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工伤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工程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权益,化解项目用工风险,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3〕62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5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对我县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县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从原按项目工程总造价(施工项目合同价)的1.1‰调整为1.8‰。
二、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按《浙江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浙人社发〔2023〕58号)执行。
三、原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本通知施行前补办参保缴费的,缴费基准费率仍按原费率1.1‰执行,本通知施行后补办参保缴费的,按新调整后的费率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 10 月 20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调整另有规定或调整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执行。
泰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泰顺县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泰顺县税务局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