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教基〔2024〕49号
各学区教育服务分中心,各民办幼儿园:
现将《泰顺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修订)》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泰顺县教育局
泰顺县发改局
泰顺县财政局
2024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为坚持学前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的发展方向,扩大普惠园覆盖面,加快构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实施办法 浙江省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2018〕7号)和“省、市学前教育发展第四轮行动计划”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标准
(一)普惠园的界定
本办法所称的普惠性幼儿园是指我县依法设立、办学规范、科学保教、收费合理、以非营利为目的、面向大众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民办幼儿园(以下简称普惠园)。
(二)普惠园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规范安全办学。办学证照齐全,按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要求招生,每年年检合格,各类安全制度齐全,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2.具备办园资质。经县教育局审批,并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1年以上的办园历史,法人产权独立完整,产权明晰,并做到园舍相对稳定和独立、法人独立、财务独立、管理独立、师资独立,举办者投入幼儿园的资产与举办者的其他资产相分离,并依法办理了资产过户手续。
3.坚持科学保教。办园规范,保教质量有保证,遵照《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和《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等有关规定开展保育教育工作。依法接受或配合县教育局、乡镇及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并达到浙江省准办级标准及以上。合理安排幼儿一日活动,无“小学化”现象。
4.财务管理规范。按县财政、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民办幼儿园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保证全面真实反映本单位财务收支情况,使财务工作有章可循,财务活动有序进行。收费项目符合规定,并执行“先公示后收费”规定,保教费标准不高于同等级公办幼儿园的政府指导价2倍,伙食费、代管费标准等同于公办幼儿园。
5.保障教职工待遇。依法聘用教职工,各类人员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专任教师和保育员配备符合相应等级要求。依法保证合格幼儿教师享受基本待遇,全园教职工年平均工资达到相关标准。依法依规为教职工足额购买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
二、认定程序
(一)自愿申报。每年5月份,具备条件且有意向的民办幼儿园向县学前教育指导中心提出申请,并根据《泰顺县普惠园认定提交材料清单》(详见附件)提供佐证材料。
(二)组织认定。每年6月份,县教育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发改局严格按照普惠园认定条件和办法,对申报的幼儿园进行审核、实地考察和评审。
(三)公示公告。经认定的幼儿园统一在泰顺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公示一周,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四)发文认定。对公示无异议的普惠园,县教育局与其签订普惠性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文认定,并授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牌匾,在醒目位置悬挂,并向家长公布保教费标准。
三、政策支持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支持普惠园发展的具体政策。经认定为普惠园的享受下列补助政策。
(一)公用经费补助。根据实际情况,对经认定的普惠园给予生均公用经费补助,主要用于运行经费及园舍维修、师资培训等相关费用,补助标准根据不同等级分别核定。
(二)专项经费补助。根据实际情况,对经认定的普惠园给予民办专项经费补助,补助项目为新考教师资格证及园长上岗资格证、教学点、年检优秀单位、升等创优、公进民退等项目,补助标准县财政局和县教育局另行商定。
(三)税费扶持政策。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普惠园税费优待政策。
(四)开展师资培训。经认定的普惠园,享受公办幼儿园园长、骨干教师等同等的培训政策。
(五)其它扶持政策。政府在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租金等方面提供政策扶持。
四、规范管理
(一)建立年度综合评价机制。教育行政部门每年组织对历年普惠园年度工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财政经费奖补的主要依据。民办园年检不合格或普惠园年度评估不合格的,停止相应年度财政补助经费的拨付。年度评估结果通过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二)建立资产和财务管理机制。普惠园原则上应独立设置财务科(室),制定财务规章制度,统一管理民办幼儿园的各项财务工作。因条件限制没有设立财务科(室)的要指定专人负责财务、资产管理工作。政府资助资金、伙食费应分别单列收支,专款专用。普惠园应建立幼儿园财务年度会计决算报告制度,报主管部门备案。开展年度财务审计,财务审计结果作为民办幼儿园是否享受财政资助的主要依据之一。
(三)建立过程性监管机制。县教育局通过明查暗访、专题调研、考核年审等措施对普惠园进行过程性监管。对出现办园行为不规范、严重违背学前教育规律、保教质量严重下滑、财务管理混乱、违规乱收费、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等问题,普惠园弄虚作假或违规使用财政补助经费,一经查实,教育行政部门将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取消普惠园资格,并视情节轻重,按比例扣发、全额停拨或追回财政补助经费;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建立自愿退出机制。幼儿园举办者自愿退出普惠园的,须提前一年向县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获得审批后方可退出,并妥善做好后续工作。退出后收费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处理。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施行。原《泰顺县教育局 泰顺县发展和改革局 泰顺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泰顺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教计〔2015〕240号)同时废止。
原文附件下载:关于印发《泰顺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pdf
抄送: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县府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周建海副县长。
泰顺县教育局办公室 2024年5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