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和禁猎期
本县全年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区域:
1、浙江乌岩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2、泰顺县承天氡泉省级自然保护区;
3、泰顺县九峰省级风景名胜区;
4、泰顺县三魁省级森林公园;
5、泰顺县天关山省级森林公园;
6、泰顺县大溪源省级湿地公园;
7、泰顺县生态林场;
8、泰顺县乌岩岭生态林场。
除以上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等重要生态区域外县内的其他区域,每年4月1日至8月31日为禁猎期。禁止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法律法规禁止猎捕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二、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地弓)、排铳、吊杠、射钉器(枪)、气枪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
三、特殊情况
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植保作业、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等特殊情况,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四、法律责任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25年5月3日起施行。
泰顺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