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11012/2024-69640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 文 号:
  • 泰人社〔2024〕38号
  • 发布机构:
  • 县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4-09-19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TSD13-2024-0002

(有效)关于调整我县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工伤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工程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权益,化解项目用工风险,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3〕62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5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对我县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县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从原按项目工程总造价(施工项目合同价)的1.1‰调整为1.8‰。

二、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按《浙江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浙人社发〔2023〕58号)执行。

三、原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本通知施行前补办参保缴费的,缴费基准费率仍按原费率1.1‰执行,本通知施行后补办参保缴费的,按新调整后的费率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 10 月 20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调整另有规定或调整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执行。

泰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泰顺县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泰顺县税务局  

2024年9月19日


原文下载:泰人社〔2024〕38号关于调整我县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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