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文日期:

关于征求《泰顺县质量强县建设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2020- 08- 07 10 : 20 浏览次数: 字体:[ ]

信息关联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  征求意见         ●  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公告内容  

现将修订后的《泰顺县质量强县建设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8月17日前将反馈意见报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罗栋,电话:67592782,邮箱:1044919749@qq.com)  

泰顺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8月7日

   草案全文  

泰顺县质量强县建设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县”建设,整合使用各类质量奖励资金,进一步促进、引导和激励社会各行各业提高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水平,根据《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质量强县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10〕65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一、使用原则

坚持突出区域品牌、强化整体宣传原则;坚持针对性奖励、注重实效原则;坚持严肃政策、公开公正原则。

二、资金来源

泰顺县质量强县建设奖励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统一安排、专款专用。

三、资金支持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登记住所(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在泰顺县域内,守法经营且实施质量、品牌、标准、知识产权(专利)培育办法的各类企业和组织。

四、资金用途和标准

本办法所称资金,由质量强县战略宣传推动资金和质量强县建设奖励两部分组成。其中质量强县建设奖励包括:质量提升奖

励、标准创新奖励、品牌创建奖励、知识产权(专利)奖励。

(一)质量强县战略宣传推动资金

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质量强县建设及区域品牌的整体策划、宣传推介。由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二)质量强县建设奖励

1.质量提升奖励

鼓励企业(组织)争创“国家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温州市市长质量奖”“泰顺县县长质量奖”,对首次获得“国家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温州市市长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除上级规定奖励之外,县政府再按照以下奖励标准给予额外奖励。对同一企业(组织)在不同年度获得“泰顺县县长质量奖”的,各年度按照该奖项奖励标准的100%给予奖励。

序号

奖项名称

奖励金额(万元)

1

中国质量奖

30

2

中国质量奖提名奖

20

3

省政府质量奖

20

4

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

15

5

市长质量奖

15

6

市长质量奖提名奖

10

7

县长质量奖

20

8

县长质量奖提名奖

5

9

国家级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

20

10

省级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

10

11

市级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

5

12

参与“质量共治”行动的团体(协会)并取得成效

10

2.标准创新奖励

鼓励企业(组织)积极开展标准创新活动,支持企业(组织)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开展各级标准化示范项目建设认定,并给予奖励,上级已有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序号

奖项名称

奖励金额(万元)

1

国家标准化委挂靠单位

10

2

国标委分技术委员会挂靠单位  

10

3

国标委、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挂靠单位  

10

4

省级标准化委秘书处挂靠单位  

10

5

制定联盟标准并取得实施成效  

5

6

国家级农业、服务业、工业标准化示范项目

30

7

市级服务业标准化示范项目

优秀20万,良好10万,合格5万

8

县级农业、服务业等标准化示范项目  

合格2万,优秀3万

9

主导制修订一项国际标准

50

10

主导制修订一项国家标准

30

11

主导制订一项浙江制造团体标准

30

12

主导制修订一项行业标准

10

13

主导制修订一项省级地方标准

10

14

主导制修订一项市级地方标准

5

15

参与制订一项国际标准

15

16

参与制订一项国家标准

10

17

参与制订一项浙江制造团体标准

5

18

参与制订一项行业标准

4

19

参与制订一项省级地方标准

3

20

参与制订一项市级地方标准

2

21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一等奖

10

22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二等奖

8

23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三等奖

5

24

省标准创新型企业

3

(注: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是指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主导制修订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是指在标准文本“前言”所列起草单位(国家级研究院所除外)中排在首位。)

3.品牌创建奖励(含服务业品牌)

鼓励企业(组织)争创各级品牌,支持块状产业特征明显的行业、单位积极创建区域名牌,对品牌创建成效突出的企业(组织)给予奖励。

序号

奖项名称

奖励金额(万元)

1

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

30

2

中国名牌农(林)产品

20

3

中国出口名牌产品

20

4

浙江制造认证(通过“第三方认证”获得)

15

5

浙江制造认证(通过“自我声明”获得)

8

6

品字标浙江农产认证(通过“第三方认证”获得)

10

7

丽水山耕认证(通过“第三方认证”获得)

3

8

浙江省知名商号

10

9

浙江省名牌农(林)产品

5

10

浙江省出口名牌产品

5

11

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

10

12

温州市出口名牌产品

3

13

市级品牌强镇

5

14

市级农产品创牌先锋单位

3

15

国家级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

30

16

国家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

30

17

省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

15

18

市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

5

19

集体商标

5

20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10

21

国家地理标志农产品

10

22

证明商标

10

23

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合作社

3

24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合作社

2

25

省级农业观光园

3

26

市级农业观光园

2

27

有机产品认证

5

28

有机产品继认证

1.5

29

绿色产品(食品)认证

5

30

绿色产品(食品)继认证

1.5

31

森林食品认证

1.5

32

绿色产品年检

0.5

33

按标准建设农产品、食品快速检测室

2

34

国家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

10

35

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3

36

市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2

37

县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1

38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2

39

放心消费示范单位(阳光厨房)

1

40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2

41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3

42

食品生产许可证

3

4.知识产权(专利)奖励

鼓励企业(组织)发明创造,加强自主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对知识产权(专利)创造实施成效突出的企业(组织)给予奖励。

序号

奖项名称

奖励金额(万元)

