本县中医药科技发展的政策措施和科研规划。积极组织申报市级及以上中医药科研项目,组织本县中医药科研项目,促进本县中医药科技发展。建立科技主管部门与中医药主管部门协同联动的管理机制。(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

19.贯彻落实中医药医疗保障相关政策。根据基层医疗机构需求,将本县域内具有显著疗效和成本优势的中医药服务项目,向上级医保部门上报申请。定期调研,将体现具有中医药临床价值的服务项目,向上级医保部门提出价格调整的合理化建议。根据市级相关规定统一开展中医药服务与医保支付挂钩,在DRG住院点数付费清算中给予点数倾斜。(责任单位:县医疗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

20.推进中医药科普教育,丰富中医药文化教育内容和活动形式,组织本县中医药文化进校园工作。把中医药文化纳入中华传统文化课程。促进青少年了解中医药养生保健知识,促进身心健康。(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局)

21.支持本县中医药信息化建设,改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化基础条件。推进基层中医药信息建设,加快本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信息规范化进程。推进中医处方一件事、中医智能云诊疗、中药饮片配送中心和中医智能一体化等中医药数字化改革创新项目。(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大数据管理中心)

22.支持本县域院内中药制剂发展,制定推广使用标准,并进行质量监管。(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

23.组织开展本县中医药文化旅游项目,促进本县域中医药专业机构、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示范基地、药材种植基地等与中医药文化健康产业融合发展。(责任单位:县文广旅游体育局、县委宣传部、县卫生健康局、县农业农村局)

24.加强中药保护和发展。把中医药事业、产业发展作为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发改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

25.组织本县域内各乡镇、村及社区开展传统健身活动。大力普及和推广太极拳、八段锦等养生保健方法。(责任单位:县文广旅游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各乡镇)

26.坚持中西医并重,组织落实本县各项中医药工作。制定本县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落实中医药相关政策,吸纳中医药主管部门意见,逐步实现基层中医药服务机构建设、人员配备、服务能力提升等高质量发展的目标。(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卫生健康局)

(三)完善基层中医药服务体系

27.县政府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县中医院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县中医院成立“治未病”科和康复科,设置感染性疾病科,配置相关设施设备,开展相应工作。支持县中医院与温州市中医院开展“百科帮扶”协作。(责任单位:县府办、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

28.扶持有中医药特点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等非中医类医疗机构设置的中医药科室要进行标准化建设,提升其中医临床科室、中药房、煎药室等设施设备配置。(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29.县中医院发挥龙头带动作用,成立基层中医药指导科室,设置专人负责本县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中医药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等。(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30.县中医院牵头组建各种形式的医联体。在医联体建设中充分发挥中医药辐射作用,在推动医联体建设中,力争覆盖人口不低于30%。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所纳入到医联体建设。(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31.乡镇卫生院100%规范设置中医科、中药房,配备中医诊疗设备。乡镇卫生院100%设置中医馆,加强服务内涵建设,接入中医健康信息平台。设立康复科室,为居民提供中医药康复服务。(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32.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100%具备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场所和设施设备。推进“中医阁”建设,至少有10%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设置“中医阁”,县财政补助建设经费10万元/个。(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

33.加强县中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化建设。县中医院电子病历达四级水平。实现县中医院牵头的医联体内信息互通共享。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相关信息及统计数据。(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四)加强基层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34.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全,每千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每千常住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和注册护士数、每千常住人口公共卫生人员数、每万常住人口全科医生数、医护比、中医药人员占比等指标符合所在地区域卫生规划要求,达到城乡每万名居民有0.6-0.8名合格的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人力社保局)

35.县中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县中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占本机构医师总数的比例达到60%以上;100%乡镇卫生院中医类别医师占本机构医师总数的比例达到25%以上;100%村卫生室至少配备1名中医类别医师或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乡村医生或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人力社保局)

36.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和师承教育,加强本县域基层医务人员(含乡村医生)的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提升基层医务人员(含乡村医生)中医药适宜技术水平。(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37.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关人员的西学中培训。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中医类别医师参加西学中培训;组织乡村医生定期参加中医药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及适宜技术等培训,达到全覆盖。(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五)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

