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全面改善县城卫生质量和人居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深入推进我县国家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饲养对象: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和食用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二、禁止饲养区域范围:东内村、东外村、飞龙社区、东城社区、南内村、南外村、桂花亭社区、南城社区、西内村、西外社区、溪坪村、大深垟社区、西城社区、北内村、北外村、新北社区、砂堤社区、北城社区、鹤祥社区等建成区范围内。
三、本通告实施后30日内,饲养者必须将家畜家禽和食用鸽移离禁养区或自行处理。超出时限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关于“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饲养的家畜家禽和食用鸽,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违规饲养者进行处罚。
四、其它需要禁养的区域由泰顺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五、本通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
六、举报电话:0577-67618000
泰顺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30日