1

发明专利授权

1.5

2

中国专利金奖

15

3

中国专利银奖

10

4

中国专利优秀奖

5

5

中国外观设计金奖

10

6

中国外观设计银奖

5

7

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

3

8

浙江省专利金奖

10

9

浙江省专利优秀奖

5

10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10

11

省级专利示范企业

5

12

市级专利示范企业

3

13

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10

14

省级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

10

15

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或达标验收

5

16

成立产业知识产权联盟

5

17

专利导航试点项目

5

18

经第三方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平台调解成功一个知识产权案件

0.2

19

经温州知识产权纠纷仲裁院仲裁结案一个知识产权案件

0.2

20

通过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或审定

20

21

通过省级植物品种审定

10

4.奖励说明

同一企业不同产品多次获同一奖项(认定)的,第一个产品首次获奖按以上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其后每次按首次奖励标准的40%给予奖励;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或产品获得奖项(认定)被取消后重新取得的,按照该奖项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同一项目或产品在同一年度内获得不同级别奖励(认定)的,按最高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不重复计奖;同一项目或产品在不同年度先获得低级别奖励(认定),后获得高级别奖励(认定)的,各年度按相应标准分别给予奖励;先获得高级别奖励(认定),后获得低级别奖励(认定)的,不再对低级别奖励(认定)的进行奖励;多次获“泰顺县县长质量奖”的企业(组织),按照该奖项奖励标准的100%给予奖励。鼓励企业使用区域名牌标识,对使用统一区域名牌标识的企业的奖励,另行补充规定。环境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品牌创建按照县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申报程序及资金下达

(一)县质量强县建设奖励工作,由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二)县质量强县建设奖励申报工作,按部门职能分工负责。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各级政府质量奖、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国家地理标志、省级区域品牌、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各级商标品牌、各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等奖项申报以及品牌的整体策划宣传等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名牌农产品等各级奖项申报工作;其它部门负责主管行业的质量奖项申报工作。

(三)符合奖励(补助)条件的企业或单位需填写《泰顺县质量强县建设奖励(补助)申请表》(见附件),提供认定或核准所获奖励的批准文件(批文)或证书等证明材料,向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自主申报。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当年来不及申报的可转到下年度)向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申报,由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把关,及时予以兑现奖励。

六、监督和管理

(一)各相关单位在资金使用过程中要严格遵照本办法执行。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严厉追究其责任。

(二)申报企业和单位在提供相关资料时,应实事求是、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对申报材料失实、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补助)资金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泰顺县财政局将骗取的奖励(补助)资金全额收缴县财政,并取消其此后5个年度的奖励资格,同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获奖企业和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获得的奖励资金进行财务处理,规范使用。

(四)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年底对当年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全面总结并报县人民政府。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二)对于质量强县建设奖励资金已经奖励的项目,不得重复奖励。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顺县质量强县建设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办〔2017〕106号)同时废止。

    起草说明 

关于泰顺县质量强县建设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县”建设,整合使用各类质量奖励资金,进一步促进、引导和激励社会各行各业提高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水平,根据《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质量强县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10〕65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修订本办法。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原《泰顺县质量强县建设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泰政办〔2013〕79号)于2013年发布,于2017年9月28日修订印发《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顺县质量强县建设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办〔2017〕106号)。《泰顺县质量强县建设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在推进“三强一制造”建设,引导激励全县各行各业加强质量、标准、品牌管理和追求卓越绩效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为适应新形势,有效推动“三强一制造”工作,完成各项考核工作。根据《浙江省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等文件精神,结合泰顺实际,对《泰顺县质量强县建设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全文共分7章,包括使用原则、资金来源、资金支持范围、资金用途和标准、申报程序及资金下达、监督和管理、附则。

本管理办法与原《泰顺县县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相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改变:

(一)质量提升奖励方面。删除精益生产奖、质量强镇奖、质量强业奖、质量强企奖。新增国家级省级、市级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明确对多次获得泰顺县县长质量奖的企业予以奖励。

(二)标准创新奖励方面。修订国家级农业、服务业、工业标准化示范项目、主导制修订一项国家标准、主导制订一项浙江制造团体标准、主导制修订一项省级地方标准、主导制修订一项市级地方标准、参与制订一项国际标准、参与制订一项国家标准、参与制订一项行业标准、参与制订一项省级地方标准、参与制订一项市级地方标准奖励标准。明确市级服务业标准化示范项目优秀、良好、合格奖励标准。新增两项奖励项目:主导制定并发布一项团体标准,参与对标达标提升。

(三)品牌创建奖励方面。修订省级农业观光园、市级农业观光园、绿色食品(产品)认证奖励标准。新增奖项:丽水山耕认证、有机食品(产品)继认证、绿色食品(产品)继认证、品字标浙江农产认证、县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食品生产许可证。

(四)知识产权(专利)奖励方面。为鼓励企业(组织)发明创造,加强自主创新,规范科学技术自主创新奖励活动,根据《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温委发〔2018〕44号)等文件要求,对知识产权(专利)创造实施成效突出的企业(组织)给予奖励。2019年,知识产权(专利)监管职能合并到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因此需将相关奖项合并到《泰顺县质量强县建设奖励资金管理办法》,需合并奖项19个。修订发明专利授权、实用新型授权、外观设计授权奖励标准。新增通过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或审定、通过省级植物品种审定奖励项目。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