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11001/2020-6088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 号:
  • 泰政办〔2020〕56号
  • 发布机构:
  •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10-17
  • 有效性:
  • 废止
  • 统一编号:
  • CTSD01-2020-0013

(废止)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顺县质量强县建设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泰顺县质量强县建设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县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质量强县建设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县”建设,整合使用各类质量奖励资金,进一步促进、引导和激励社会各行各业提高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水平,根据《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质量强县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10〕65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一、使用原则

坚持突出区域品牌、强化整体宣传原则;坚持针对性奖励、注重实效原则;坚持严肃政策、公开公正原则。

二、资金来源

泰顺县质量强县建设奖励资金,由县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统一安排、专款专用。

三、资金支持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登记住所(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在泰顺县域内,守法经营且实施质量、品牌、标准、知识产权(专利)培育办法的各类企业组织,或本县常住户籍的个人。

四、资金用途和标准

本办法所称资金,由质量强县战略宣传推动资金和质量强县建设奖励两部分组成。其中质量强县建设奖励包括:质量提升奖励、标准创新奖励、品牌创建奖励、知识产权(专利)奖励。

(一)质量强县战略宣传推动资金

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质量强县建设及区域品牌的整体策划、宣传推介。由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二)质量强县建设奖励

1.质量提升奖励

鼓励企业或组织争创“中国质量奖”“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温州市市长质量奖”“泰顺县县长质量奖”,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温州市市长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温州市质量管理创新奖”的企业(组织),除上级规定奖励之外,县政府再按照以下奖励标准给予额外奖励。对同一企业(组织)在不同年度获得“泰顺县县长质量奖”的,各年度按照该奖项奖励标准的100%给予奖励。

序号

奖项名称

奖励金额(万元)

1

中国质量奖

30

2

中国质量奖提名奖

20

3

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

20

4

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

15

5

温州市市长质量奖

15

6

温州市质量管理创新奖

5

7

泰顺县县长质量奖

20

8

国家级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

20

9

省级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

10

10

市级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

5

11

参与“质量共治”行动的团体(协会)并取得成效

10

2.标准创新奖励

鼓励企业(组织)积极开展标准创新活动,支持企业(组织)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开展各级标准化示范项目建设认定,并给予奖励,上级已有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序号

奖项名称

奖励金额(万元)

1

国家标准化委挂靠单位

10

2

国标委分技术委员会挂靠单位

10

3

国标委、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挂靠单位

10

4

省级标准化委秘书处挂靠单位

10

5

制定联盟标准并取得实施成效

5

6

国家级农业、服务业、工业标准化示范项目

30

7

市级服务业标准化示范项目

优秀10万,良好8万,合格5

8

县级农业、服务业等标准化示范项目

优秀3,合格2

9

主导制修订一项国际标准

50

10

主导制修订一项国家标准

30

11

主导制订一项浙江制造团体标准

30

12

主导制修订一项行业标准

10

13

主导制修订一项省级地方标准

10

14

主导制修订一项市级地方标准

5

15

主导制订一项团体标准(“浙江制造”团体标准除外)

5

16

参与制订一项国际标准

15

17

参与制订一项国家标准

10

18

参与制订一项浙江制造团体标准

5

19

参与制订一项行业标准

4

20

参与制订一项省级地方标准

3

21

参与制订一项市级地方标准

2

22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一等奖

10

23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二等奖

8

24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三等奖

5

25

省标准创新型企业

3

(注: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是指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主导制修订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是指在标准文本“前言”所列起草单位(国家级研究院所除外)中排在首位。)

3.品牌创建奖励(含服务业品牌)

鼓励企业(组织)和个人争创各级品牌,支持块状产业特征明显的行业、单位积极创建区域名牌,对品牌创建成效突出的企业(组织)或个人给予奖励。

序号

奖项名称

奖励金额(万元)(万元)

1

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

30

2

中国名牌农(林)产品

20

3

中国出口名牌产品

20

4

浙江制造认证(通过“第三方认证”获得)

15

5

浙江制造认证(通过“自我声明”获得)

8

6

品字标浙江农产认证(通过“第三方认证”获得)

(新增)

10

7

丽水山耕认证(通过“第三方认证”获得)

