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11001/2025-7106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 号:
  • 公告〔2025〕3号
  • 发布机构:
  •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04-08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TSD00-2025-0001

(有效)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为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和禁猎期

本县全年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区域:

1、浙江乌岩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2、泰顺县承天氡泉省级自然保护区;

3、泰顺县九峰省级风景名胜区;

4、泰顺县三魁省级森林公园;

5、泰顺县天关山省级森林公园;

6、泰顺县大溪源省级湿地公园;

7、泰顺县生态林场;

8、泰顺县乌岩岭生态林场。

除以上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等重要生态区域外县内的其他区域,每年4月1日至8月31日为禁猎期。禁止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法律法规禁止猎捕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二、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地弓)、排铳、吊杠、射钉器(枪)、气枪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

三、特殊情况

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植保作业、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等特殊情况,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四、法律责任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25年5月3日起施行。

泰顺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3日


原文下载: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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