38.县中医院主要提供中医药综合服务。完善中医特色专科和临床、医技科室的服务功能,提高中医优势病种的诊疗能力和综合服务能力。成立县域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中心,有场地、有师资、有设施设备、有推广方案、有工作制度、考核监督等。(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39.乡镇卫生院拓展中医药服务范围,推进中医专科发展,中医诊疗人次占总诊疗人次的比例达35%以上。(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40.提高基层医务人员的中医药服务能力。100%的乡镇卫生院能够按照中医药技术操作规范开展6类10项以上的中医药适宜技术;100%的村卫生室按照中医药技术操作规范开展4类6项以上的中医药适宜技术。(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41.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注重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42.开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推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项目在基层的落实。为老年人、孕产妇、儿童、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等重点人群和亚健康人群提供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年度中医药健康管理目标人群达到国家要求。(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43.充分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中的作用,各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参与本辖区传染病的宣传、预防和治疗工作。(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44.在医养结合、社区康复、长期照护、安宁疗护等服务中融入中医药方法。(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

45.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普及中医药健康知识,推动基层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活动。扩大中医药科普内容的覆盖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教育宣传中中医药内容占比达50%以上,接受教育人次占比达50%以上。(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六)强化基层中医药工作监督考核

46.建立县中医院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工作考核机制,并将中医药内容纳入其年度工作考核目标;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中中医药内容分值占比不低于15%。(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47.县卫生监督部门建立中医药监督管理科室,或有专人负责本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内容包括本县域上年度中医医疗秩序、中医医疗案件查办、发布虚假违法中医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监管情况,落实中医药主管部门相关监督检查要求。(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48.县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有专人负责中医药疾病预防工作,将中医药内容纳入到本县疾病预防、慢病管理、健康教育相关工作中。(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49.加强本县域基层中医药服务质量的评估和监管,对执行中医药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合理用药、落实核心制度等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基层医疗机构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医疗安全。(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

50.对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采、自种、自用、民间习用中草药加强管理,规范服务行为。(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

(七)提升中医药服务的满意率和知晓率

51.城乡居民对县中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满意率不低于90%;城乡居民中医药知识知晓率不低于90%,对县中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内容知晓率不低于85%;县中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人员相关政策知晓率不低于85%。(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各乡镇)

四、实施步骤

(一)申报阶段(2024年1月1日—2月29日):对照《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管理办法和建设标准》,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对照创建标准开展自评工作,并按要求准备各项申报材料,向市中医药管理部门、省中医药管理局申报创建。

(二)实施阶段(2024年3月1日—4月30日):召开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启动大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分工,压实责任,全面启动创建工作。各责任单位贯彻落实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完善基层中医药服务体系,深化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加强基层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推动中医药防治康养融合发展。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其加强日常指导,督促各责任单位对照建设标准完成各项创建任务。

(三)迎接评审阶段(2024年5月1日—6月30日):召开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验收迎评动员大会,总结前阶段工作成效,分析存在的短板和不足,部署改进提升工作。各责任单位查漏补缺,做好台账资料整理归档,迎接省市中医药管理部门检查和评审工作,确保顺利通过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的验收,并全面听取和落实评审专家提出的宝贵意见,持续做好基层中医药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相关单位要切实提高发展中医药事业紧迫性、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浙江省中医药条例》等要求,传承精华,守正创新,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责任领导、责任科室、责任人员,确保各项工作达到标准要求。

(二)统筹协调,合力推进。各相关单位要相互协作,共同推进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创建工作。县卫生健康局作为创建工作的主要牵头部门,要牵头抓总,经常性开展督促、指导;各乡镇、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认真落实各项保障措施,要不断总结提炼好的做法、经验和效果,形成工作合力,全力推进创建工作。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进一步加大对中医药工作的宣传力度,紧紧围绕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这一主题,广泛宣传中医药改革和发展措施。在乡镇、学校、医院、中医药企业等场所建立中医药工作宣传阵地,普及中医药知识,提高人民群众利用中医药进行防病治病、自我保健的意识和能力。

附件:1.泰顺县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领导小组.docx

2.泰顺县中医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docx

3.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现场评审任务分解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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