3

8

浙江省知名商号

10

9

浙江省名牌农(林)产品      

5

10

浙江省出口名牌产品

5

11

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

10

12

温州市出口名牌产品

3

13

市级品牌强镇

5

14

市级农产品创牌先锋单位

3

15

国家级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

30

16

国家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

30

17

省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

15

18

市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

5

19

集体商标

5

20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10

21

国家地理标志农产品

10

22

证明商标

10

23

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合作社

3

24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合作社

2

25

省级农业观光园

3

26

市级农业观光园

2

27

有机产品认证

5

28

有机产品继认证

1.5

29

绿色产品认证

5

30

绿色产品继认证

1.5

31

森林食品认证

1.5

32

按标准建设农产品、食品快速检测室

2

33

国家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

10

34

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3

35

市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2

36

县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1

37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2

38

放心消费示范单位(阳光厨房)

1

39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2

40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3

41

食品生产许可证

3

4.知识产权(专利)奖励

鼓励企业(组织)和个人发明创造,加强自主创新,对知识产权(专利)创造实施成效突出的企业(组织)或个人给予奖励。

序号

奖项名称

奖励金额(万元)

1

发明专利授权

1.5

2

中国专利金奖

15

3

中国专利银奖

10

4

中国专利优秀奖

5

5

中国外观设计金奖

10

6

中国外观设计银奖

5

7

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

3

8

浙江省专利金奖

10

9

浙江省专利优秀奖

5

10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10

11

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10

12

省级专利示范企业

5

13

市级专利示范企业

3

14

省级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

10

15

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或达标验收

5

16

成立产业知识产权联盟

5

17

专利导航试点项目(合并)

5

18

经第三方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平台调解成功一个知识产权案件(合并)

0.2

19

经温州知识产权纠纷仲裁院仲裁结案一个知识产权案件(合并)

0.2

20

通过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或审定

20

21

通过省级植物品种审定

10

5.奖励说明

对于质量提升奖励、标准创新奖励、品牌创建奖励,同一企业(组织)或个人不同产品多次获同一奖项(认定)的,第一个产品首次获奖按以上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其后每次按首次奖励标准的40%给予奖励;同一企业(组织)或个人的同一项目或产品获得奖项(认定)被取消后重新取得的,按照该奖项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同一项目或产品在同一年度内获得不同级别奖励(认定)的,按最高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不重复计奖;同一项目或产品在不同年度先获得低级别奖励(认定),后获得高级别奖励(认定)的,各年度按相应标准分别给予奖励;先获得高级别奖励(认定),后获得低级别奖励(认定)的,不再对低级别奖励(认定)的获奖进行奖励;多次获“泰顺县县长质量奖”的企业(组织),按照该奖项奖励标准的100%给予奖励。对于知识产权(专利)奖励,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内获得不同级别奖励(认定)的,按最高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不重复计奖;同一企业(组织)或个人多次获同一奖项(认定)的,按照该奖项奖励标准的100%给予奖励。各奖励项目均鼓励企业使用区域名牌标识,对使用统一区域名牌标识企业的奖励,另行补充规定。环境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品牌创建按照县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申报程序及资金下达

(一)县质量强县建设奖励工作,由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二)县质量强县建设奖励申报工作,按部门职能分工负责。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各级政府质量奖、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国家地理标志、省级区域品牌、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各级商标品牌、各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等奖项申报以及品牌的整体策划宣传等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名牌农产品等各级奖项申报工作;其他部门负责主管行业的质量奖项申报工作。

(三)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组织)或个人需填写《泰顺县质量强县建设奖励申请表》(见附件),提供认定或核准所获奖励的批准文件(批文)或证书等证明材料,向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自主申报。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当年来不及申报的可转到下年度)向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申报,由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会同县财政部门审核把关,及时予以兑现奖励。

六、监督和管理

(一)各相关企业(组织)或个人在资金使用过程中要严格遵照本办法执行。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严厉追究其责任。

(二)申报单位在提供相关资料时,应实事求是、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对申报材料失实、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县财政局将骗取的奖励资金全额收缴县财政,并取消其此后5个年度的奖励资格,同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获奖企业(组织)或个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获得的奖励资金进行财务处理,规范使用。

(四)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年底对当年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全面总结并报县人民政府。

七、附则

(一)已获得质量强县建设奖励资金的项目,不得重复奖励。

(二)本办法自2020年11月9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泰顺县科学技术自主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泰政办〔2014〕76号)、《关于印发泰顺县质量强县建设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办〔2017〕106号)同时废止。

附件:泰顺县质量强县建设奖励申请表


申请奖励(补助)项目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企业代码


邮政编码


当年产值(万元)


当年上缴利税(万元)


申报理由

(附获奖证书复印件并经审核单位验证盖章)


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备注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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