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属有关单位:
《2024年泰顺县游客招徕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4年泰顺县游客招徕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拓展我县旅游客源市场,提升“走走泰顺﹒一切都顺”旅游品牌知名度,鼓励旅游企业为我县招徕游客,促进我县旅游市场繁荣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地接奖励
(一)对泰顺县境内地接旅行社接待县外游客到收费景区游览人数按5元/人实行累计奖励。
(二)地接旅行社承接旅游团队年累计人数达到10000人以上,并居旅行社接待量第一至第三名的,分别增加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累计接待人数10000人以上的地接旅行社不足三家时,对超过10000人数的地接旅行社,按从低到高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二、组团奖励
(一)一日游。对旅行社组织县外游客到收费景区游览(未住宿)的,按5元/人实行累计奖励。
(二)过夜游。旅行社、自驾车协会或俱乐部组织县外游客来泰顺旅游,在我县星级酒店或“好玩泰顺”平台推荐酒店、民宿住宿,第一晚按52元/间/夜奖励,连续住宿的,自第二晚起每晚在前一晚基础上增加5元/间/夜累计奖励。如遇周末、节假日奖励减半,单团连续过夜数不超过3晚(含3晚)。
三、研学、亲子线路奖励
(一)研学、亲子线路开通流程
旅行社需在“泰顺旅游智慧营销平台”(以下简称营销平台)旅行社端口选择已开通的研学、亲子线路,或在营销平台提交线路开通申请,经泰顺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审核认定后,该线路正式上线运行。每家旅行社全年最多申请2条研学、亲子线路。
(二)研学、亲子线路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每条线路需满足全年不少于1500人。
2.组织游览一个收费景区及以上或在我县星级酒店或推荐酒店、民宿住宿一晚及以上。
3.相关费用在营销平台上下单并支付。
4.研学线路中需含有特色研学体验活动;亲子线路中需以14周岁以下儿童为主。
(三)奖励标准
1.一日游研学、亲子线路按7元/人实行累计奖励。如遇周末、节假日按5元/人奖励。
2.过夜游研学、亲子线路按25元/间/夜实行累计奖励。如遇周末、节假日按15元/间/夜奖励。
3.研学、亲子线路奖励可与地接、组团奖励叠加享受。
四、区域合作线路奖励
(一)区域合作线路奖励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各旅行社从营销平台公布的区域合作线路下单并完成支付。
2.行程中需安排2个及以上合作地区住宿。
3.组织在我县游览一个收费景区及以上或星级酒店或推荐酒店、民宿住宿一晚及以上。
(二)奖励标准
1.选择两个区域合作线路在我县住宿的,按3元/间/夜奖励;选择三个区域合作线路在我县住宿的,按4元/间/夜奖励;选择四个区域合作线路在我县住宿的,按5元/间/夜奖励。
2.区域合作线路奖励可与地接、组团奖励叠加享受。
五、大团奖励
经泰顺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审核同意,一次性组织超过200人或500人以上(景区实际购票人数)的大型团队,在我县安排游览一个收费景区及以上且在我县星级酒店或推荐酒店、民宿住宿一晚及以上的,在享受过夜游奖励的同时,分别给予组织方6500元/团、15000元/团的奖励。
六、动车、飞机、自驾车等系列团奖励
(一)动车团奖励
1.动车团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每个动车团需组织30人及以上,全年累计20班次及以上;每个动车团需统一时间、统一出发,抵达和离开需由泰顺周边高铁站进出;组织游览一个收费景区及以上且在我县星级酒店或推荐酒店、民宿住宿一晚及以上。
2.奖励标准:奖励60000元,超出600人的部分按100元/人补助。每家旅行社动车团奖励不超过80000元。没完成奖励条件的,不予以奖励。
3.享受动车团奖励政策后,旅行社不再享受组团奖励政策。
(二)飞机团奖励
1.飞机团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每个飞机需组织20人及以上,全年累计20班次及以上;每个飞机团需统一时间、统一出发,抵达和离开需由泰顺周边机场进出;组织游览一个收费景区及以上且在我县星级酒店或推荐酒店、民宿住宿一晚及以上。
2.奖励标准:奖励80000元,超出400人的部分按200元/人补助。每家旅行社飞机团奖励不超过100000元。没完成奖励条件的,不予以奖励。
3.享受飞机团奖励政策后,旅行社不再享受组团奖励政策。
(三)自驾车团奖励
1.自驾车团奖励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每家自驾车协会或俱乐部(自驾车协会或俱乐部是指不超过7人的非运营车辆)需一次性组织达60人及以上;组织游览一个收费景区及以上且在我县星级酒店或推荐酒店、民宿住宿一晚及以上。
2.奖励标准:奖励5000元/团。每家自驾车协会或俱乐部奖励不超过50000元。没完成奖励条件的,不予以奖励。
3.享受自驾车团奖励政策后,旅行社不再享受组团奖励策。
七、线上平台营销奖励
(一)通过营销平台下单结算的,周末、节假日的订单按营业额的5%奖励;非周末、非节假日的订单按营业额的10%奖励。
(二)通过营销平台下单结算的线上OTA平台,全年总营业额达2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按照营业额的2%予以额外奖励;全年总营业额达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按照营业额的3%予以额外奖励;全年总营业额达100万元以上的,按照营业额的5%予以额外奖励。
八、附则
(一)旅行社和相关线上平台通过营销平台完成酒店和景区预定、线上支付和核销的享受奖励政策。
(二)地接旅行社是指在我县注册,并依法纳税的旅行社。。
(三)奖励政策中涉及的收费景区和项目是指在“好玩泰顺”平台上公布的收费景区和项目。如有新的收费景区和项目开放,经泰顺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认定后,可列入奖励政策。
(四)在我县星级酒店或“好玩泰顺”平台推荐酒店、民宿住宿,需实付房费超过180元/间/夜。
(五)每家旅行社、相关线上平台全年奖励资金均不超过50万元。
(六)相关奖励以营销平台数据为准。每次组团行程,需在系统行程单上传所有团队游客信息,并发起奖励审核,通过后即列为奖励依据。
(七)奖励政策中统计的游客人数是指购买了收费项目的人数,免费游客不列入计数范围。
(八)奖励统计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旅行社每季度核对一次数据,原则上奖励资金于2025年3月底前兑现完毕。
(九)泰顺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对行程单进行核查。旅行社若存在造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全部奖励并报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十)年度内发生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对泰顺旅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或收到重大行政处罚的,取消其当年奖励资格,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十一)本办法自2024年8月31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