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村级债务管理,结合我县实际,研究制定了《泰顺县村级债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泰顺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 中共泰顺县委组织部
泰顺县农业农村局 泰顺县财政局
2024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村级债务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债务管理,有效控制化解村级债务,促进我县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建立预防和控制农民负担反弹体系的意见》《关于印发温州市村级债务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债务,是指历年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改善农村基础设施、举办农村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村集体经济和实施村级活动场所建设等直接借入、拖欠或提供担保等形式,欠付银行、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款项;因经费来源不足形成的村级办公经费、公共活动、各项创建活动等非生产性支出形成的欠账,及发展村集体经济项目建设形成经营性负债。
(二)本办法适用于泰顺县范围内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做好村级财务年度预决算,严禁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单位和个人借贷资金弥补亏损。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级债务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承担村级债务管理的具体工作,村党组织书记要带头落实“三资”管理各项制度,因村制宜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科学制定还债计划,避免盲目举债;社监会要切实增强监督责任意识,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严格督促社管会及时整改“三资”管理存在问题,促进“三资”管理全面规范、债务可控。
乡镇是本辖区村级债务的监督责任主体,应当设置债务规模警戒线、发布预警信息,规范村级债务核算,控制债务新增,做好债务清理核实和化解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级债务化解实施主体,承担债务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辖区村级债务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纪委监委、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对村级债务管理的监督工作。
二、存量债务管理
(一)乡镇要组织全面开展村级债务清理、逐项核实认定、逐笔审核、张榜公示、民主评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认可后,锁定村级债务数额,并根据债务形成的原因,明确债务偿还的责任,落实到单位或个人。
(二)根据清理核实或审计认定结果,乡镇按债务的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和用途,逐笔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村级债务需全部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账内进行核算,避免出现账外债务。
(三)村级债务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村级债务县、乡镇、村三级动态监控机制,乡镇、村建立债务档案资料,村干部离任应详细结交债务手续。
三、新增债务控制
(一)严格控制新债务的发生,按照“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的原则,乡镇要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需要和债务偿还能力,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务规模设置警戒线,原则上资产负债率不超过40%。
村级开展公益事业建设,原则上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做到有多少钱办多少事,严禁向外单位和个人借款,增加新债。
村级开展村集体经济项目建设,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项目借款控制在项目投资额50%以内。
(二)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严禁公务接待、滥发补助、福利等不合法、不合理支出入账。
(三)各乡镇要健全控债长效机制,规范村级举债行为,坚持“六不准”原则,从源头上防止新增债务的发生。
1.不准举债搞基础建设和举办公益事业;
2.不准举债申报需要村集体资金配套的非经营性项目;
3.不准举债搞各类达标活动;
4.不准举债发放村干部报酬、补贴等非生产性开支;
5.不准以集体名义给单位、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6.不准举债支付农村医保、有线电视费、商业保险等村民自负款项。
(四)因发展确需借债,必须有还债来源,不论数额大小都必需履行申报程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申请报告,载明借款原因、金额、期限、利率、还款计划等,履行“五议两公开”程序后,报乡镇备案。
四、债务化解
(一)乡镇将村级存量债务化解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任期内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逐年制定还债计划,努力增收节支,逐步化解债务存量。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认真分析债务形成原因和各类债务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化解债务。
1.清理账务核销减债。对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的单位、个人,可经双方协商,实行债权债务相互冲抵处理。
2.清理债权收欠还债。加大债权清欠力度,采取说服教育、分期偿还、强制执行等多种措施回收欠款,为化解债务提供资金来源。
3.盘活资产偿债。对闲置的房屋、库房、场地、设备以及集体拥有的机动地、果园、林地、水面等,依法依规通过对外投资、承包、租赁等多种方式进行盘活,收益资金用于还债。被征地拆迁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将一部分集体征地补偿资金公益金留成款用以偿还债务。
4.增收节支还债。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财力状况,通过压缩非生产性支出,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化解村级债务。
5.发展集体经济创收还债。鼓励和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托资源、资产和提供农业社会服务等优势,发展投资少,风险小的创收实体,不断壮大村集体经济,逐步化解村级债务。
(三)村级债务化解按照先群众后干部、先个人后单位、先还本后付息的原则,优先偿还生产生活困难、遭受灾害的债权人的债务,优先偿还农户、村级工程业主等个人债务,优先偿还债务本金。
(四)各类偿债资金通过村级账户直接偿还到债权人,做到偿还一笔、登记一笔、销号一笔,严禁借新债还旧债。
五、责任追究
(一)对不按规定程序擅自举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谁批准、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严肃处理,根据《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按照《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按村级债务管理等规定执行,以及不履行“五议两公开”程序、未报乡镇备案,产生新债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四)对以举债为名从中牟利的村干部,责令其将所得款项全部退回,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党员干部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五)因新增债务引发各种矛盾和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对不切合实际下达村级各类工程建设任务、升级达标计划任务等原因造成村级债务的单位,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六、附则
(一)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各乡镇可根据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三)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